第104章 案件的全貌(2/2)
「是的」伯格曼點點頭「露絲伯格小姐也是這麼說的,但海因斯不死心,他一定要把這個案子拿下來,為此他又反覆再其中折騰,就有了今天這個協議認罪的方案。」
具體來說,幾方找到了一個新的解決方法,但目的依然是和原先一樣的:由聯邦法官判決一項罪行的刑期(選擇較輕的那項罪名-違反聯邦食品條例,然後以有認罪表現為由,從輕處理),但不要求州法官預先正式保證按照協議行事。
而是在聯邦法官宣判後,由州特別檢察官向州量刑法官提出建議:不在聯邦法院的判決上加刑,州法院隨即立刻判決。
這樣的話看起來就不保險了,但海因斯表示聯邦法官弗蘭克爾向來公正嚴明,這點舉世聞名,他不會重判,而州法官利亞德處于謹慎考慮,不作出書面承諾,也是可以理解的。
而且這樣還能避免之後大衛·希爾方面繼續找麻煩。
同時在談判中州法官利亞德還公開表示「我已經告訴律師和檢察官,一般情況下我接受檢察官判處最輕處罰的建議,我認為這次並沒有理由去破例。」
這實際上是個口頭承諾,通常而言法官極少當眾承諾,可一旦做出了,就意味著不會食言。
當然他還警告伯格曼「不管聯邦法院怎麼判,州法院都有可能頂格判決」。
因為這些談話都要被記錄,利亞德法官的「威脅」被大家一致認為純屬走過場,畢竟大家達成共識「伯格曼只會被判一次刑」,即由聯邦法官弗蘭克爾來宣判!
「所以,最終達成協議,我承認行賄,但海因斯承諾通過司法技術性手段來輕判我,行賄罪只是列在上訴書上,實際上只要以違反聯邦衛生條例去坐幾個月的牢就行。」
難怪啊。
愛德華恍然大悟,為啥之前只判伯格曼四個月有期徒刑-這對於廚房裡出現蟑螂而言確實是重判了,但對於向國會議員行賄而言,呵呵,罰酒三杯,如果米利堅也有這個規矩的話。
現在他像是被打通任督二脈似的,對這個案子的來龍去脈都門兒清了。
「那麼聯邦檢察官所羅門·布隆海姆在這案子裡扮演了什麼角色?」他又問道。
「所羅門,我只是在簽認罪協議的時候見過他一次,事實上這件事情從頭到尾都是州特別檢察官查爾斯·海因斯在搞」伯格曼搖搖頭。
「一開始就是他盯上我的,開始對我各種詢問,最後又是他牽頭檢察官和法院來做認罪協議。我就是搞不懂,既然如此,這個案子他一個人拿下不就好了,為什麼還要把所羅門拖進來……」
「是啊。」愛德華也撓頭「算了這個反正也不是大問題。沒準就是海因斯討好所羅門呢……」
伯格曼點點頭「誰知道他們在想什麼?我因為廚房裡有蟑螂被判了四個月,但是司法部門裡爬滿了蟑螂卻依然不影響這個國家的偉大。」
「所以,艾德,希望你幫助我,我相信露絲伯格小姐的能力和眼光。」
愛德華見問不出什麼來後,便起身告辭。
回到那棟小樓里,他靠在沙發上,睡意全無,腦子依然是這個案子。
該有的碎片都有了,總算能拼起個全貌來。
但似乎還缺點什麼。
那就是為什麼,紐約州最高法院負責審理此案的利亞德法官會「毀約」。
他翻出卷宗,再次仔細研究起那份認罪協議來。
隨著對案情的逐漸了解,這份協議在他眼裡也展現出更多的東西來。
在協議的附件中,他看到了不同尋常的東西。
所羅門提出的,姑且稱之為「聯邦/州聯合辦案」模式,並非其獨創,歷史上就有過好幾個判例,但隨著法律的逐漸完整,以及司法體系的日漸完善,近年來已經很少見到,課堂上也不說。
「聯辦/州聯合辦案」的核心是「同時」。
這是司法形式上的要件。
從之前的案例來看,聯辦/州檢察官在不同地點的同一時刻分別向聯辦/州法官遞交一摸一樣的上訴書,法官簽收後;會選擇在同一時間對外發布判決書,針對兩個不同罪名,做出相同的量刑決定,最後就是合併執行問題。
但在伯格曼這裡,紐約州的利亞德法官卻掉了鏈子,他不但判了伯格曼兩年有期徒刑,而是在聯邦弗蘭克爾法官宣判後兩天才做出這個判決的。
結果「聯邦/州聯合辦案模式」不管是形式還是內容乃至記過都被他這一舉動打個稀爛,形成了一個司法笑話和爛攤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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