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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檢察官與律師(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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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調取銀行櫃機的監控視頻,找到了這3人。」

「這不很明顯了嗎?這3人必然是『劉老闆』安排的替死鬼,幕後主使有可能躲在海外通過網絡遙控指揮。」李佑海直截了當的斷言道。

夏日暮覺得李佑海太武斷了,根據檢方證據這3人參與並實施了詐騙全過程,並不能擺脫自身的嫌疑,他們3人很可能都是「劉老闆」,並且提前串供擬好了劇本。

兩人為此爭論不休,李佑海主張3名被告是無辜的,甚至也是詐騙案的受害者之一。

這種電信詐騙,分工明確、採用非接觸方式進行詐騙,「劉老闆」完全可以用技術手段藏匿自己的身份,沒有必要以身犯險。3名被告也可能只是詐騙鏈條上的一環,用來丟車保帥。

夏日暮則認為,刑事案件要重證據、輕推斷,再邏輯縝密的推斷,沒有相應的證據,一切罪名均不能成立。現有的證據均指向3名被告參與了犯罪過程,沒有十足的證據表明「劉老闆」存在。

更何況「劉老闆」只是3人的供詞,除了這個代號以外,3人無法提供有價值的信息描述。

「難道檢察官就可以冤枉無辜?」李佑海說完憤然離場。

華燈初上,城市的燈火和霓虹點亮夜空,居酒屋內夏日暮獨飲。

對於李佑海的離席,夏日暮並不生氣,相反他覺得李佑海是一個率真的人。在本應該討好的檢察官面前,還堅持自己的觀點,值得賞識。

夏日暮知道他們兩人分歧的根源,在於所持立場的不同,導致觀點不同罷了。

法庭上,檢察官作為控方,其一系列法庭活動首先是證明控方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而律師是的首要任務是依法向法庭提出對被告人無罪或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建議。

檢察官手中的權力來自法律的授權,代表的是一種公權力,體現的是一種國家強制力,所說的每一句話都必須立足於證據,維護法律尊嚴。

律師則不同,本身不具有任何的公權力,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託,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是維護私權的代言人,所謂受人之託,忠人之事,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是律師的第一要務。

經過與李佑海的辯論,夏日暮對檢察官和律師的工作有了一個清晰的認識。體制內都不混好,辭職去完全市場化的律師行業,只會更完蛋。

夏日暮掐滅了辭職的想法,開始思考明天的庭審準備。李佑海的觀點一定程度體現了辯方律師的辯護方向,我該如何防守呢?

他從手提皮包里抽出原主人的日記本,翻到第6頁。

2004年6月15日,星期二,陣雨

今天我第一次作為公訴方,以檢察官的身份,代表國家出席法庭。坐在公訴席上的我,沒有慷慨陳詞,沒有唇槍舌劍,有的就是在莊嚴的法庭上,娓娓道來。

宋時弼前輩在庭前為我作了培訓,講解了一些出庭技巧和注意事項,在他的幫助下,我反覆修改了起訴書和公訴意見。

宋時弼前輩說英美採取的是對抗式訴訟體制,法庭是訟辯雙方的舞台,講究用辯論技巧影響由普通公民組成的陪審團立場。

而韓國採用的是完全大陸法系,即法官為主導的庭審制度,沒有陪審團,公訴人和律師的講述對象是同樣具有專業知識的法官。

庭審不是表演和炫技的舞台,一切庭辯都圍繞證據展開,如果檢方證據充足的話,律師巧舌如簧都沒用,這也是許多律師不願意接刑辯案子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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