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九章 小痞子傑克(2/2)
所以我一腳油門,猛地加速沖了過去。
當然,沖肯定是成功衝過去了,但同時,也碰傷了好幾位拍打著我的車門要錢的村民。
那麼,我的問題就是村民的這些行為屬於什麼行為?
還有我撞上了這些村民,需不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這問題,簡單,沒什麼挑戰性!
張遠看了一眼之後,心中就有了答案。
深夜爛路,而且還是一擁而上拍打車子的窗戶要錢,這是什麼行為?
妥妥的脅迫嘛。
搶劫罪怎麼說來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
攔路脅迫司機要錢,這就是搶劫無疑了。
更嚴重的還可以被認為危害公共安全罪。
畢竟三更半夜以木頭攔路,如果視線模糊,這就很容易導致不特定的很多人可能因此產生交通事故,輕者傷,重者死。
所以這種危害了不確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的行為,那就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不論是搶劫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都是毫無疑問的重罪。
那麼權利被侵害的人面對這樣的危險時,可以怎麼做呢?
正當防衛!
而且還是擁有無限防衛權的正當防衛!
這種類型的正當防衛是不論結果的。
也就是說,如果那些攔路的村民被撞傷,那就是白傷,如果被撞死,那就是白死。
所以這位暱稱叫做小痞子傑克的網友,完全不用太過擔心自己撞傷人的後果。
就按照這個思路,張遠稍微將語句編寫的更加專業一些,然後便給對方回了過去。
接下來是小痞子傑克的第二個問題。
小痞子傑克問:如果我把一個非親非故的人鎖在車子裡一整夜,我需要承擔什麼責任嗎?
將人鎖在車子裡一整夜?
這個問題讓張遠稍稍有了一些猶豫。
第一反應當然是非法拘禁了。
非法拘禁,是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
但是,只把人鎖了一整夜就能據此認定為非法拘禁了嗎?
在張遠的記憶中,關於普通公民是否構成非法拘禁的標準好像沒有十分明確的司法解釋。
因而,實踐中只能參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的標準。
如果參照這個標準,就得符合幾種條件中的一條。
這幾條是: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如果按照這些標準參考,似乎僅從小痞子傑克的描述里很難判斷是否夠得上非法拘禁。
而且除了非法拘禁之外,張遠也想到了第二種可能。
這可能,便是綁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