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三章 回復諮詢(2/2)
物業和業主的爭議糾紛,好像在現代的社會裡層出不窮。
原本應該是受聘為業主服務的物業,很多卻本末倒置地把自己當成了大爺,只知道從管理的簡單化出發而極少從業主的生活便利性角度考慮。
不過,這類案件的涉訴標的一般也不會太多。
既然對方在微博上諮詢,那麼張遠也就簡單的給他做一些應訴技巧上的答覆。
張遠回覆:因為沒有看過你們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於服務包含哪些內容不能確定,所以不能給予特別具體的答覆。
我的建議,你可以根據物業服務合同裡面約定的服務條款進行一一對應的比較。
因為提供服務是物業的義務,而交物業費,又是業主的義務。
如果物業公司沒有履行好自己的義務,到時在訴訟中,你就可以通過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角度進行抗辯。
所謂同時履行抗辯權,具體意思你可以千搜查一下就行。
諮詢是免費的,回復當然也不可能盡善盡美。
只要把大體的意思表達清楚就行。
回復了這個問題之後,張遠又看向了第二個諮詢的問題。
這是一個有關工傷認定的問題。
諮詢人「我就是某某」:
是這樣的,張律師。
我是一名汽車4s店的員工。
之前一段時間,因為在工作時間我和同事又聊起一些和工作無關的內容,然後我們的主管便以工作期間不能閒聊為由辱罵了我。
我氣不過,就和他進行了爭執,然後被他用棍子打傷了頭部。
現在,我要求公司給我申請工傷認定。
但是公司還有人社局卻以我是因為工作瑣事與主管發生口角,繼而打架,這是兩個人之間的糾紛,不屬於工作的範疇,所以不給我認定為工傷。
所以我想問一下張律師,這種情況真的不能認定為工傷嗎?
這倒是個有意思的問題。
張遠花了點時間好好琢磨了一會兒,這才開始回復這條私信。
張遠回復道:
在具體情況不明的前提下,我只針對你說明的內容,說出我自己的理解。
這理解不一定和實際相符,你可以做一個簡單的參考。
按照我的想法,你這種情況應該是要被認定為工傷的。
畢竟你的主管作為領導,是有職責和權限管理員工的。
管理員工便是他在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
最後導致雙方之間產生糾紛,只能說這位主管在履行自己的管理職責過程中存在一定的過錯。
但是,這個過錯並不能被認為是屬於不能認定工傷的情形。
所以我的意見是,不應該影響你的工傷認定。
回復了這個諮詢之後,張遠興之所至,又往下看了幾條私信。
感覺找不到什麼有營養的諮詢內容,很多都是搗亂似的莫名其妙的問題。
甚至還有一些,就是希望自己的無理取鬧能夠得到作為律師的張遠的一些認可。
對於這種,張遠當然不會慣著他們。
不慣的方式,就是直接置之不理。
然後,張遠便退出了私信欄,準備回到主頁,「批閱」一下最近發生的天下大勢。
可是當張遠剛一將頁面調回主頁,立刻就有一條微博推送跳了出來。
然後,張遠便被這條主動推送的頭條熱點給吸引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