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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九章 法官也為難(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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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如果我們結合之前提起的兩項原則,不能判定,以及猶豫,那就應該做出不存在質量問題的理解和結論。

所以原告的意見很明確,產品不存在質量問題,被告理應支付拖欠的貨款。」

「被告呢,你們是什麼意見?」

法官不敢輕易下結論,然後把徵詢意見的對象轉向了張遠。

只是這一回,張遠第一次感覺到了十分為難。

因為張遠聽了原告的代理意見之後,也覺得原告的意見十分在理。

正常的習慣和邏輯,沒有辦法界定存在質量問題,當然是默認沒有質量問題了。

而且鑑定報告裡面提及的那些模稜兩可的瑕疵,根據奔象購物採集到的銷售評價,也幾乎沒有消費者提及。

在這樣的基礎上硬要認定成質量問題的事實,好像是有些強詞奪理了。

可現在時機還未成熟。

雖然結果都是一樣,奔象購物肯定是會支付貨款的。

但不是現在。

所以就算從內心裡認可原告的意見,站在維護被告的角度,張遠也必須努力狙擊原告的態度。

「被告的意見是,原告的發言有些偷換概念了。

刑事案件中,對於疑罪從無也好,無罪推定也好。

走到這一步的前提是已經出現了損害事實。

但本案中,特別是涉及到產品質量的問題,如果沿用原告提及的兩個原則的話,這個前提差異是不容忽視的。

產品質量問題,它的存在就已經是類似於刑事案件中的損害事實了。

而非等到產品出現問題,甚至傷害到消費者之後,才能算成事實的存在,才能開始討論質量問題。

因為質量存在問題,是一種存在狀態。

而且質量標準對產品質量的管控,也是管控產品的過程,而非質量問題導致的結果。

就像我買了一個手機,如果這個手機是不符合質量標準,可能存在自爆隱患的,那麼,不論手機將來是否真的會產生自爆,它都是從始至終地存在質量問題,是不合格的產品。

所以被告的意見也很明確,只要有隱患,就該謹慎對待。

這也是被告與原告在簽訂採購協議的時候,之所以堅持只要有產品質量的懷疑就有權延期支付款項這一約定的初衷。

初衷的目的都是為了保護最後直接接觸產品的消費者。」

得!

這一次的爭鋒相對,更讓法官感覺到了難以抉擇。

想了半天,法官終於敲起了法槌。

當然,「你們兩個人都說的好有道理,所以我現在沒辦法決定」這種話是不能說的。

但不這麼說,並不代表無話可說。

放下法槌的法官最後說道:

「那麼,今天的庭審就先到此為止吧。

本次庭審結束之後的一周內,請原被告雙方針對剛才所述的問題,向法庭提交一份書面的意見書。

本庭將根據原被告雙方的意見書,再決定後續庭審的安排。」

「好的。」

張遠與原告代理律師幾乎異口同聲地回答,然後相互都給了對方一個欣賞的眼神。

不過,總算是又額外多爭取了一個星期的延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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