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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章 重新審視(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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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思量案件事實部分,雖然條理更清晰了一些,但是疑問也變得更加的多了。

張遠記錄下事實部分的疑問,開始將思維轉向法律部分,先以四要素的標準分列出故意殺人罪的定罪條件,分別是:

1、犯罪的客體。

這裡的客體,並非指某一個人,而是對應著某一種權力。

就本案而言毫無疑問,犯罪客體就是李辰龍的生命權。

2、犯罪的客觀要件。

客觀要件分成幾個層次,首先是行為。

在本案例,當然確實發生了陳昌海剝奪李辰龍生命的行為。

其次,是行為是否非法。

是否非法目前尚沒定論。

但如果屬於正當防衛的話,這一非法性就不存在了,故意殺人罪也就沒辦法構成。

第三則是已經既遂。

也就是說被害人已經死亡。

這一點也沒有疑問。

3、犯罪的主體。

陳昌海早已經成年,並且不存在精神失常等疾病,所以在這一要件上沒有問題。

4、犯罪的主觀要件。

主觀要件要求陳昌海有剝奪李辰龍生命的故意。

這裡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簡單的區分,就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李辰龍死亡的後果,希望這種後果發生的事直接故意,放任這種後果發生的則是間接故意。

可是本案中,陳昌海究竟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呢?

按照公.訴.機.關的說法,陳昌海本身脾氣火爆,為人蠻橫。

當晚居然遇上萎靡不振的小青年以刀威脅,自然是氣不打一邊來。

在這種情況下,奪過匕首直接以頸部動脈為目標,很明顯,致人死地的目的十分明確,理應是直接故意。

張遠將自己重新擬好的事實部分的分析和法律部分的分析分別列印了出來。

拿在手裡,對照著看。

反覆推敲了半天。

似乎找不到什麼更好的角度。

只有動機這一塊,張遠覺得有些難以理解。

以公.訴.機.關的說法,就因為被威脅便以直接故意的方式置人於死地,那麼這人的性格和脾氣得蠻橫暴躁到什麼程度?

血管里流的是一點就著的烈性火.藥?

不過反正公.訴.機.關對此也沒有直接的證據。

張遠想著,暫且就先把這也當成是一個突破口進行應對。

於是對於後續的安排,張遠有了兩件打算要做的事情。

第一是再次回到案發現場周圍,他要花時間,就算是大海撈針,也要儘量尋找可能的目擊證人。

第二則是尋找陳昌海周邊的人,確認一下陳昌海的脾氣和性格究竟暴躁到什麼樣的程度。

想好計劃,張遠回頭看了看坐在裡間的潘奎。

此時的潘奎,正在電腦上瀏覽著猶如病毒般迅猛傳播的輿論內容。

因為確定了罪輕的辯護策略,同時又想好了罪輕辯護的角度,作為案件主要的辯護人,他反而沒有表現出太多的壓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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