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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爭鋒相對(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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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的時間很快過去。

二次庭審的大幕就此拉開。

法官最先發話:

「繼續庭審之前,本庭事先做個說明。

基於原、被告雙方都曾向法庭申請對證據進行證據保全,法庭專門聯繫了被原、被告雙方同時申請作為己方證人的周強、王軍。

但兩人通過溝通表明,他們對於當時的會議情形,包括付款條件都已經記不清了。

如果原、被告需要的話,本庭可以播放當時的對話錄像。」

什麼。

什麼?

什麼!

記不清了?

作為對手的張遠與趙達聽到法官的解釋,臉上具是震驚、困惑以及不可思議,張著的嘴巴差點流出口水。

之前得到的回答,不都是確認的完全沒問題嗎。

怎麼會在這時候用一句記不清了搪塞?

自己可還是準備拿他們當殺手鐧,讓他們倆死死地壓在被(原)告的身上讓被(原)告動盪不得沒辦法反抗的呢!

這兩個老油條,還真是兩邊都不得罪,就等著看好戲呢!

「那麼,原、被告是否需要當庭播放錄像?」

法官等了半天沒見雙方回答,於是重新問了一便。

「不需要。」

張遠和趙達難得地對視了一眼,異口同聲地回答了法官的問題。

在他們對望的眼神中,兩人分明都從對方那裡看到了患難與共,惺惺相惜的無奈。

「好,下面庭審繼續。」

法官敲了敲法槌,正式進入後續的庭審環節。

後續的環節延續於第一次庭審時候的法庭調查。

但因為當時原、被告雙方的舉證都已經結束,而經過一周的休庭,雙方也沒有提出新的證據。

所以後續環節的部分,便都由法官直接掌握進度和主動權的。

這一環節進行得十分順利,就算趙達又想像上回一樣故技重施,再來一番洋洋灑灑的說辭,法官也會利用自己的權威,要求他用一句話解釋清楚。

由法官主動主持和掌握的法庭調查環節結束,整個庭審算是告了一個段落,開始進入收尾階段:

「好,經過之前原被告雙方發表的代理意見、舉證質證以及剛剛結束的法庭調查,本庭現就本案總結一下原被告雙方關於本案的爭議焦點。

本庭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告付款是要滿足條件還是滿足期限。對此,原被告雙方有不同意見嗎?」

法官整理了一番思緒,見雙方都表示認可之後,將目光轉向一旁的陪審席,

「各位陪審員,接下來的環節,各位陪審員可以從爭議焦點的角度留意審理進程。好,接下來進入法庭辯論。」

事實上,雖然這一環節被稱為法庭辯論,但與尋常印象中的那些針鋒相對、唇槍舌劍的辯論相比,法庭辯論既不激烈,也沒有硝煙,甚至有時候還很沉悶。

在這一階段,很多民事案件里的原、被告雙方甚至只是將之前的代理意見濃縮成更為簡練的語言重複一遍便匆匆過去了。

但今天,作為被告代理律師的趙達似乎並沒有打算這麼幹。

他抓住機會,反而一次次地針對案情項張遠拋出了一個個的問題。

「請問原告代理律師,在書面行文中,明確的意有所指與寬泛的大概猜測,那種更具有可信度?

還有,如果說《會議紀要》當中確認的付款方式是附期限的,那麼,為什麼到了現在,其他兩家供應商都沒有向被告提出支付材料款的要求?

是不是原告為了緩解公司經營的壓力,故意曲解當初達成的共識而將壓力轉移到被告的身上呢?」

趙達的問題完全屬於猜測,並且毫無根據。

對於庭審程序還沒達到百分百熟練的張遠一時之間有些慌亂,還好這時候雖然有對偶像的嚮往,但職業素養還是占據了上風的廖婷婷替張遠向法官表示了反對:

「反對被告代理律師的毫無根據,而且充滿了惡意的猜測。」

「反對有效,被告律師,你不能這麼問。原告律師,你還有什麼要問的嗎?」

「我還有一個問題。」

張遠點點頭,這是他剛剛想起的一個反問,

「請問被告代理律師,如果按照你的說法,《會議紀要》里形成的是附條件的付款方式,只有條件達到,被告才應該向原告付款,那麼請問,既然是附條件,為何還要加上一個時間期限呢?

如果是附條件,那麼這個加上的時間期限又是起什麼作用的呢?」

「針對這個問題,我也詢問了我的當事人。」

趙達的情緒幾乎沒有變化,從始至終都維持著一副成竹在胸的樣子,

「根據我當事人的說法,之前幾方開會協商的時候,我方當事人即被告,明確表示了當他收到工程款之後,就會立刻將材料款全部支付給原告等幾位供應商的意願。

當時,原告補充問了一句,『你說收到工程款就付款,那你這個工程款什麼時候能收到?』

然後被告大致算了一下,這才說出了大概的時間,這也是為什麼會議紀要里留下的時間期限是12月底,而不是明確的幾月幾日。」

……

據說只有打賞才能上簽約榜,作者小朋友又不要臉地來求了。

哎,真是欲求無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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