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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章 為什麼不是陪審團!(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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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車鎖的質量也有相應的標準,這在之前說起被告管理過錯、質量問題時就已經有所提及。

所以這時候,只要按照相應的質量標準和管理規則,將訴訟請求和規則聯繫在一起也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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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涉及到感性代理意見的描述,所以張遠占據的時間比較久。

等到他終於念完自己準備好的代理意見,等了半天,沒見法庭里出現絲毫的反應。

旁聽席上,記者們在刷刷刷地記錄著什麼。

審判區,書記員還在快速地敲打著鍵盤。

審判席上,法官皺著眉,還在低頭思考著。

而坐在張遠對面的被告席上,代理人們也低著頭緊張地塗塗畫畫。

張遠知道,這是他們在根據自己剛剛的代理意見,緊張地修改著之前已經準備好的代理詞。

這樣的安靜持續了將近一分鐘。

反應過來的法官這才用輕聲的咳嗽提醒了一下現場:

「下面請被告發表你們的代理意見。」

「好的,法官。」

兩位律師中,更年輕一些的沈飛整了整自己的狀態,開始結合新改的內容,發表他們的意見,

「基於本案的事實以及原告的代理意見,被告認為,本案中,被告不存在侵權行為,沒有向原告承擔損害賠償的義務。

首先是被告對於共享單車的管理問題。

雖然被告運營的產品叫做共享單車,但其實,它就是普通的自行車。

所以對於共享單車的管理,我們也應當以普通人的認知為標準進行要求。

不論是私人的自行車也好,還是共享單車也好。

唯一的區別就是一個是自用,一個是以短時出租的形式對外經營。

但他們的本質不變,都屬於私人財產。

作為私人財產,我們知道普通的自行車停放在公共區域,任何人都不能代為處置。

那麼共享單車也一樣。

作為運營公司,也即被告公司的私有財產,當它被停放在公共區域的時候,如果不經被告同意以及和被告產生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自然,也是任何人都不能代為處置。

而且,不能動用他人的東西這是最普通的共識和常識。

那麼在本案中,死者就是放棄了這種共識,以非法的手段處置了被告的私有財產,這是死者的,而不是被告的過錯。

被告沒有過錯,自然也就沒有承擔侵權責任的理由。

其次是車鎖的質量問題。

剛才原告代理人所謂被告的車鎖存在質量問題。

在這一點上,我們想要說的是,原告所引用的規則和標準,那是對單獨、孤立的自行車鎖的規則和標準。

在本案中,共享單車的車鎖是共享單車的組成部分,它所起的關鍵作用,並不是為了限制他人和預防盜竊。

而是和被告旗下的共享單車app相協調,通過密碼發放,車鎖解鎖等一系列的動作,完成被告與使用人之間的臨時租賃合同的簽訂和生效。

所以,被告所依據的標準和規則,在本案中是不適用的。

共享單車的車鎖雖然名為鎖具,但實際上,他是是雙方形成合同關係的媒介和手段。

其二,是精神撫慰金的問題。

因為在本案中,被告不存在任何過錯。

而侵權責任的承擔是以過錯為前提,以無過錯為例外。

在無過錯的例外中,本案的事實不屬於其中的任何一種例外。

所以,要求被告承擔侵權責任,並支付精神撫慰金的請求,明顯是於理無據的。

更何況,七百萬的精神撫慰金,也不符合法律的規定。

原告提出這種高額的訴訟請求,顯然是濫用訴權的一種表現。

其三,是召回車輛,改進車鎖的問題。

之前說了,車鎖只是促成合同的手段。

那麼,在被告並不存在過錯,且車輛也不存在問題的前提下,原告卻要求被告召回全部共享單車。

這要求,明顯是過分的,也和其他訴訟請求一樣,於理無據,於法無據的。」

「另外我還想再補充一點。」

賈冰在沈飛說完之後,也立即開口,

「案件的審理,我們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

什麼叫做以事實為依據呢?

那就是所有的事實,包括案件參與方在庭上所說的每一句話,都應當有相應的證據作為印證。

原告在提出訴訟請求,並基於訴訟求情發表意見和理由的時候,也應當遵循這一標準。

但原告卻一直從感性的角度描述事實部分,我認為,這不僅毫無意義,也有故意拖延庭審時間的嫌疑。」

毫無意義?

拖延時間?

張遠沒想到對方的代理律師會給自己戴上這樣的帽子。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這誰不知道啊!

但是,自己不就是為了能夠在案件事實上,降低大家對熊孩子的惡意嗎。

社會輿論先於法庭給受害者扣上了帽子。

那麼把這個帽子摘除,也是應有的作為啊!

你們對小孩扣帽子是基於感性的認知,難道自己就不能基於感性,影響你們的認知嗎?

所以,為什麼就不能進行感性代理了?

這案子又不是陪審團審理的!

對了,陪審團審理……

想到這裡,張遠突然有種失策的失落感。

既然想用感性的內容影響他人的判斷,為什麼當初自己就沒有堅持申請陪審團審理呢?

事實上,也不是沒有考慮過這個問題啊!

那時候擔心熊孩子的定性太根深蒂固,自己選擇陪審團審理反而可能弄巧成拙。

所以,歸根結底還是自信上出問題了嗎?

還是說從內心深處,自己也認可受害者胡曉明是熊孩子的定性。

然後覺得自己沒有辦法通過感性也好,理性也好,或者其他角度,說服陪審團的成員轉變觀念,修改認知?

隱隱然,張遠有了一種不知道該是慶幸,還是遺憾,或者悔不該當初的複雜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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