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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結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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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big4的決策影響英格蘭銀行的政策,掌門人的質量如何可以說是至關重要,現階段這個問題對林義龍來說是很不友好的,確實有令人擔心的理由。

之前,林義龍可以在資本市場呼風喚雨的重要原因是因為他的信託公司持有結構與h國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的關聯公司(財閥系)一樣,都是交叉持有的關係。他的幾個信託之間有點類似於相互持股但最終權益歸屬一個林義龍為受益人的摩納哥受託人(信託)組織——無論林義龍怎麼處理,這個組織之中不存在反對他的任何力量。

在這個股權設計精巧的信託與持股機制中,除了其中的四個是特別處理耶昂姐妹、凱蒂和艾米的資產持有的角色外,其他都是為了規避證券持有向外公告的法律而只接受林義龍的「家庭財產」並提供信託和金融服務的獨立公司法人,不僅「互為對方股東」且「互為對方客戶」更「互為對方債務債權人」:這些一切的一切,帳目雖然獨立卻沒有向外公布公司運營情況的法律義務,很多時候省時省力而且追尋不到。

我們比方說irs(稅務部門)的目標追蹤是公司a,可他們一旦盯上了公司a後,卻發現完全不能下手:因為公司a的股東是三個法人,分別為obc;公司a「投資組合」項目的收益方為b公司和c公司,這筆專項投資的信託方是o公司和c公司,信託對象來源於o公司對b公司的投資和o公司從c公司貸出的資金以及c持有的b公司的債務抵押品——一般到這裡,哪怕只是a公司往來的三家公司,目標資金的實際持有人就已經無法確定了——倘若把這個機制繼續「複製粘貼」並擴展,就沒有技術層面上可靠的追溯方法了。

更別提,只要有一家公司在海外註冊並不接受irs管轄,難度就要乘以二倍的情景。

這種策略,對付一般的證券持有是非常舒服的,這樣可以規避掉大股東以及對單一投資者很不友善的監管,也可以盡最大可能平攤投資損失——就算是運營一家金融機構,也可以選擇這種方式持有並投資股份。然而——

這種機制最大的弊端是,只要找對這些機制的保護起來的決策核心,這種複雜的財務法律結構就直接失效了——倒不是說機制失效,而是作為big4的實際經營人,是不可能像之前那樣「隱姓埋名」的。

這個情況讓林義龍十分撓頭,他可以輕而易舉地否決現任的所有的董事會成員,但很難指派到稱職而且強力的新成員。

「所以,這就是你讓我放出風聲,通過我作為GG媒介,讓合格的人來找你的理由?」林義龍回布萊肯林場的當天夜裡,凱蒂給林義龍準備了奶汁三文魚通心粉與可樂,然後戳穿了林義龍的企圖——自從她得知林義龍成了古爾德的控股股東後,就一直在查閱和這家銀行有關的資料,進而得出了她的結論。

「這是一種人事權上的信任。」林義龍沒接凱蒂的話茬,「只要凱蒂覺得值得,我肯定不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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