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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質詢(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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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義龍對商業地產其實是非常糾結的。

按照他接受的地產法律方面的執業訓練,每個律所對地產律師都有一個近乎詳細到變態的注意事項檢查列表,所有的問題都要詢問明確——畢竟如果不問就可以不說;如果問到了,就要詳實回答,否則就形成不了合議,也就不存在無權流轉的根本性質。

考慮到所涉及到的一些邏輯鏈條,所有法律步驟的驗證和考量都有幾乎一套實際操作的套用公式和檢查項目——而這,則是律師們和同行之間的立身之本,幾乎不會外傳。

正因為此,林義龍把他執業時記錄的經驗筆記交給邦妮後。邦妮在知識上的訓練也就算結束了,接下來就是通過這份功底如何實踐,剛好接下來的項目還是和年初時的那些客戶有關。

「其實下半年就這樣,沒有別的事兒了。」林義龍合上了日程本,「我們的工作,主要還是圍繞著我們最主要的幾個客戶運行,他們沒事的時候對我們來說也是美事,但是忙起來的話,那我們就需要考慮開拓市場了。」

其實這就是一個很可悲的事實,律所的商業非訴業務基本上都圍繞著商業合同運行,如果一切正常的話,非訴律師的工作負荷剛好和工作時間相當;可一旦工作量在一個階段劇增,就算收入增加,對律所來說也需要評估客戶的穩定程度是不是需要發展新業務的地步。

「反正大家都都向錢看唔,這麼說不太禮貌——大家都有這樣或者那樣的困難,所以也不用考慮是不是傷情面什麼的,反正選擇都是雙向的。」林義龍解釋道,「我不知道其他所是不是一樣,但是我供職過的幾家,就算是慈善類半公營的,作為經營合伙人的角度來說,是都這樣的。」

「我當然明白。」邦妮點著頭。

「所以,塔維房屋互助協會那兒的新業務,對我們來說很重要。」

林義龍拉來的投資,現在變成了塔維房屋互助協會,做一些普通的儲蓄和土地抵押業務——只不過,占有最多股份的,變成了塔維信託投資公司——而且資金規模遠遠超過了之前農協所指望的規模。

房屋互助協會,指的是一種由出資人共同擁有的實現土地和房屋投資的金融類經濟實體,是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無所謂,既可以提供金融服務,也可以從事儲蓄業務……80年代之前,房屋互助協會和銀行的最明顯的區別是「不經營儲蓄帳戶」的限制,但現在這種業務上的區別已經消失。現在,兩者的區別大概是組織形式,房屋互助會屬於風險共擔的特殊合夥,而銀行是商業法人。

顯然,接下來的故事走向就是主要資金來源的塔維信投期滿之後直接收購塔維房屋互助協會並把它轉變成商業銀行,加上本身擁有的募資牌照,到時候就「你好我好大家好」——農民們弄到了低息貸款,林義龍弄到了金融牌照,投資者們拿到了投資證明和穩妥的投資渠道,可謂「共同繁榮」、「各取所需」。

至於西格拉摩根郡的農民們能不能以後再通過類似方法施壓拿金融牌照,或者投資者們發現自己的收益率雖然穩妥但遠遜於市場收益之類的不滿,那也不是林義龍的問題,而是他牽頭的某個愛爾蘭基金外部注資方的權柄。

位於倫敦的金融管理局顯然對這種路數門清,所以他們展開了非常正常的盡職調查,卻沒有消泯擔憂而發現了更多的疑問,見所有旁敲側擊的方式都不好用,又找不到那個「愛爾蘭基金」的受益人,他們只能把籌備中的房屋互助協會會長、塔維信託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以及拉投資人的中間人林義龍請到了倫敦進行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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