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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八章——刺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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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利小五郎和柯南走出電梯,卻在沢木公平的威懾下不敢再進一步。

在他們身後,電梯門緩緩關上,電梯也開始向下移動。千羽微微錯愕地看了一眼電梯之後,重新看向沢木公平。

「沢木,」毛利小五郎問道。「你真的就這麼恨辻嗎?他僅僅是對你的職業輕視了一點,你卻要置他於死地。」

「你以為,辻只是侮辱我的職業嗎?」沢木公平反問的時候,重音停在了「我的」上。

「難道說。。。」毛利小五郎喃喃道。

「如果只有我一個人被侮辱了的話,或許我還會忍住,」沢木公平說道。「但是。。。我之前認識的幾個辻的朋友也都有提到過、辻很喜歡用別人的身份或者糟糕的過去開惡意玩笑。」

「所以我才會說,我不會後悔,」沢木公平的眼中透出殺氣。「就算辻宏樹這一條人命逝去了,但不知道會有多少人因此免遭那個語言暴徒的迫害。因此,我問心無愧。」

「那你完全可以聯名起訴名譽毀損罪。。。」毛利了一半就自己停了下來。「起訴侮辱罪也可以啊。。。」

「怎麼證明?」沢木公平帶著看愚者的眼神看著毛利小五郎。「如果我們聯名起訴、又拿不到證據的話,很可能會被以名譽毀損罪。恐怕連相當性理論也無法適用。」

「。。。」毛利小五郎和柯南只能保持沉默。

名譽毀損罪,只要嫌疑人公布任何有可能損害他人名譽的信息,就能以此罪入刑。1938年rì běn大審院明確指出,不需要實際損害名譽,只要此消息有使被害人名譽受損的風險就可以直接定罪。比如說,如果有人在自己的寢室里罵自己的鄰居,被人聽到了,那麼這個人就可以被論罪。

但是這條罪名的條件太過容易滿足,甚至很容易損害言論自由權,因此rì běn在1947年推出了刑法修正案,對一部分情況進行了免責處理。

如果被公布的消息有公共利害關係、公布之後對於公眾有益、而且能夠證明消息的真實性的話,那就可以免責。

1969年晚報和歌山時事一案中,在和歌山採訪的記者從當地guān fāng工作人員那裡得到消息之後刊登了出去,但這個消息卻是假的。因此一二審法院都認為記者無法滿足刑法修正案中關於真實性的要求並判決記者有罪。rì běn最高法院駁回了一審二審的判決,並且給出了如下判斷基礎。

如果行為人有足夠的理由去誤認某個非事實的存在是事實的話,視為符合真實性的要求。

其實現在還有一個「言論對抗」法理,也就是說在原告有能力hé píng台和污衊者自由辯論的時候,視為無罪。但是這個應該是2007年由東京地方法院論述而產生的法理,1994年還沒有。

但是,如果說這麼多人聯名上告,而且最終無法證明其真實性的話,恐怕只會被認為是有計劃的、集體執行的名譽毀損行為。

「所以,我不會恨你們,」沢木公平說話的語氣突然變得很無力。「因為你們是在執行你們的職責。但是,我也有不能放棄的理由,如果不能誅殺此獠,我死不瞑目!」

就在此時,電梯再次升了上來,目暮警官和白鳥警官沖了出來。

「沢木公平,你已經被包圍了!」目暮警官義正言辭道。「趕快放開人質,束手就擒吧!」

「你們是認真的嗎?」沢木公平將架在毛利蘭脖子上的刀子動了一下,提醒大家他隨時能夠殺掉這個人質。

直升機的螺旋槳聲突然蓋過了一直存在著的建築崩落聲,讓所有人後知後覺地發現了已經在空中出現的直升機。

直升機來到了天台正上方,卻顯然發現了下面的異狀,遲遲不敢降落。

「就是我僱傭你來的!」沢木公平吼道。「快點扔繩梯下來!」

「還有你們,」沢木公平隨後看向目暮警官等人。「把槍扔過來!」

「。。。」目暮警官和白鳥警官沉默片刻之後,將自己手中的槍都扔了過去,不過不知道是不是有意的,兩把槍都沒有扔到沢木公平腳下,而是距離他相當遠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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