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三十五章——起訴便宜主義與法官立場(1/2)
日本檢方的第二個優勢在於,起訴便宜主義——刑事訴訟法248條規定,認為沒有追究刑事責任之必要時,可以不提起公訴。追本溯源而言,這一制度源於明治初期設立檢察官公訴制度的客觀條件約束:由於明治天皇時期的日本政府在財政上並不寬裕,而刑事審判系統的運作和監獄的維持費用都相當高昂。出於這樣有些令人尷尬的原因,1885年,時任司法大臣山田顯義在訓示中明確提出了對輕微犯罪儘量以不立案或者警告釋放為主要方針,並儘可能減少公訴,而這樣的手段也確實通過免除了輕罪的司法成本而減輕了國家財政負擔。在1923年修改刑事訴訟法的過程中,已經在執行當中逐漸占據主導地位的起訴便宜主義最終徹底壓倒了法定起訴主義,在279條明文規定了與現有內容一致的起訴便宜制度條款。
在現代社會,雖然日本已經不再是那個財政極度拮据的窮人政府,但這一制度卻仍然延續了下來——從有1500名法官的1890年到現在,日本的法官數量始終沒有大的增長,大約只有1500人負責正統的案件訴訟(還有800名左右的簡易法院法官和350人左右的家庭裁判所法官,以及一些任職沒有到達五年,因而無法成為可以單獨審理案件的職權特例助理法官的菜鳥助理法官),不到3000人的法官總數和年均三四百萬以上的嫌疑人總量相比實在是有些捉襟見肘。如果沒有起訴便宜主義和相關制度將這些案件分化處理,那麼每位法官可能每年都需要處理超過1000件以上的案件。
(舉例而言,1994年這個節點的話,大城市的法官大約人均要負擔300件左右的案件,而且每個月還會有25件左右的新案件被委託給法官。與此同時,法律規定每一起案件每個月都需要至少開庭一次,等於說每個月都需要同時審理325件案件。一般法官都是每周開庭三天,也就是說每個開庭日需要審理25-27起案件,這也是袴田嚴案在次年九月就已經在進行第十七次公審的原因)
在這樣的情況下,起訴便宜主義可以大大緩解法官系統的工作壓力。例如,在1988年,日本的檢察廳對共計235萬名嫌疑人採取不予起訴的處理(80%以上是道路交通方面的嫌疑人)
而這樣的制度,也必然為檢方帶來了相當大的優勢——經驗豐富的資深檢察官往往根據起訴便宜主義進行篩選,專門選擇起訴自己占據相當大優勢的刑事案件,而對相對棘手的案件採取不起訴方針,因而法庭上刑事審判一審判決的有罪率高達99.9%甚至以上。
相比之下,英美法律體系的有罪率就要低很多,而他們的法官也會很明確地意識到被告可能是無罪的——在英國,認罪的被告不需要進行審理,法官需要審理的案件一定是被告否認自己的罪行的狀況,而最終審判後的無罪率高達60%以上(1999年為64%)。而在美國,法院只對否認起訴事實的被告進行正式審判,而聯邦地方法院和一審法院的無罪釋放率也同樣有12%以上。
在這樣的對比之下,日本法官幾乎對於被告的伸冤已經麻木了:他們在逐漸已經「學習」到了「被告都是有罪的」這樣一個「知識」之後,在看到新的被告的時候自然就會下意識地認為這一定又是一個檢察官們擁有充分證據,可以確保將其送進監獄的犯人。最終出現哪怕是檢察官們的證據有明顯漏洞,也可能因為過於信任他們而沒有發現,最終產生冤假錯案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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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我舉個栗子,2016年日本檢察統計年報的數據,檢方一共處理了112萬人,而最終僅有32萬人被選擇性起訴,最終被判處無罪的人數是104人,起訴有罪率大約是99.97%左右。
至於刑事案件的有罪率……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總人數是55039人,而所有起訴案例的總無罪人數是104人,這其中還有一部分是非刑事案件的無罪犯,所以最後算下來同樣是很誇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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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最重要的一點優勢,在於法官的立場。
法律的目的在於什麼?
如果由保守派發言,那麼答案大概會是保護國民免遭犯罪分子的侵害,還他們一片淨土。
而如果讓人權派回答,大概發言會趨近於避免任何一個人成為強權機關的犧牲品——當然,考慮到強權機關的力量優勢,主要還是作用於保護相對弱勢的被告人。
這兩者顯然在有些時候是衝突的:舉例而言,對純粹保守派而言,替死鬼是可以接受的——在具有惡劣社會影響的謀殺犯逍遙法外時,他們不會介意推一個替死鬼出來,宣稱這就是犯人,並將之處死以安撫民眾,實現社會的穩定。只要能夠讓更多人得到更多的利益,那麼犧牲一個人就是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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