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2章 翻唱授權(1/2)
來人是一位搖滾歌手,名叫布拉德利-愛德華。
這是一名獨立搖滾歌手,從八十年代初期就活躍在北美樂壇,一直穩定在二線中游,一個不上不下的位置上。
儘管成就不高,但資歷卻很老,可以算是一名老前輩。
在北美的搖滾樂壇,沒有樂隊的歌手雖然少,但還是有一些的,其中也不乏頂尖的大牌,比如鮑勃-迪倫。
當然,在現場演出的時候,還是會請一支樂隊來做伴奏,而不是播放伴奏錄音。
樂隊在之前的宣傳中,和這位歌手打過一次交道,但僅僅只是禮貌性地來往,沒有深談過。
雙方不算朋友,但也不是敵人。
「你們聊,我去那邊轉轉。」
加里很識趣地提出告辭,指著不遠處,對羅傑說道:「有事叫我一聲,我就在那邊。」
「好。」
羅傑對加里點點頭,站起身,朝布拉德利-愛德華開口道:「你好,有什麼可以幫到你的嗎?」
「我想得到你們一首歌的翻唱授權,不知道版權在不在你們手中。」
布拉德利-愛德華開門見山地說出了自己的目的,說道:「《Wish.You.Were.Here》,這首歌我很喜歡,想要加入到我的下一張專輯中。」
這個要求有些出乎羅傑的意料。
不過想想對方的風格,也就理解了。
布拉德利-愛德華的曲風,有點融合了鄉村、民謠的風格,很喜歡唱一些抒情曲風的搖滾。
《Wish.You.Were.Here》,無疑是很符合這種人口味的。
雖然這是一首迷幻搖滾,但曲風很接近,改編起來難度不大。
羅傑沒有立刻做出回應,而是在記憶中搜索著這方面的資料。
按照北美的法律,翻唱歌曲也是需要取得版權所有者授權的。
一首歌的版權分為兩個部分,詞曲版權,以及歌曲版權。
後者是詞曲版權所有者,授予某人或者指定的某個團體該歌曲的表演權,經過表演(唱歌和演奏等等),由此衍生出來的版權,法律上的定義稱為「表演者權」,一般俗稱為歌曲版權。
雖然是衍生版權,實際上在大多數情況下,歌曲版權比詞曲版權要值錢的多。
因為大多數的版權開發使用的都是歌曲版權,比如主題曲、背景音樂等等。
而詞曲版權,僅僅只能授予「表演權」,也就是允許別人唱這首歌。
如果一個人想要翻唱某一首歌,那麼就需要取得版權方的授權。
——前提是作為商業用途。至於歌迷私底下唱著玩,當然不需要取得授權。
這方面的法律規定非常複雜。
簡而言之,詞曲版權或者歌曲版權,獲得任意一方的授權都可以唱,但如果有可能,最好還是得到詞曲版權的授權,除非你打算直接使用原版的伴奏錄音,而不是重新做一份。
(註:這裡說的是北美。如果按照國內的規定,必須是詞曲版權授權才行。)
僅僅只是翻唱,沒有必要拒絕。
以對方的水準,也絕對不會毀了這首歌,從而帶來什麼奇怪的負面影響。
而且,北美的版權法儘管很完善,也一直喊著注重版權保護的口號,但事實上,有關翻唱的版權爭議從來沒少過,未授權的翻唱也不是一次兩次了,鬧到法庭上的,每年都有那麼幾起。
從這一點上,布拉德利-愛德華做得很「講規矩」,也贏得了羅傑的好感。
考慮了片刻,羅傑點點頭,說道:「我原則上同意,但具體的細節你得和我的經紀人談。」
想了一下,羅傑補充道:「詞曲版權是樂隊共有,所以和你談的可能會是三個經紀人。」
「那就謝謝你了。」
布拉德利-愛德華伸出手,說道:「我很快就會讓人和你們的經紀人接觸。」
「你喜歡這首歌,是我的榮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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