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娛樂法規(2/2)
當然,這樣做也只能查到最基礎的、公開的資料,想要深究細節就不可能了。
比如說,羅傑可以向工會求證,莉安娜-格林的經紀合約是否屬於二十世紀娛樂,但卻不可能查到具體的合約內容。
羅傑很快查到了歌手工會的電話,拿出手機撥通,向對方提出了自己的要求,很快查證過二十世紀娛樂的一些公開資料,確認基本屬實。
看了一眼時間,才過去不到一個小時,羅傑沒有急著離開,繼續在電腦上操作,查詢著北美對於職業音樂人的各種規定。
在北美,不同的洲都有著各自的法律,不過大體來講,除了個別情況之外,整個北美的規定倒是大致相同。
以羅傑所在的加州為例,依照《加州人才經紀法案》的規定,該法案強調只有經紀人才可以為藝人取得工作,並通過一系列條款去保護藝人免受其代理人在商業實踐過程中的侵害。
在最初,這份法案僅僅只限制影視行業,也就是好萊塢,後來又擴展到流行樂壇。
這一點也和羅傑前世了解到的內容有所區別。
不過音樂領域的情況又要比好萊塢複雜一些,比如歌手不單單只與經紀公司簽下經紀合約,還要與唱片公司簽下唱片合約。
這還只是單個歌手的情況,如果是樂隊,還要更加複雜,比如樂隊內部的成員,首先就要簽訂一份包括樂隊商標、各自職責、利益分配等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合約。
依照法律的規定,經紀合約初次簽訂有效期為一年,續約一次最長不得超過三年,經紀人佣金分成上限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唱片合約則要複雜一些,通常而言,一般沒有地位的新人,會被唱片公司捆綁簽訂一份長約。
也就是規定一個期限,比如五年。這五年之內,不論發行多少張唱片,都必須交由該公司發行。
絕大多數長約之中,無論是發行過程的主導權,還是利益分配的大頭,都牢牢握在唱片公司手中,藝人能夠得到的只是一小部分。
但對於擁有一定咖位的大牌明星,唱片合約的約束就要低得多了,可以按照年限來簽長約,也可以只簽單部唱片的短約。
無論是版權,還是收入分成,只要咖位足夠,一切都有得談。
當然,這些和現在的羅傑沒有半毛錢關係。
以羅傑的地位而言,無論和哪個公司簽下經紀合約,佣金分成必然是封頂的百分之十。
至於唱片合約,談這個還早,一個貝斯手的定位,又沒有樂隊,暫時不必考慮這種問題。
沒有混出頭的底層,必然處於被剝削的行列,無論是音樂圈,還是好萊塢,都是如此。
查閱過這些之後,羅傑又查詢了北美關於音樂版權等方面的法律規定。
在羅傑的計劃之中,自己未來的大部分歌曲,將會來源於U盤中的曲譜。
數千首前世地球上的經典搖滾,在這個世界,幾乎全部屬於原創,了解北美的版權法律必不可少。
將所有的資料查閱過之後,羅傑對大體的信息瞭然於胸,看了一眼時間,已經是下午四點多。
想了一會,羅傑掏出名片,撥通了西奧多的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