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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6章 財大氣粗和「窮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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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銳樂隊簽下天價發行合約!」

「出道兩年銷量破億,創下樂壇神話!」

「……」

一場簽約儀式之後,羅傑三人再一次成為了媒體追逐的焦點。

採訪請求堆滿了二十世紀娛樂的辦公室,羅傑三人的家門口也聚集起了無數的狗仔,時時刻刻準備偷拍。

各種各樣的吹捧,不要錢一般地從媒體口中說了出來。

仿佛這支樂隊已經成為了樂壇當之無愧的第一。

在四周都是吹捧的聲音時,哪怕是最為冷靜的羅傑,也不禁有了一種飄飄然的感覺。

於是羅傑立刻將報紙丟到一旁,不再去看任何和樂隊有關的報導。

羅傑很清楚自己的目標在哪,這只是一個開始,距離真正的巔峰還有很遠的路。

為了防止理查森和安妮在這種吹捧下迷失自我,羅傑專門給丹尼爾-卡特和唐納德-克拉克打了電話,隱晦地提醒了一番。

然後立刻撥通瑪格麗特的電話,要求對方以最快速度搞定去倫敦的飛機,繼續去完成《朋克聖經:郊區的耶穌》的錄製。

為了儘快搞定這件事,羅傑連【本森的煙火】樂隊的求助都暫時丟到了一旁,直到快上飛機的時候才想起來,給本森打了一通電話。

重組之後的【本森的煙火】樂隊依然延續了過去的風格,還是重金屬搖滾路線。

當然,要說是硬搖也沒什麼問題。

除了邀歌之外,本森還提出了署名權的要求,不過卻不是讓羅傑放棄署名,而是在作者一欄里加上【本森的煙火】樂隊的名字,而且樂隊要在前。

也就是說,在詞曲作者一欄上,寫的是【本森的煙火】、羅傑-克里斯蒂安。

而不是羅傑-克里斯蒂安、【本森的煙火】。

署名權的先後順序,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也不會體現出差別,至少在法律定義中沒有,第一署名人和第二署名人的權利是一樣的。

但在任何正式發行的出版物上,絕大多數人都會認為第一署名人是主要作者。

這顯然是為了【本森的煙火】樂隊的名聲著想,不願意給歌迷留下「這個樂隊沒有原創,只能唱別人的歌」這樣的印象。

其實最好的選擇,是羅傑放棄署名,在作者一欄只寫【本森的煙火】樂隊的名字。

不過這樣做的風險太大了,一旦被拆穿,所引來的不僅僅是樂隊形象的問題,還有一系列法律上的麻煩。

北美的版權法有明確的規定,未參與創作者不得在作品上署名,且署名權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

雖然說私底下這麼幹的人並不少,但是無論是【本森的煙火】樂隊,還是羅傑自己,都不願意承擔這樣的風險。

而共同署名,在法律上的限制就要寬鬆得多了。

舉個極端點的例子,一首包含大約300個小節的作品,羅傑完成了其中299個小節,【本森的煙火】樂隊只完成了其中的一個小節,這種情況下,雙方同時署名也是符合版權法規定的。

對於這個要求,羅傑沒有拒絕,表示等樂隊假期結束,返回北美的時候再當面談。

署名權涉及到版權註冊等一系列問題,雖然彼此都是朋友,但還是需要先簽訂一份具備法律效力的協議,以規避可能存在的麻煩。

至於具體拿什麼歌給對方來唱,也要談過之後才能確定。

按照歌曲質量的好壞,羅傑要收取的費用肯定也是不一樣的。

交情歸交情,生意歸生意,無論是羅傑,還是本森,在這方面都很清醒。

…………

經過了起飛時的顛簸之後,飛機很快平穩下來。

羅傑解開安全帶,換了個舒服點的姿勢,從身旁的袋子裡拿出一疊文件,認真地翻閱著。

在羅傑的要求下,樂隊必須以最快速度離開北美,這麼短的時間內來不及搞定私人飛機的租賃,以及申請航線的手續。

瑪格麗特乾脆包下了一趟航班的頭等艙,以免樂隊受到其它乘客的打擾。

隨著樂隊漸漸成名,除非迫不得已,已經很少去坐公共航班了,出行大多是租用私人飛機,或者是包機。

賈森依舊被「禁足」在紐約,格雷西和米婭則壓根沒有跟著返回北美,還在倫敦等著,頭等艙內只有羅傑三人。

「在飛機上還工作?」

安妮看見了羅傑的動作,撇撇嘴,嘟囔道:「工作狂!」

另一旁的理查森也在做同樣的事,一樣遭到了安妮的語言攻擊。

見羅傑和胖子都不搭理自己,安妮似乎覺得有些無趣,湊到羅傑身邊,問道:「看什麼呢?」

「個人帳單。」

羅傑隨口說著:「平時錢都是會計師在打理,我偶爾會看看。」

雖然那位會計師做事很認真負責,至今為止也沒出過任何貪污之類的問題,但羅傑仍然不會完全信任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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