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現代都市 > 搖滾教父 > 第82章 唱片發行合約

第82章 唱片發行合約(2/2)

目錄

事實上,在這片土地上,經紀公司和唱片公司之間的界限並沒有那麼明顯。

——這裡所指的,僅僅只是音樂領域。

很多經紀公司都做著唱片製作和發行的業務,反過來也是一樣。

當然,出於規避法律條款的因素,這兩部分業務肯定不會掛在同一家公司名下,而是會分離開來。

但具體是怎麼回事,只要對這個行業稍有了解的人都懂。

畢竟,樂壇不像是好萊塢,單純的經紀公司雖然可能收入可觀,但唱片和商業演出,才是利潤的大頭。

尤其是唱片的版權,可以說是采之不盡的金礦。

在對待Darkness樂隊的態度上,二十世紀娛樂內部的意見也並不統一。

不過,在丹尼爾和西奧多的推動下,唱片合約的談判一直在進行著。

經過長達一個月的談判,在1998年底,終於達成了正式的協議。

羅傑和理查森的個人經紀人合同,都被新的合同所替換,去掉了大多數的限制性條款,不過經紀人佣金的比例依然是法律允許的最高數字,百分之十。

合同年限也同樣如此,續約三年。

這個沒什麼好提的,重點還是樂隊的唱片合約。

雙方都對Darkness的未來信心十足,在這樣的前提下,樂隊必然想要簽短約,而二十世紀娛樂則希望簽訂一份長期的合同。

互相妥協之下,最終在五年這個時間上達成一致。

在這份唱片合約上,並沒有明確規定五年之內發行的唱片數量,但卻要求Darkness樂隊每年拿出不低於二十首歌,由二十世紀娛樂選擇是製作單曲、3-5首歌的EP、還是十首歌以上的完整專輯。

五年總計需要拿出一百首歌。

一次性的簽約金也是按照這個數字來規定,總計一百萬美元,其中的一半分五年支付,每年十萬美元。

剩餘的一半,則按照每首歌五千美元,在專輯正式發行的時候支付。

除了唱片之外,Darkness還必須出席二十世紀娛樂籌辦或者聯繫的商業演出或是演唱會,這個數字是每年五場。

不過還有一個補充條款,如果二十世紀娛樂認為Darkness的價值未能達到預期,有權單方面取消商業演出計劃。

也就是說二十世紀娛樂可以不做這方面的規劃,但一旦確定,樂隊就必須參加。

而在最為重要的收益和版權方面,在羅傑的強烈要求之下,樂隊在唱片發行和商業演出之中,拿到的是總收入分成,而不是利潤分成。

這樣做,可以最大程度避免二十世紀娛樂在帳目上做手腳,不過相應地,分成比例也要降低。

由於羅傑和理查森的名氣提升——尤其是在業內的名氣,再加上在合約談判中占據著主動,這份分成的比例比Murphy樂隊的那一份合約有了很大的進步。

當然,樂隊依然只能拿少數。

唱片收入分成是百分之二十五,而商業演出收入分成是百分之五十。

至於GG代言,二十世紀娛樂不參與分成,僅僅只執行經紀人合同中的抽成。

而唱片版權的部分,樂隊能夠得到百分之四十,這也是羅傑為樂隊爭取到的最大的一份利益。

並且,在羅傑的強烈要求,甚至以終止談判作為威脅的情況下,二十世紀娛樂通過了羅傑的一項提議:每年的二十首歌里,樂隊可以選擇保留最多兩首歌的完整版權。

這兩首歌在唱片發行之外的版權運作,也與二十世紀娛樂完全無關,但產生的收入,在唱片合約的有效期內,依然要按照25-75或者50-50的比例與二十世紀娛樂進行分配。

本來,羅傑提出的要求是五首,不過這個要求,二十世紀娛樂當然不可能答應。

經過反覆的談判,最終確定的數字是每年兩首歌。

目錄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