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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回復幾個問題,可跳過。(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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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歌曲版權問題。

前文提到過這個,沒在正文裡深入寫,畢竟詳細講太湊字數了。

一首歌的歌曲版權分兩種,一個是詞曲版權,一個是唱片版權。

詞曲版權就是詞曲本身,唱片版權是聲音,包括唱和樂器伴奏。

詞曲版權確實值錢,但是沒你們想的那麼值錢。

大部分國家法律規定的比較複雜,舉個栗子。

A寫了一首歌,授權給B去唱,但是沒有賣斷版權。

如果合同里沒有特殊約定的話,一般情況下,詞曲版權就在A手裡,唱片版權在B手裡。

如果C想要用這首歌,比如說做個遊戲的背景音樂,是找B去談,而不是找A。

如果歌手D想要翻唱這首歌,那麼A和B只要有一個同意就可以,但是雙方都能拿到錢。

(國內規定的是A和B都要同意才能翻唱,但是實際操作,嗯,這種鬧到法庭上的也不是一次兩次了,微博的瓜大家估計都沒少吃)

這麼說可能不太直觀。再舉幾個栗子列一下詞曲作者的收入情況。

國內的:

作曲的不太了解,作詞這塊,國內收費最貴的是林夕和方文山。

這兩個人收費最貴的時候,一首歌填詞大概十萬塊錢人民幣上下,一次性買斷,沒有分成。

這個價貴麼?確實不低,但是看唱他們歌的那些人,這個價絕對占不了收入大頭。

國外的:

RB規定的詞曲版權所有者的分成比例是1.7%,兩個加起來就是3.4%,也就是一首歌賣出去一千塊錢,詞曲作者加起來能拿34塊錢。

美國的:

工會規定的詞曲版權所有者最低分成比例我沒有查到,但是這個數字肯定不會高於5%。

而且這是工會規定,不是法律規定。也就是說如果作者不是工會成員,唱片公司根本不會鳥你,給一筆錢直接就買斷了。

我能查到的資料裡邊,從寫歌本身裡邊拿到收入最高的是電影配樂大師漢斯-季默。

一部電影所有配樂他的團隊低的時候幾十萬美元買斷。

最高能拿到兩三百萬美元加上原聲大碟分成10%~15%的收益。

但是這個是包含演奏的,也就是詞曲版權+歌曲版權一起賣給電影公司。

像有些詞曲版權所有者,能夠從一首歌的所有收入裡邊拿到比較高的部分,比如說20%以上的,有,但是都是特殊情況。

以下是特殊情況:

1、詞曲版權在唱片公司或者在歌手本人手裡,為了做帳需要,大多數情況下是為了壓低另一方的分成,自己左手倒右手。

2、沒有作詞、作曲能力,也沒有渠道的新人,為了出歌不得不接受苛刻的條件。(有,非常非常非常非常少見)

3、極少數歌手本人特別喜歡,喜歡到不顧錢也要去唱的歌。(同上)

4、小說作者寫小說時候沒好好查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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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問題:樂隊收入分配問題。

樂隊工資制我就不說了,崔健的樂隊就這麼解散的,壓根就沒實行,崔健一提這事其他人就不陪他玩了。

能活下來的樂隊沒有這麼玩的,分成比例不同樂隊可能有區別,但是肯定是分成為前提。

而且成員收入可以有差距,但是差距不能太大,要不然內部矛盾根本不可能壓得住。

一個核心拿走百分之七八十樂隊收入這種事根本不可能的,別人都不是傻子。

比如說綠日,拿分成的就是BJ、TC、MD三個,後來「三巨頭」的JW也成為正式成員了。

但是你看他們的演唱會,除了白叔以外後邊還有彈琴吹號的,那倆就算是拿工資的編外成員,不在樂隊正式成員名單上出現,但是錄製唱片和演唱會都會到場參與。

……

另外一點,稍微有兩把刷子的樂手即興能力都很強。(貝斯除外,日常黑貝斯)

也都有獨立寫歌的能力。

就算實在沒人寫歌,成員湊一塊即興發揮一下也能湊出來一首不錯的,再花點時間改一改就能拿出來******如齊柏林飛艇就經常這麼幹。

搖滾樂隊的主唱知名度可能是最高的,但在樂隊裡還真不一定是核心。

比如紅辣椒的絕對核心就是彈貝斯的Flea,RUSH和THE.WHO樂隊的核心是鼓手。

一個樂隊換掉主唱影響確實不小,但換掉核心樂手影響更大。

從70年代後期開始,主唱地位一直在慢慢提高。

到90年代以後大部分樂隊主唱地位已經超過樂手,這個得承認。

但是沒樂手光有主唱也玩不來,天天換樂手的樂隊真沒幾個混的特別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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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個問題:有人說寫的節奏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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