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8章 我不入地獄誰入地獄(1/2)
雖然樂隊進入了休假狀態,但羅傑卻是無語地發現,自己要操心的事情依然不少,每天都有一大堆工作。
《郊區的耶穌》已經結束了前期籌備階段,正式開拍。
《實習醫生格蕾》第一季也即將下檔,目前為止,平均收視人數接近850萬人,對於夏季檔電視劇而言,是一份相當亮眼的成績單。
有了這樣的成績,第二季的計劃自然而然地被提上了日程。
其它部分羅傑可以完全不過問,交給劇組去處理,但在至關重要的預算審核方面,卻需要親自把關。
除此之外,《美國達人秀》也將在即將到來的九月份開播。
這部大型真人秀節目,大部分資金來源於大衛-勞倫斯,但樂隊也投入了三千萬美元。
三千萬美元,對於現在的樂隊來說,也就是兩三個月的收入,但也絕對不能說是什麼可以隨便無視掉的小錢。
僅僅只是看在錢的份上,羅傑也必須對這個項目保持足夠的關注。
除了這些雜七雜八的項目之外,來自MAD唱片的一份報告,也在樂隊剛剛進入假期的時候,被送到了羅傑手上。
在得到了【ATV/索尼音樂版權管理公司】手中的大筆版權之後,MAD唱片終於在版權運營的業務上有所作為。
這份報告,就是過去半年裡,版權運營方面的收入。
歌曲版權可以開發的方向有很多,但歸根結底,除了專輯銷售一類的硬性收入以外,最主要的版權收入來源,就是各種插曲、主題曲的授權。
例如GG、電影、電視劇中用到某一首歌,就需要與版權方協商一個適當的價格,以獲得相應的授權。
比如說漫威的系列電影《雷神3:諸神的黃昏》,在預告片中使用了齊柏林飛艇樂隊的《異境入侵者之歌(Immigrant.Song)》,作為預告片的主題曲。
僅僅只是這一首歌的授權(只是授權,非買斷)費用,就高達490萬美元。
當然,價格如此高昂的歌曲版權授權是極為罕見的,大多數情況下,單首歌的授權價格都是在免費到幾萬美元之間,除了帶有GG性質的授權以外,上十萬美元的都極少。
一首歌的版權收入如何,不僅僅只是考量歌曲的熱度與適用性,同時還和版權運營方的談判能力有關。
而後者,在能力相當的情況下,手裡掌握的版權越多,越容易要出高價。
過去,MAD唱片的版權運營部門,就是在版權數量上吃虧,很難將手中的版權授權賣出個高價。
但有了【ATV/索尼音樂版權管理公司】的數千首歌曲版權之後,這個致命的短板總算是被彌補了上來。
雖然這些歌曲的版權所有權不在MAD唱片手中,但只要是由MAD唱片獨家進行版權運作,所有權的歸屬其實並不重要。
僅僅半年的時間,MAD唱片的版權運營部門就交出了一份相當亮眼的成績單。
版權總收入1.6億美元,實際到帳1.1億美元,還有接近5000萬美元,會在未來的一年內陸續支付到帳。
其中,來自【ATV/索尼音樂版權管理公司】的數千首歌,總收入高達1億零840萬美元。
當然,這裡邊是包含了唱片銷售分成的部分。
每一張專輯的發行合約都有所不同,版權方的分成比例也不一致,低的只有百分之十,高的能達到百分之七十以上。
平均下來,大約在百分之三四十之間。
這些作品的發行時間大多超過了十年,雖然還有一定的新增銷量,但卻很不起眼。
唱片銷售分成雖然沒少到不可忽視的地步,卻也算不上是主要收入。
數千首歌,半年時間能獲得上億美元的版權收入,依靠的,自然是MAD唱片的版權運營能力。
「這些版權在索尼手中的時候,每年的收入有多少?」
羅傑突然想起這個問題。
「不清楚,索尼沒有公開這方面的資料。」
依耶塔-哈森搖了搖頭,說道:「根據業內的估計,應該是要比我們多不少的,至少高出百分之五十。」
「那不就是每年至少三億美元?」
羅傑不禁感到咂舌。
雖然對那些島國人沒什麼好印象,但在能力這方面,羅傑卻不得不說一個服字。
單論對歌曲版權的開發和運作能力,全球任何一家唱片公司,哪怕是市場占有率第一的環球,都比不上索尼。
當然了,索尼畢竟是唱片業的四大巨頭之一,所擁有的資源和渠道,不是MAD唱片這樣的小公司可以比擬的。
不提別的,單單只是海外市場,MAD唱片的手幾乎伸不出去,連專輯的海外發行,都要交給其他公司來合作,更不要說去拓展海外的版權開發了。
還是今年收購了幾家小公司,才勉強能夠在英國地區建立起一定的影響力。
若是想達到索尼那等程度,現在的MAD唱片還差得太遠。
別說是現在了,就算是再過十年、二十年,也幾乎不可能發展到索尼那種程度去。
單單只是公司不斷擴張所需要的巨額資金,對MAD唱片來說就是一個不可想像的數字。
和絕大多數明星相比,羅傑三人確實很能賺錢。
但是再賺錢,本質上也還是個明星。
去年一年三四億美元,今年的收入大致也是這麼多,差不多已經觸摸到了這個職業的收入天花板。
最多最多,一年能有個五六億美元的收入,也就到頭了。
而將一家唱片公司發展到四大巨頭那樣的規模,需要多少錢?
樂隊再保持現在的賺錢速度,全部的資金都砸進MAD唱片,再過上一百年,都未必填的滿這個窟窿。
胡思亂想了一會,羅傑從白日夢狀態中退了出來,不再去想腳踢環球,拳打華納,一屁股坐死索尼這種不可能實現的事情。
對著報告中的表格翻了半天,羅傑突然發現了一個問題:「為什麼只有歌曲版權的收入,詞曲版權呢?」
依照北美,或者世界上絕大多數地區的法律,歌曲版權和詞曲版權都是分開的,兩個獨立的版權體系。
前者的版權基礎是「聲音」,即一首歌錄製出來,歌手的歌聲、樂手的演奏聲,這些屬於歌曲版權的主權範圍。
而歌詞、曲譜,這些則屬於詞曲版權的部分,歸詞曲作者所有,和歌手、樂手沒有半毛錢的關係。
在授權方面,兩者也互不相關。
比如說一部電影要用到一首歌作為插曲,使用的是歌曲版權,需要獲得歌曲版權所有者的授權。
而詞曲版權的所有者?抱歉,沒你們什麼事。
若是一個歌手想要唱某一首歌,需要的是獲得詞曲版權的授權。
但在唱出來之後,除非授權協議中有相應地規定,否則歌曲版權的所屬權是歌手所有,而非詞曲版權所有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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