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78章 《黃昏之十二樂章》(2/2)
如果把演出搞砸了,那可就連未來都沒了。
正是因為擔心這一點,羅傑才否決了胖子的提議,拒絕讓「搖滾復興」出來的這些新人樂隊加入這次巡演當中。
天生大心臟的人確實是有,但大部分樂壇明星,還是需要循序漸進,逐漸積累經驗,才能做到在數萬歌迷面前能夠發揮如常。
羅傑花了幾天時間翻看這些資料,甚至連這些樂隊錄製的專輯都聽了一遍,心中大致也有了一個判斷。
由於主導「搖滾復興」計劃的是【量子音樂】,這些樂隊的風格也不可避免地向商業化偏移,多多少少有一些「流水線產品」的感覺。
如果不改掉這個缺陷,或許成名不那麼困難,但想要成為真正的大牌明星,機會就很渺茫了。
不過這並不能說是什麼壞事。
畢竟,絕大多數進入這個行業的人,本身就不可能成為什麼大牌明星。
對於百分之九十九的人來說,成為一名二三線明星,就是事業的頂點。
而「流水線產品」的風格,反而比那些有著強烈個人印記的藝人更容易達成這個目標。
這也是為什麼,「流量明星」這個概念越來越火。
這種模式最大的好處在於成名的過程是「先易後難」,能夠迅速火起來,然後收回簽約公司投資在他們身上的成本,並在短時間內快速產生盈利。
至於天花板低?
唱片公司才不會在乎這些。
聽過了十幾支樂隊的作品之後,羅傑大致做出了判斷,這些樂隊,若是搭配上合適的營銷策略,成為普通的小明星的可能性很大。
但想要大紅大紫,在不投入巨額資源的前提下,幾乎是完全不可能。
而且即便做到了這一點,在缺乏強烈個人風格的情況下,他們火的時間也不會太長,頂多幾年,商業價值就會開始迅速衰退。
不過,這已經算是達到了羅傑對「搖滾復興」計劃最初的期待。
任何一種音樂類型,支撐它的其實並不是站在金字塔頂端的那些巨星。
真正重要的,是構建起金字塔底層和中層的那些人,即所謂的「不入流」小明星,和二三線的明星們。
而「搖滾復興」計劃,就具備在「搖滾樂」這個類型當中,大規模製造中下階層明星的能力。
只要金字塔的底座夠大、夠結實,自然而然地就會誕生出足夠大牌的「頂級」來。
而且,同處於這個圈子的明星數量夠多,也能吸引越來越多的新人加入進來,形成一個良性循環。
能夠加強搖滾樂這座金字塔的底座,對於「搖滾復興」計劃來說,就已經是成功了。
至於更多的東西,那不是幾個人、幾支樂隊,或者一兩家唱片公司就能做到的事。
而是需要所有搖滾音樂的愛好者共同去努力。
「這個計劃的進展情況,每隔……半年吧,每隔半年給我匯總一份資料。」
羅傑猶豫了一下,還是覺得自己應該對「搖滾復興」計劃稍微多關注一點,對依耶塔-哈森吩咐了一番。
想了一會,羅傑又問道:「之前讓你去幫我收購的那個版權怎麼樣了?」
「遇到了一點小麻煩,不過已經有了解決方案,目前進展還算順利。」
依耶塔-哈森翻開備忘錄,說道:「不可描述國度的法律不支持將一部作品中的某項元素單獨摘出來作為獨立版權出售或者授權,甚至於你打算買的『設定』,按照對岸的法律,是不受版權保護的。不過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我們打算收購《褻瀆》的完整版權,目前在價格上稍微有一些分歧,預計能夠在一兩個月內達成正式的協議。」
大部分國家都加入了全球版權聯合協議,但在細節上,不同國家的規定有所不同。
比如說,在北美的版權法中,就允許將作品中的某項元素單獨摘出來,作為獨立的版權轉讓或者授權。
而不可描述國度的版權法則不支持這種做法。
舉個栗子,在金庸的小說當中,「獨孤求敗」這個角色,若是按照北美的法律,就可以作為獨立的版權。
但按照不可描述國度的法律,你想要用到某個角色,或者某個設定,就必須得把整本書的版權都買下來。
更極端一點的,比如某部系統文網絡小說中「系統」這個設定,如果設定的足夠詳細、完善,滿足了相關的條件,按照北美的法律,都可以算作是獨立的版權。
——也就是說,如果有作者想寫一本系統文,就必須要找第一個創作出「系統文」這個類型的作者去購買相關的版權,否則就是侵權。
而按照不可描述國度的法律,則是沒有這方面的限制,「設定」不算版權。
羅傑看上的,是太平洋對岸一本小說中的一項設定,嚴格來講,按照太平洋對岸的版權法,不需要版權也能用,而作者沒有在不可描述國度之外的地區註冊版權,也不影響羅傑使用。
但是到了樂隊現在這個地步,本來就很容易遇到「碰瓷」的傢伙,幾乎天天有人宣稱樂隊抄襲了他們的作品。
若是真的被人抓到了這方面的把柄,就算不會帶來什麼實質性的損失,名聲上也不好聽。
反正羅傑看上的那本小說版權費也不貴,乾脆就直接買下來,就當花錢買省事了。
「分歧不大的話就直接同意對方的要求吧,五百萬美元以內你都可以做主,不需要向我申請。」
羅傑擺了擺手,強調道:「儘快搞定這件事。」
羅傑的意思,當然不是用五百萬美元來買這本小說的版權,一本網絡小說,再怎麼值錢也賣不到這個數字。
這是指依耶塔-哈森的「財務權限」,在這個數字之下,只要是樂隊需要的開支,依耶塔-哈森都有權利自行決定,不必向任何人匯報。
——當然,必要的財務流程還是要走的。
依耶塔-哈森自然是明白羅傑的意思,點點頭道:「我們派去的談判人員認為,如果只是授權的話,十萬美元以內就可以拿下。如果是版權轉讓,最多也不會超過五十萬美元。」
頓了頓,依耶塔-哈森又好奇地問道:「為什麼一定要這本小說?十二種屬性的神器,類似的設定在奇幻作品當中很常見,為什麼不買一些知名度更高的版權?例如JV-瓊斯的《陰影之劍》……」
「沒什麼特別的理由,如果一定要說的話……」
羅傑笑了笑,說道:「我喜歡這個名字,《黃昏之十二樂章》,你覺得下一張專輯用這個名字怎麼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