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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0章 要改制的東西太多(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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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縣府衙中。

李崢喧賓奪主,直接占據了公堂書案,他的黑狼兵們只在堂里堂外侍立著。將縣衙的衙役、不良人等驅趕在門外。要說這場面甄縣令還是第一回見,以往這裡都是自己說了算,哪怕是安祿山也沒工夫親臨本縣審案的,如今這李崢居然狗拿耗子多管閒事,管到自己頭上來了,這是怎麼話說的呢?

可氣憤歸氣憤,甄縣令又不敢招惹這個新上任的兵馬使,只得委曲求全地坐在公堂之下,看著李崢表演。

李崢大馬金刀坐在堂椅上,睥睨四顧,對甄有才道:「你可曾親自去現場勘查?」

甄有才緩緩起身道:「回將軍的話,下官雖不曾親自去,可也派了不良人去探查,從現場的情況來看,毫無鬥毆之異情,仵作勘驗後,卻見那老婦脖頸上有勒痕,分明是被人勒死不假,這必是張氏所為,毫無爭議可言。」

「毫無爭議可言?」李崢「哼」了聲,道,「那張氏一開始怎麼說?你又為何對她用刑?」

「呵呵……」甄縣令哂笑道:「張氏定然是死不認罪了,因此本官依據我大唐律,不得已對她動了刑訊,那毒婦這才肯招供的。」

李崢恨得牙癢,但卻拿這種制度沒辦法,因為刑訊逼供是古代的律法制度中被廣泛允許的,這也正是封建律法制度的落後之處。

依《唐律疏議.斷獄卷》所定:

「事不明辨,未能斷決,事須訊問者,立案,取見在長官同判,然後拷訊。若充使推勘及無官同判者,得自別拷」。

就是說,對於不能辨明案情,必要進行刑訊的,司法官須先立案,參加審判的長官同時出席,才可以進行刑訊,只有在沒有官員同判的情況下才有獨自決定刑訊的權利。

這下可好,正是因為有了「沒有官員同判的情況下有獨自決定刑訊的權利」的規定,很多審訊官在具體執行中都敢明目張胆獨自用刑,置律法於不顧。

李崢是穿越來的,他深知唐代律法的缺陷,一本《唐律疏議》幾乎囊括了全部,根本沒有各個部門法的區分,造成了「刑民」不分等等情況,而且只一條允許刑訊,就會造成多少冤孽案情,造成多少貪贓枉法之勾當。

唐律規定的刑訊制度還不止這些,更有意思的是刑訊的對象非常廣泛,不僅包括案件的被告,還包括原告和證人等一切與查清案件事實有關的人。也就是說可以「棒打一切人」,可想而知,在一通亂刑之下,豈有不出現冤案的道理。

自己曾是律師,現在一心打仗實屬為了安身立命。「等有朝一日,這封建律法上的事,我須得好好管上一管……」李崢暗自發誓。這才是李崢的職業告訴他要做的事情。

李崢又仔細搜索了自己的記憶庫中有關唐律的規定,思謀一番道:「本將軍再問你,我大唐律中明法規定刑訊前須得『先備五聽,又驗諸證信,事狀疑似,猶不首實,然後拷掠』。而你卻做到反覆推敲、驗證案情了麼?」

「這個嘛……」甄縣令面有慚愧,畢竟自己心裡清楚,他在對張氏用刑之前並沒有反覆查驗核實案情,只是偏信了老婦人兒子的告舉,便已有了主觀上的臆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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