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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章(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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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的說辭,讓許延壽仿佛回到了此前被丙吉審理此前被牽扯到造反的案件上來了。

他有些恍惚,但還是站出來道:「我來辯護!」

丙吉瞥了許延壽一眼,開口道:「將案件情況給眾人說一下吧!」

此時一個文書官起身道:「某年某日,經侯定國發現自己的馬鞍不見了。經查詢竟然在許廣漢馬上。

侯定國將此事報官。

後我廷獄官員調查,許廣漢馬上之馬鞍刻有『侯定國』三字,確乃侯定國之馬鞍。

證據有效,今審理此案,以定許廣漢之罪!」

丙吉開口道:「文書所言你等可有異議?」

許延壽直接開口道:「丙廷尉,小子有異議!」

丙吉看向許延壽道:「哦?有何異議?」

許延壽道:「小子請問丙廷尉,我大兄盜取侯定國之馬鞍可有何動機?

是因為家貧?我許家經營貨值,雖非富甲一方,卻也家資不菲,定然不會!

是因侯定國之馬鞍貴重?侯定國之馬鞍小子雖然不知道到底多好。但恐怕依我許家家中資產也並非買不到。

還是因為我大兄有盜竊的毛病?若真是如此,我大兄軍中定然不止一件盜竊案件為我大兄所犯。

小子實在想不出,我大兄盜竊侯定國馬鞍的原因!」

這時候,之前得意看著許廣漢的那軍士卻漲紅了臉說道:「我管你什麼原因,總之,盜竊就是盜竊了!人贓俱獲!丙廷尉,此小賊狡辯,快請廷尉為許廣漢此賊定罪!」

《秦律》中規定:偷別人的桑葉,所得的贓款如果不超過一錢(十錢為一兩),就罰其做勞役三十天:贓款在一錢到二百二十錢之間的,得背井離鄉;贓款在二百二十錢到六百六十錢之間的,犯人的臉上要被刺上字,再塗上墨,還得服勞役;所得贓款若超過了六百六十錢,那就要割掉鼻子、在臉上刺字,同時服勞役。

漢承秦制,尤其是漢武帝時期,盜竊罪的罪名更加的嚴格,而且細分了很多。

漢朝根據漢朝《九章律》中的《盜律》規定:偷盜所得的贓款價值超過六百六十錢,要在犯人臉上刺字,並罰做終身苦工,男犯人白天偵查賊寇,晚上修築長城,女犯人搗米。在漢朝有一種處罰在今天看來不可思議,若所得贓款在百一十錢到二百二十錢之間,男的要被刮掉鬍鬚以示羞辱,因為在古代男性視沒有鬍鬚為不光彩的事。

而一個馬鞍的價格可絕對不止六百六十錢,而且,馬鞍乃是武器,盜竊武器的罪名更是罪加一等。

若真是定罪的話,許廣漢可是至少也要判死罪!

丙廷尉聽到許延壽的話,倒是沉吟了一下,心中略一思索,確實圖許延壽所說的那樣,錢奉國確實沒什麼動機盜竊那馬鞍。

但事實卻擺在眼前,許廣漢的馬鞍確實在許廣漢的馬上,還被人抓了個正著。

丙吉開口道:「即便無動機,但人贓俱獲,便可定罪。」

許延壽繼續說道:「丙廷尉,人贓俱獲,小子恐有意見。可否請丙廷尉告知小子,贓物何在?可否讓小子瞧一瞧贓物!」

丙吉頷首道:「自然可以!將贓物馬鞍帶過來!」

「諾!」

兩個牙門拱手領命。

沒多久馬鞍帶過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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