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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一零二 各懷鬼胎的協議(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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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勛笑道:「核心利益是相互尊重的,這點我們需要商討了。」

坐在長條桌末尾的大衛忽然發現,自己可能搞錯了一件事,他以為東印度公司與李明勛的談判會是一場和解,即劃定勢力範圍,互不侵犯,僅此而已,卻不曾想這場談判會涉及方方面面的,有些甚至超出了他的能力範疇,大衛沒有表現出自己的無知,他只是有些擔心,這場談判會什麼時候結束呢?

正如大衛的擔心,這場談判歷時三天,雙方達成了多達三萬字的合作協議,其中條文竟然超過了兩百多條,大衛感覺自己沒辦法確定這些條文的公平程度,他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協議是否威脅到英國東印度公司的利益。

談判的得出的協議分為安全、貿易和台灣問題三個部分,其中貿易占據了最大的篇幅,核心的原則有以下幾條。

第一就是荷蘭東印度公司對大明的直接貿易權,李明勛以明國朝廷對荷蘭人的不信任感為由限制了荷蘭在香港的自由貿易,實際上荷蘭人無法否認,當初英國國王派遣商船與廣東貿易,上上下下打點好了,葡萄牙人一句英國人是紅毛夷,直接讓雙方立刻開戰了。

荷蘭東印度公司在遵守明國法律、接受社團監督的前提下在香港設立商館,不限制收購明國商品,但不得隨意出售南洋貨物,在價格商定的情況下,一切南洋貨物都必須交由騰龍商社銷售,騰龍商社擁有對荷蘭東印度公司貨物的壟斷權。

則是騰龍商社送達巴達維亞的貨物都必須出售給荷蘭東印度公司,由其發售,採購的南洋貨物也由東印度公司籌辦,而雙方都不得干擾其他商人的的貿易。

在價格商定的情況,雙方持有的貨物都給對方優先採購權,優先採購權並不限定商品的種類。

雙方在各自領地內保護對方的貿易權力和利益,並在共同貿易區域形成價格聯盟,特別是在日本,雙方不得以壓價形式惡意競爭,並有義務聯合起來促使日本政府開放更多的貿易權限。

貿易是荷蘭東印度公司最看重的,倒是安全協議比較但見,在安全協議之中,最受傷的無疑是西班牙人和鄭芝龍。

協議規定雙方都必須投入到對抗西班牙的戰爭中去,而在對付鄭芝龍的問題上則達成一致,皆是不承認鄭芝龍對台灣海峽的統治權,不接受不購買鄭芝龍推行的行水令旗。而除此之外,就是雙方和平貿易,商船之間不得相互攻擊。

而李明勛最看重的是台灣問題的定論,畢竟這是社團的大本營所在地,如果不能在台灣獲得足夠的利益和發展空間,李明勛在其他條款中做出的妥協將毫無意義。

在台灣問題上,首先界定的是領地,雙方以八掌溪為界,互不侵擾,八掌溪南面的洪雅六社是雙方的緩衝區,洪雅六社依舊是荷蘭東印度公司的藩屬,雙方不得在其領地進行軍事行動,但傳教和貿易是自由的。

而在拓展上,雙方不限定拓展區域,原則是誰征服誰占有,並向對方開放貿易和市場。

但是荷蘭人堅持大員港作為唯一的面對明國的窗口,雙方談判之後各退一步,大員港的對明國的貿易地位不變,從明國前往台灣的商船,社團不得與其貿易生絲、瓷器、絲綢和茶葉,其餘商品不限,對於社團從江南和香港運往大本營的商品,則不在規定之列。

當然,在台灣還有其他的遊戲參與者,西班牙人是其中一個,雙方都主張儘快攻下雞籠港驅逐西班牙人,當然誰去做,什麼時候做,沒有任何規定,而另外一個遊戲參與者是土著,達楊在領教了虎尾瓏社士兵的強悍之後,要求李明勛壓制麾下土著和土著盟友,禁止其私下侵擾荷蘭人的領地,而雙方通過劃定緩衝區的方式解決了這個問題。

當然,在核心利益的問題上,雙方有專門的條款說明,社團的核心利益在台灣,所以這方面寫的比較詳細,而荷蘭東印度公司則看中南洋的貿易,要求社團不得前往摩鹿加、班達等香料出產地貿易,尊重荷蘭東印度公司對香料的壟斷權,也不得在貿易的過程中把火炮、軍械出售給東印度公司的敵人,而社團的船不得越過馬六甲,承認荷蘭人壟斷東西方貿易。

李明勛並不在乎這些條款,反正他現在也沒有實力做這些事情,至於實力強大之後的事情,李明勛並沒有多想,反正這紙協議只是李明勛的拖延策略,在不遠的將來,無論是自己還是荷蘭人,都會撕毀它,那個時候,海闊憑魚躍,天高任鳥飛。

「這紙協議的作用是限制雙方的行為,但實際上的結果只有兩個,一個是違反,另外一個還是違反。」許多年之後,李明勛對這次談判的成果如此評價,當然,在各自心懷鬼胎的情況下,這個評價倒也不失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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