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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七一 開拓元勛制度(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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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眾國給予開拓元勛及其屬下公民或國民的身份,並為開拓行動提供支持,比如家屬安置、銀行貸款、甲械支持和航運服務。

合眾國承認開拓元勛所在的開拓團體擁有其開拓的一半土地,而且開拓團體有優先選擇土地的權力,剩餘的才交由合眾國或資助人。

合眾國有保護開拓元勛及開拓團體的義務,以免受域內大國或組織的侵害,所謂域內大國主要是指歐洲殖民者和開拓區域內的文明國家,不包含那些雜七雜八的蘇丹國和部落。

開拓期限到達之後,開拓元勛有權擔任本地區的前兩屆行政長官,並且由開拓團體掌握本地區六成的議員職位,在三十年之後,仍然需占有三分之一的議員職位。

開拓元勛享受著的特殊的權力,特別是其取得開拓成果之後,元勛本人及其開拓團隊的有功之臣便是本地區的元老,但為了確保合眾國利益和長遠戰略,開拓元勛也需要承擔義務和信守諾言。

首先,開拓元勛及其開拓團隊的全體成員必須嚴格遵守合眾國的法典,尤其是尊重宗教法和財產法,特別是不得支持和縱容任何宗教的傳播和不得私自蓄養、使用和交割奴隸。

開拓元勛不能與歐洲殖民者和文明國家主動發生衝突,也不允許擁有外交的權力。

合眾國承認開拓團隊對其開拓土地的一半擁有權,但開拓勳爵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擁有超過十分之一的土地。重要港口和城堡為國有土地,不許任何人私占。

開拓元勛海陸分開,不得在開拓隊和航運部門交叉任職,開拓元勛有義務向提供航運服務的元勛提供土地和斬獲,而在開拓日期到達之後,開拓元勛上繳軍事指揮權,其本人和其直系親屬不得在海軍或海岸警備隊任職。

開拓區域的外交和司法權限由合眾國派遣的特使負責,在開拓完成後,本地區的司法長官由大本營派遣。開拓元勛及其開拓團隊成員,不享有法律和稅收的特權。

在開拓元勛制度的根本原則上,合眾國與在場所有人都已經達成了一致,沒有達成一致的自然也不會進入會場,而在一些細節方面,元勛們顯然是有一件的。

「閣下,請問開拓區域在什麼地方,還有開拓時間限定多久?」監國派系中,一個年逾五十的男人率先問道。

林誠眉頭微皺,這次開拓元勛中全部是子侄後輩,什麼時候來了這麼個老傢伙呢,林誠問:「你是何人?」

「這位英國公。」與合眾國關係最好的沈廷樞解釋道,沈廷樞常年與移民局和遠洋航運公司合作,也是見過林誠的。

林誠咂摸著英國公這三個字,忽然想起,這位便是崇禎朝時的誠意伯劉孔昭,劉伯溫的後人,劉孔昭在南京破城之後在江南抗清,當年李明勛在南京抄了劉孔昭的家,後來還還錢與他,與明國那些不值錢的公爵侯爵不同,劉孔昭可是從朱元璋時候便世襲來的伯爵,著實資歷深厚。

「原來是劉爵爺,實在失敬了。」林誠說道。

劉孔昭呵呵一笑,道:「如今兒郎要泛海遠征,不能沒個調停的話事人,老夫不才,便是擔了這個擔子了。」

林誠笑了笑,自從鄭彩執掌魯監國一脈後,劉孔昭索性放了兵權,做了個閒事爵爺,其憑藉李明勛賠償的銀子,在台北置下田畝宅院,後來又索性成了監國一脈駐紮台北的外交官,與沈廷揚一樣,是真正的中立派。

而開拓元勛制度成行之後,監國內部爭鬥不休,鄭彩一脈掌握實權,自然也想在海外開拓中擔當龍頭,可其他人卻是不滿,在舟山我們屈居人下,去了海外難道還要當你鄭彩的屬下嘛,因此商議過後,還是讓劉孔昭出面。

「若是爵爺去了海外,這國公可當不得了。」林誠說道。

劉孔昭自然知道開拓元勛首先是合眾國之民的原則,他哈哈一笑:「那是那是,老朽去了海外,便是合眾國普通一民,過往的事兒自然是不提了。」

林誠道:「既如此,我便說了,此番開拓區域有二,其一婆羅洲,其二九龍,開拓期限為五年,五年之後,視情況再續約,當然也要新立條款!」

說著,地圖已經是被打開了,眾人相互看看,多少是有些失望的,原本大家以為,開拓的區域就算不是合眾國實際控制區,也當是勢力範圍內,比如大家最希望的還是呂宋的卡加延河谷,去那裡開拓,就是打一些沒開化的土人和叛亂的天主教份子,沒什麼挑戰,再不濟也應該是巴拉望群島一帶或者北大年往南的那些小蘇丹國,這樣總歸是背靠大樹好乘涼,沒曾想,直接把開拓區域安排在了兩個完全陌生的區域。

這兩塊地方也是李明勛精挑細選的,所謂卡加延河谷或者巴拉望地區,那些都是合眾國的實力範圍,便是嘴邊的一塊肉,早早晚晚也是要吃下的,而且,這些開拓元勛雖然是以合眾國公民的身份前去開拓,卻到底與南明政權糾葛不止,只要南明不滅亡,這群人總歸不是和合眾國完全一條心,自然也得防著一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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