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9章 總督特赦(2/2)
特赦令是從英文AMNESTY一詞翻譯過來的,翻閱英漢字典,大都將這個詞譯為「大赦」。在本港的法律大全內,沒有特赦令AMNESTY這個字眼,它只存在附表後。
在1917年英國國會通過一項誥命,定明賦予與香港總督之各種權利。
其中第十五節列明:假如有任何人在香港犯下任何刑事罪行,港督有權代表英皇,頒令赦免。
也就是說,港督的特赦權力可以赦免任何已經定罪的犯人,或者未經定罪的疑犯。
過去港督也會對某些特定的案件和犯人,在行政局或律政司建議下,頒布特赦。
但像這一次大規模的特赦範圍對象,不說絕無僅有,而是在十年前的暴動事件。
港督同時又在聲明中稱,對於廉政公署在進行調查所採取的方式和程序,有人感到關注。
而這些方式和程序會被指稱為不適當及不合法的,為此成立兩個特別委員會監督。
一個由高登爵士擔任委員會主席,負責監督有關處理市民對警務人員投訴。
另一個簡悅強爵士擔任委員會,負責監督廉政公署處理對其屬員的投訴。
對於港督發然頒發的特赦令,很多人都感到意外,議論紛紜,各方反應不一。
普通人都認為港督此項決定,有助於平定警務人員不安情緒,對社會有利,是明智之舉。
但是,也有不少人士提出不同意見,認為這創下了「集體威脅」的不良先例。
而且港督的特赦令,頒布在員佐級警務人員連串行動之後,令人有欺善怕惡的錯覺。
只不過港督的這道特赦令,有人歡喜有人愁。
從特赦條件上分析,就知道它並非是一時倉促完成,而是經過一番深思熟慮的。
從效果來看,明顯是有分化作用。
大部分參與行動的警員,是擔心被廉記翻舊帳,東窗事發,最後接受法律制裁。
既然現在總督特赦既往不咎,那麼他們現在已經爭取到了最好的結果,自然不想鬧事了。
那些已經被調查和定罪的人,自然是被排除在特赦之外,他們顯然是不甘心的。
但是他們只是一小撮人,無法再繼續裹挾大部分人共同進退,以此要挾威逼。
但不管怎麼說,隨著總督府發出的一紙聲明,事件已經開始有了重大轉折。
籠罩在頭上的密雲,慢慢散開。
「嘶,輕點,別那麼用力。」
「哼,誰讓你亂動了。」
.......
此刻在盧東傑的房間裡,傳出了一段讓人浮想聯翩的對話,聽到都臉紅。
趙婭之像個賢淑妻子那樣盡責,幫她的男人挑選合適的行頭,而且樂此不疲。
盧東傑也只能乖乖接受她的擺布,像個木偶娃娃,身上衣服換完一件又一件。
他微微苦著臉,討好地看著她,「我又不是給人家做老襯,不用那麼麻煩了。」
趙婭之白他一眼,「不行,一定要我滿意為止,你有意見?」
盧東傑只有無條件服從了,誰讓昨晚他犯下了「你身上有她的香味」的罪名。
早上九點,他終於可以出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