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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論罪(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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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淵看著,從口袋裡摸出煙,遞給蘇平一根。

悶悶的玩了一會兒後,蘇平才說:「你忘了追訴時效了嗎?」

「嗯?」

「收買被拐賣或被綁架的婦女、兒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蘇平說:「同時刑法還規定,犯罪法定最高刑不超過五年的,經過五年則犯罪行為不再追訴。

嗯,前提是未經立案,一旦受理案件立案偵查後,不論何種犯罪,都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當年常燕被拐一案雖然被當地公安受理,其失蹤、被拐本身不受追訴時效限制,但楚明華買下常燕卻未立案,至今已經七年,超過追訴時效了。

是以,楚明華父母,哪怕真的出錢甚至從頭到尾都在張羅著幫他買媳婦兒的事,時至今日,也不需再承擔什麼責任。

但,如果他們不配合工作,是為包庇,是為犯罪,該怎麼選,相信他們冷靜下來後,會做出決定。」

祁淵皺了皺眉。

蘇平注意到他表情,輕笑著問:「怎麼,心裡不舒服?」

「嗯。」祁淵握拳:「養而不教是為罪,楚明華遊手好閒這麼多年,雖然也確實不能將罪責全部推到他父母身上……

但,明知自己兒子是個什麼樣的人,還幫忙張羅著相親、結婚,最後甚至買了個姑娘來給楚明華霍霍,怎麼也說不過去吧?怎麼著也要負責吧?憑什麼就能……」

「確實。」蘇平哼一聲,再次甩出一塊石頭,咬牙切齒的說:「我也很不爽,但沒有辦法,規定就是這麼個規定,無可奈何。

就像未成年人犯罪一樣。我一向認為,十四周歲一下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犯罪,免於刑事處罰,可以,說他們沒有為自己負責的能力,或者心智不全三觀為立,那都無所謂,前提是監護人必須受罰。

小孩子不懂事犯了錯,可以,這解釋說得過去,那麼就由沒教好、沒看好也沒管好的監護人出來承擔責任啊,不想擔責,就不要犯錯,或者乾脆不要生就好了,想生不想教,哪有這麼好的事。

但很遺憾,就目前而言,監護人只需要承擔賠償方面的民事責任……呵,代價如此輕,又怎麼能震懾住那些潛在的犯罪人?也正因如此,才會又那麼多人以『他還小什麼都不懂』為藉口為自己子女開脫吧?」

祁淵再次沉默,過了半天,才咬牙道:「可惜這年頭連少管所都被取消了……」

「哪道聽途說來的謠言?」蘇平斜了他一眼:

「虧你還是體制內的人!取消的是勞教所,原因諸多,但廢除的只是『勞動教養』這一行政處罰,『勞動改造』可沒被廢,具備勞動能力的在刑犯,服刑期間都必須參與生產勞動。」

「哦。」祁淵應一句,心裡竟鬆了口氣。

蘇平又斜他一眼:「可別以為勞改純粹是懲罰。反了,對於犯人,尤其是長刑期犯人而言,有事可做,從事生產,反而是種人道手段,讓他們多少有了些盼頭。否則單純服刑,日子更難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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