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4章 開庭(2/2)
第一組,分居證據。
村委會出具的分居證明,上面蓋著紅章。
「這是村委會出具的證明,證實原告馬春蘭與被告李德強至今分居已超過兩年。」
李德強的律師說:「這份證明……真實性有異議。村委會怎麼能證明夫妻分居?」
周律師說:「村委會作為基層組織,對村民的居住情況有基本的了解。這份證明是村委會根據實際情況出具的,具有證明力,而且我們手裡還有馬春蘭同志在北京的租房證明,如果你方有異議,可進行舉證。」
審判員看了看證明:「被告,你們是否分居?」
李德強小聲說:「之前是分開了住,但……但那是因為房子小,住不開……」
「不是因為感情不和?」審判員追問。
「不是……」李德強搖頭。
可惜,一旦談到證據,李德強那邊又拿不出來了。
自從上大學前跟周律師談過,馬春蘭就格外注意,除了這一次收拾東西之外,她們連青海都沒有回過。
憑李德強的腦子和膽量,也不可能偽造證據。
周律師出示第二組證據,經濟獨立的證據。
馬春蘭的帳本記錄著每月的收入和支出。
「這本帳本顯示,自分居以來,原告的經濟收入與被告完全分開。原告靠打工和擺攤收入維持生活,被告沒有提供任何經濟支持。」
李德強的律師說:「帳本是原告自己記的,真實性無法確認。」
周律師說:「帳本記錄詳細,每一筆收入支出都有時間、事由、金額,符合常理。如果被告有異議,可以提出反證。」
這一次,李德強方依舊拿不出反證。
這些年,別說是給馬春蘭錢了,他們問馬春蘭要錢就算好的了。
當然,以前也要,只是後來關係鬧僵了,他們要不到了。
但要說他們給馬春蘭和李雪梅錢,那是根本不可能的。
本來就沒有發生過的事情,怎麼可能拿得出證據?
第三組證據,經營耕種狼嚎溝地的證據。
土地承包合同,顯示該地為家庭承包地。
馬春蘭的開墾記錄和種植記錄,以及李老漢要賣地的證人證言。
「這塊地是家庭承包地,原告馬春蘭長期開墾和經營,是其重要生活來源。被告父親李老漢試圖擅自變賣該地,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李老漢忍不住了,站起來說:「那地是我家的!我想賣就賣!關她什麼事!」
審判員敲了下法槌:「旁聽人員保持安靜!」
李老漢被法警按回座位。
第四組證據,造謠污衊的證據。
趙寡婦的證人證言,還有幾個村民的書面證言。
「這些證言證實,被告父親李老漢多次在公開場合造謠污衊原告,說原告在北京做不正經生意,損害了原告的名譽。」
李老漢又跳起來:「我沒造謠!我說的都是實話!她說是在北京擺攤,誰知道擺的什麼攤!賣的是什麼東西!」
審判員再次敲法槌:「李老漢,你再擾亂法庭秩序,就請你出去!」
李老漢這才閉嘴,但眼睛瞪得老大。
所有證據出示完畢後,審判員提問:「被告,對原告的證據有什麼意見?」
李德強的律師說:「分居是因為客觀原因,不是感情不和。經濟獨立是因為原告自己要分開。地是李家的,李老漢有權處置。造謠的事……沒有證據證明是造謠。」
這話說得非常不專業,而且極其沒有水平。
周律師早就見多了這種人,立馬反駁:「分居的客觀原因是什麼?房子是同一個院子,完全有條件一起居住。之所以分居,正是因為長期矛盾導致無法共同生活。經濟獨立是結果,不是原因,正是因為感情破裂,才導致經濟分開。地的經營權問題,法律明確規定,家庭承包地的處置要保障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造謠的事,有多位證人證言,可以相互印證。」
說到最後,周律師又加了一句。
「而且我方有為了在北京擺攤經營而辦理的各項工商手續作為證明,且仍有備案,這足以說明我方原告在北京擺攤賣的是什麼。」
「如果被告方繼續誹謗,我方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力。」
這句話,硬是把李老漢請來的律師給弄懵了。
他看了一眼李老漢,也覺得無奈。
事情發展到這一步,他怎麼可能猜不到自己是被李老漢忽悠了?
說馬春蘭在北京做那種生意,完全就是李老漢自己在胡說八道。
如果再就這一點說下去,恐怕他自己都會被連累。
雙方辯論了幾個回合。
李德強的律師明顯不是周律師的對手,說來說去就是「不同意離婚」或者「感情沒有破裂」。
最後,審判員宣布:「現在進行總結陳詞,原告方先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