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4章 生與不生的權利(1/2)
聽到孫志偉說,那個孩子的將來會更好,童佳佳這才放下心來,隨後很快就沉沉的睡去。
事後,孫志偉還特意讓人關注了這件事情的調查進展。
結果果然沒有出乎他的意料,警察沒有找到丟下孩子的『母親』,也沒有找到這個孩子的出生信息。
這個孩子就仿佛是從天上掉下來的一樣。最後,無奈的警察們只能把她送去福利院安置。
沒想到,只在福利院呆了不到一周的時間,這個孩子就被一戶富豪家庭收養走了。
可以預料到,最起碼在物質條件和教育條件上,這個孩子的未來肯定比原本的家庭要好很多。
這件意外的事情雖然就此告一段落,但他知道在這個世界上,類似的事件依舊還會不停的發生。
這裡面其實是一場綿延了數千年的矛盾辯論,而且不僅僅在美國,世界各個國家都有類似的情況存在。
其核心的爭辯內容就是關於『墮胎』的,從古代到現代、從中國到美國,墮胎的合理性從未有過定論。
在古代的中國,對墮胎的態度:一直都是反對中留有餘地的。
後來大火的《睡虎地秦簡》中就有保護胎兒的具體案例。
《封診式·出子》詳細記載著地方官府處理一起意外墮胎案件的過程:
「甲懷子六月,白晝與同里大女子丙斗……甲到室即病復痛,自宵子變出。今甲裹把子來詣自告,告丙,即令令史某往執丙。」
孕婦甲與大女子丙鬥毆導致孕婦甲流產,孕婦甲告到官府,官員當即就把丙捉拿問罪,可見古代政權對胎兒生命權的重視程度。
但同時,古代墮胎的例子也有不少。
其中,西漢皇后趙飛燕姐妹逼迫後宮妃嬪墮胎,和東漢王美人因懼怕當朝何皇后而自行墮胎的故事,都廣為流傳。
但事實上,墮胎在中國古代是一項相當成熟的技術。
漢代醫學經典《傷寒雜病論》中就有「墮胎為白藥長」、「水蛭……利水道又墮胎」等記載。
隨著時間的推移,墮胎的方式愈發增多。
南朝陶弘景《本草經集注》中記載的墮胎藥物多達41種,《千金方》、《醫心方》等醫學著作中也多有提及墮胎的單方。
此外,中國古代醫學專家,甚至發展出了針灸墮胎的方式。
西晉王叔和所著《脈經》中記載:「懷娠者不可灸刺其經,必墮胎。」
而歷代官府對墮胎都是進行限制,甚至禁止的。
元世祖忽必烈曾於至元五年末下詔對醫藥行業作出規範,詔書明令:「不通醫理妄行針灸,或與婦人墮胎戕害人命者,加等治罪。」
及至近代,清王朝也出台過類似規定。
光緒年間「打胎、種子、春方等藥就像現在的街頭小GG一樣,經常貼滿大街小巷。」
《京師藥行商會規則》就規定了「商會查其可否代為報部,俟批准後再行開張」。
由此可見,對墮胎一事,歷代統治者都是持反對態度的。但歷代法律又並未對墮胎進行徹底禁止,更多的是道德層面的說教。
總結起來就是:不提倡,但也不禁止。也就是可以做,但不能說。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