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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4章 生與不生的權利(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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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起來就是:不提倡,但也不禁止。也就是可以做,但不能說。

不僅是古代中國,古代的西方對墮胎也是一直處於爭論之中。

對於父母是否有墮胎的權利,古希臘的哲學家們就曾進行過一場廣泛而激烈的辯論。

很多耳熟能詳的歷史名人都參與了討論,比如蘇格拉底就是支持墮胎的,柏拉圖也持有相同的觀點。

而亞里士多德則是堅決反對,畢達哥拉斯全力支持亞里士多德的觀點。

西方醫學的奠基人希波克拉底,在誓言中就有這麼一句:尤不為婦人施墜胎手術。

一方面,這句話代表了希波克拉底對墮胎的看法;但另一方面,它也表明古代歐洲已經有了具體的墮胎方法。

這就很有意思了,這位反對墮胎的希波克拉底醫生,居然懂得墮胎手術,那他到底做沒做過呢?

總結起來,西方古代其實跟中國古代差不多,對墮胎都是不提倡,但也並未明文禁止。

直到1869年,教皇庇護九世發布聖諭:胎兒是「人」,墮胎的女性和實施墮胎行為的醫生都將被逐出基督教。

眾所周知,中世紀後的西方世界是基督教的天下,因而基督教對墮胎的態度等同於西方世界的官方態度。

從此胎兒的性質得以確定,女性墮胎的權利被全面剝奪。

可即使是這麼明確的禁令,也沒有改變墮胎的人越來越多,墮胎的技術越來越先進的現實。

進入二十世紀,尤其是二戰之後,因為戰爭導致了大量的男性死亡,參加工作的女性增長了53%,接受過高等教育的女性占到了15%。

幾場聲勢浩大的女權運動先後興起,在這些女權運動中,爭取「墮胎權」自然成為她們的基本目標之一。

最先突破禁令的是英國,1967年,英國通過了最新的《墮胎法案》,從此墮胎權掌握在英國女性手中。

而美國則落後了許多,直到現在,這個禁令也只突破了一半。

即現行美國法律規定:允許3個月內的胎兒,由主治醫生判斷是否可以墮胎。

3至7個月的胎兒,各州可以基於保護孕婦健康的目的,對墮胎作出規範。

7個月後的胎兒,各州如果認為有必要,可以禁止墮胎。

1973年起,因為《羅伊案》,美國女性得到了有限的墮胎權。

作為二戰後世界的一極,美國的任何動作都會被西方國家效仿。《羅伊案》的影響很快擴散到了歐洲。

此後,除了波蘭和幾個宗教影響深遠的彈丸小國如梵蒂岡、列支敦斯登等,其他國家均廢除了反墮胎法案。

關於『墮胎』的爭論與變化,直到21世紀都沒有完全得出定論,有些國家甚至連已經頒布相關的律法都時有反覆。

但這一切不能僅僅被看做對墮胎的爭論,而是要看做對女性的『隱私權』和『選擇權』的鬥爭。

也就是女權們常說的:「生,還是不生,應該由母親說了算。」

可惜,這項法令在半個世紀後又被推翻了。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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