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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章 好大一盤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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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發明專利的申請(注意,這裡特指「發明」專利,根據《專利法》,技術型的專利申請是分為「發明」和「實用新型」兩大類的,發明的含金量要高得多,審查也嚴格得多),在遞交到國知局之後,具體國知局內部會怎麼審查、怎麼走流程?

如果全部寫出來,諸位不學法的看官肯定會煩得大腦爆炸。

所以,用不精確、但易懂的話大致概括一下,大約是這樣的:(大家千萬別當法律看,我這是為了小說的結構,做了處理的。想學法的,請直接去看法律解讀的教科書。)

首先,當事人提交了一個發明申請、然後國知局先粗粗看一下是否屬於「發明」的依法受理範圍,受理範圍沒問題,就發《受理通知書》。

然後,進入初步審查階段,初審階段跟「實用新型」的審查是一樣的,也就是審查員不會進行「全面檢索」。

所謂「全面檢索」,就是在國家專利庫內、以及一切市面上可以找到的現有技術文件里,找其他相關技術,確定你這個申請的專利技術到底有沒有新穎性、創造性。

初審不進行全面檢索,也就意味著只要你的技術文理上通順、技術上可以操作、實現你描述的效果,那初審就算通過了。至於別人有沒有跟你一樣的,初審是不太管的。(除非明顯屬於現有技術)

然後又過了三個月,就可以提前申請進入「實質審查」。(或者也可以不申請,用夠一年半的「後悔期」,然後發明的內容會對社會公眾公開,最晚距申請日起3年必須進入實質審查。具體原理就不解釋了,真要解釋光這個點就能寫幾萬字)。

這時候就要「全面檢索」了。

如果審查員檢索後,發現你的技術確實非常新穎、非常有創造性,市面上確實前無古人,那就可以直接通過「實質審查」、給發專利證書了。

但實際上,這是不太可能的。

因為如今這個時代,每一個發明的創新量其實都已經非常微小。

或者說,僅僅比現有技術稍微進步改良了那麼一點點,企業就會急著註冊新發明。

這就導致一個問題:大多數時候審查員會覺得你這個技術,其實也沒多少新的點。

這時候,「尊敬的審查員」就會出《審查意見通知書》。

讓申請人修改自己的申請文件,或者進行書面的答辯辯論、陳述你自己之所以覺得你創新的理由。

這種通知書/修改/答辯的博弈,還至少得持續兩輪,有時候是三輪。

三輪答辯修改下來,審查員還是不給你通過的,這時候就能發《駁回申請》的決定文書了。

當然,當事人這時候依然可以再對「駁回」表示不服。

只是事不過三,這次再不服,找國知局的一線審查員已經沒用了。

《專利法》第41條、《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專利審查指南》,在這個時候,為申請人提供的救濟途徑,是找「專利覆審委員會」,簡稱「覆審委」。

按照舊法,找到「覆審委」再次「上-訪」後。如果覆審委覺得申請人還是不占理(也就是認為一審的審查員占理),那就直接發《維持原駁回決定的覆審通知書》。

這種情況是最簡單的,也就沒後面什麼事兒了。

但複雜的是另一種情況,那就是覆審委覺得「一審駁回得有道理,但你這玩意兒再給你一次機會改改,還能搶救一下」。

這時候,覆審委也會下《覆審通知書》,只不過內容是讓申請人再改改。

如果申請人這一次改得特別爭氣,改過之後覆審委的人看了覺得很完美——到了這一步,新法和新解釋,與舊法和舊解釋的分歧就出來了。

本來舊解釋的規定,是覆審委看完,哪怕覺得「非常滿意、龍顏大悅」,那也是不能直接放過滴。

因為覆審委只是一個行政複議的機關,不是一個常備審查機關。它就不該管這個事兒。

覆審委此時此刻的正確做法,是「發回重審」。

也就是,「雖然我覺得可以」,但我無權「直接說可以」。我要讓第一次說「我覺得不行」的那個人再看一遍,讓當初說「我覺得不行」的那個人親口改口說「我覺得可以」。

而現在,根據新解釋,卻變成了覆審委「我覺得可以」之後,就直接改判「我覺得可以」了。

可以說,新舊解釋、細則、指南的差距是很細微的。

哪怕是內行人,也根本注意不到這麼一點國知院內部幾個辦公室、組成部門之間的具體分工細節,能產生多少法律風險。

劉教授這種國內排名前50的知產法領域專家學者都沒看出來,就是這個點隱蔽性的明證。

而最高院出這個解釋時,本心其實也是好的——他們是為了好心節約一些國家的行政審查資源,提高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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