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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7章 被我揍過,夠你吹一輩子了(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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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8日。

江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經過大半年的奮戰,神聖的一刻就要來到了。

「……本院認為:依據現有證據和查明事實,應當認定原告對被告主張的財產所有權行使方式的限制訴求不成立。且原告對消費者的此類主張,及其後續的用戶協議條款調整,均構成了對消費者全面形勢財產所有權的妨害……

本庭裁定:原告方面主張的『判定其有權限制被告使用搭載破解版IOS系統的手機』之權利,於法無據。但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被告違反用戶協議的行為,依法依約行使救濟權利……」

「……被告方主張的、宣告原告用戶協議中相關霸王條款無效的訴求,因我國現行法律並無公益訴訟之規定,故依法無據,也予以駁回。本案中的裁定僅限於個案有效……」

冗長的判決書,足足三四十頁,五分鐘念一頁,大半個上午就過去了——這還是有很多附錄依據沒讀的情況。

事實上,很多普通民事案件,如果辯論結束後不能馬上判,都會選擇定期宣判,到時候通知一下,直接把判決書一寄。基本上不會浪費大家的時間,再特地開一次庭,把人都召集來,然後只為讀一個判決書。

適用「當庭宣判」的情形,往往是當天有實質性的法庭辯論內容與收穫、足以影響立刻做出判決。

而今天這個馬和紗跟蘋果公司的案子,純粹只是因為社會影響已經太大,所以明明沒有「實質性」的雙方辯論環節,還是得把人找齊讀一遍。

當然,僅限於「實質性」。

「理論性」的辯論,還是存在的,因為省高院還得負責把收到的最高院解釋回函精神,充分轉達給雙方當事人和代理人。只不過傳達完之後,雙方代理人也沒有反抗的機會,挨打站穩就行。

隨著宣讀的結束,旁聽席上的輕微咔嚓聲不絕於耳。

畢竟是大中午,法院方面還非常考慮環境的肅穆性,特地選了個兩邊都有大窗戶、採光非常好的庭室來宣判。

圖的就是讓媒體朋友們給點面子,別鎂光燈閃得稀里嘩啦,搞得跟柯達劇院似的,破壞了法庭的神聖莊嚴。

「竟然被馬和紗翻盤了!」

「判決之前說的那通《物權法》解釋是個什麼鬼!我怎麼完全聽不懂啊!」

「《物權法》第4條: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7條: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23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35條: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這四條有個屁的好解釋啊?我看字面意思每個字都懂啊,每一句話連起來我也看得懂啊!為什麼到了應用的時候,感覺就變成天書了呢?鬧了半天就這麼幾條原則性的總綱性的東西,還能扯大半年?扯出那麼多法益價值位階?」

「太逆天了,居然真有人能挺著腰杆這麼硬氣,對蘋果這樣的國際巨頭說『老娘就是違約了,但老娘就是要一邊放棄保修,一邊堅持違到底』。太特麼霸氣了。」

無數的竊竊私語,即將匯成一篇篇商業評論和法律評論文章,登陸知名博主的空間,或者頂級財經商業類周刊的封面文章標題。

不得不說,普通記者和吃瓜群眾們,對於司法解釋的反應是很遲鈍的,所以他們才會這麼驚訝。直到最後一刻之前,他們依然以為「維持原判」才是大概率事件。

最後的結論,當然讓整個輿論炸開了鍋。

不過,除了少數冥頑不靈的死硬果粉之外,大多數人還是願意接受這背後的法理的。

畢竟馮見雄占的是天道正義,人間滄桑。

杜丘明一臉灰敗,咬牙切齒地把頭扭到一側,似乎不想被拍到,也不好意思立刻擠出去閃人。那種噁心的感覺,真是走也不是留也不是——他好歹知道,如果自己不走,記者們至少不能衝到原告席上,把話筒伸到他嘴邊。

馮見雄和虞美琴,就雲淡風輕地坐在他對面,也不挑釁,只是很紳士/很淑女地看著他。

末了,等杜丘明終於離去的時候,馮見雄在走廊上截住了他,還給對方遞了根雪茄。

「杜主任,咱其實沒仇沒怨。當初設計我女人的,是劉傳棟那老炮,跟你無關,我懂的。你無非是生意上主動送上門來被我坑兩次,我怎麼會介意呢。所以,不要有心理負擔。只要你不想繼續送人頭,我也不會挑事的。」

杜丘明聽得幾乎七竅生煙,但偏偏沒法反駁。

馮見雄確實沒必要記恨他麼。

因為從頭到尾杜丘明都沒本事讓馮見雄遭受哪怕一點損失。還送了好多裝備經驗和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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