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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4章 警世鐘(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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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丘明的腦洞、假設和推演,都很完美。

不過,法庭終究是要講證據的地方。

畢竟,當初津門法院判「王H打假敗訴案」時,王H究竟算不算職業打假人、他去買假貨後求賠償屬不屬於「知假買假,以求償為動機才購物,並非以消費為動機購物」,並不是真如外行人腦補的那樣,只要代表商家利益的律師動動嘴皮子就行的。

比如在刑法領域講究「主客觀相統一」的時候,判斷一個人犯事兒時的主觀心態,是故意還是過失,還是無過錯的意外事件,那都不是憑嫌疑犯自己說說就算的。

如果客觀行為模式、證據要件顯示你是故意,你說自己是過失也沒用。

民法領域雖然沒有「主客觀相統一」原則,但道理也是一樣的。

所以,哪怕馬和紗暫時因為杜丘明的攪渾水而微微慌亂,但為她提供後盾的虞美琴,思路卻始終很是清晰。

而且,虞美琴的應對,始終沒有急躁,而是一步一個節奏,踩得穩穩的。

明明手頭有實質性的反擊素材,她也依然按部就班,先把程序性的反擊素材按順序用一遍,一點不浪費。

「姐哪怕優勢巨大都不會貿然平A過去的。」虞美琴默默想道。

終於,輪到她陳述意見了。

虞美琴沉穩地說:「尊敬的審判長,我提請法庭注意:原告方律師剛才說了那麼多,無非是對我方當事人的主觀心態進行無端揣測。但我此前並沒有在一審環節原告方提交的證據中,發現任何可以用於證明這一要素的材料。

根據《民事訴訟法》,在二審中無正當理由不得提出新證據,即使提出新證據,二審法院也不應當直接當庭改判。所以,我申請審判長裁定原告方提交的額外訴求不予考慮。」

虞美琴這番話一說完,場內的記者也基本都能聽懂,因為這條法理很通俗,平時做這方面報導的外行人,見多了也都懂了。

無非就是「為了防止在終審中證據偷襲,所以一般不允許二審才提出新證據」。

只不過,作為記者,他們不太可能自主想到在這個時間點可以調用這一法條反擊。最多只是在虞美琴報出答案後,捧臉高呼「搜跌死奶」。

如果再事後諸葛亮一點,拍大腿喊「那擼貨多」也行。

審判長微微點頭,然後轉向杜丘明:「請原告方代理人陳述追加證據的正當理由,如無法陳述,本庭將裁定不予受理。」

杜丘明也深呼吸了幾口,沉穩地答道:「尊敬的審判長,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二審在遇到實質性新證據時,一般情況下確實不該直接改判,但這不等於二審不需要審查這些證據。

如果本庭審查新證據後,認定足以影響原判決的,才需要發回重審。如果新證據不足以影響原判決,可以直接維持原判。所以我方認為就我上一階段提出的事實進行質證很有必要。

其次,關於舉證期限問題,我方申請認定——因被告人在一審時,故意臨近舉證期限屆滿時,才突然提交答辯狀並提出反訴。因此,對於被告反訴的相關證據搜集工作,我方在一審中實際並未得到滿額的證據搜集時間。而此次額外提交的證據,在二審答辯狀提出時我方就一併提交了,故申請本庭裁定證據有效。」

他的這個應對,看台上的看客們就覺得稍微有些晦澀了。

雖然他說的每一句都是有法條或者解釋支持的,但是平時被調用的機會很少。

一言以蔽之,就是民事訴訟法上的「二審發現有新證據就發回重審」這個原則,其實是不精確的。

準確來說,應該是「二審發現新證據後,先大致看一下,如果這個證據可以讓判決變化,那才是發回重審。如果雖然有新證據、證據也有效、且與案情相關。但審查完後,發現不足以改變判決,那二審就沒必要費事兒發回重審了,直接維持原判就行」。

換句話說,就是「成功的證據偷襲,要發回重審。但偷襲失敗的,就直接維持原判」。

問題是,你都偷襲失敗了,還幹嘛非要堅持讓人看一遍呢?這不就相當於你明知某一次攻擊會MISS,還非要空砍這一刀麼。

比喻或許不太恰當,但道理差不多就是這樣。

至於後面杜丘明說的他們那方有理由延期追加證據,雖然不能說是穩紮穩打,但好歹有其道理,就看審判長怎麼說了。

「被告代理人是否需要對上述陳述表示反對?」審判長禮貌性地轉向虞美琴問了一句。

這個時候,虞美琴就不太適合再糾纏了。

她大概也意識到,杜丘明是想儘量把水攪渾,就算最後無效,也把馬和紗、馮見雄在社會輿論層面抹黑成碰瓷的。

畢竟,這個官司的關鍵,在於蘋果公司的商譽,而不是什麼有形資產的損失。

所以,哪怕官司判決下來了,社會輿論的印象也還是很重要的。

哪怕法官不判馬和紗是碰瓷的,要是審判過程細節流傳到社會上,給果粉們找到一個自嗨的意淫點,讓他們自行腦補,那還是可以為蘋果挽回一些東西的。

反正這些骯髒的東西沒什麼好多描述的。

一番確認之後,雙方開始就「馬和紗主觀心態上是不是來碰瓷的」這個點展開質證。

杜丘明舉出了一些二審提交列表上的證據。

當然,要證明一個人的主觀心態是很難的,所以只有間接證據,沒有直接證據(直接證據就只有盤問被告人的證詞了,但馬和紗只要不說漏嘴,訓練有素,杜丘明是問不出乾貨來的。)

杜丘明循序漸進地開始噁心人:「我方通過華夏聯通江南省分公司,調取到了兩份被告人馬和紗小姐實名註冊電話卡的消費記錄。

其中一個號碼的消費記錄期間,涵蓋去年1月至今年4月。另一個號碼的消費記錄期間涵蓋去年7月至今年4月。

從這些證據里可以看出,馬和紗小姐此前多年都是華夏聯通的用戶,已經有了一個聯通網段的號碼。而且請注意,那個號碼的UIM卡恰好是可以向下兼容、使用到IPHONE-3GS手機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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