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0章 錢算個嗶毛啊(1/2)
「眾所周知,根據《民法通則》,民法糾紛之債的產生,主要可以歸納為四大類:侵權行為之債,違約責任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
馮見雄縱橫捭闔,當眾侃侃而談。
雖然這些話都是每一個法學生都懂的,在法庭上說出來卻讓人耳目一新。因為很少有人拿這種更偏向於學理性的總論來進行法庭辯論。
所以,儘管人人都知道馮見雄說得對,卻不知道他後面要往哪個方向落地。
如果只是空對空,沒法司法實踐化,那不成擺龍門陣了麼?
「盧哥,什麼叫侵權行為……反正就是那四種債來著?我怎麼聽不懂?」台下某個剛才已經問出小白問題過的新人女記者,又不得不悄聲問身邊的資深同事。
「笨!就你這水平還來法製版?」那個被稱作盧哥的傢伙很是不屑,但也壓低聲音耐心回答了,
「比如我開車撞了你、我養的狗無故咬了你,我要賠你,這叫侵權行為之債。
我跟你有買房/買車合同,我違約了,要賠違約金,這叫違約責任之債。
我撿到你的錢包,拾金『昧』下了,所以應該還你,這叫不當得利之債。
我跟你是鄰居,冬天看到你家破房子要被積雪壓塌了,你又不在家,我自費備工具、花時間,去把你家房頂上的積雪鏟了。等你回來問你要工具錢、勞務費,這叫無因管理之債。
我說的不一定精確,這是為了通俗易懂,大致上就是這樣。民法上認定的債的責任產生,基本都可以歸到這四類裡面。」
新人女記者想了想,追問道:「那馮見雄剛才的抗辯到底想幹什麼?他說來說去,還是承認馬和紗錯了啊。只不過是從這種錯變成了那種錯,該賠不是還得賠?有什麼用呢?」
如此一想,很多不太明白關竅的圍觀吃瓜群眾,都對馮見雄的期待一下子降了下來。
說來說去,也是在認錯嘛!無非是從這個錯變成那個錯!這有什麼好看的!
然而,內行看門道。
一些敏銳之士,已經嗅到了一絲危險的氣息。
剛才被問到的那個盧哥在腦內腦補了一下,立刻不屑地指出身邊萌新的錯誤:「你懂個屁!如果馮見雄可以把損害定性為『違約責任之債』的話,那麼最後的處理方式,就絕對不可能存在『賠禮道歉』這種形式了!你翻遍民法通則、細則、《合同法》,哪裡見過違約還要賠禮道歉的?
賠禮道歉,是只適用於侵權行為之債的!我傷害了你,才需要對你道歉。我跟你做生意欺詐了你,被查出來賠錢就行了,又沒道歉的道德義務!別以為『道歉』是很隨便的,在民事法律關係上,這玩意兒是跟侵權綁定的。拾金昧掉,被查出來也是不存在道歉一說的。
只有侵權,可以要求道歉,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或者『恢復原狀』。違約的話,比如租房合同里,寫了不許租戶自己裝修、不許破壞原設計,但租戶就是破壞了。房東可以在訴求里寫要求恢復原狀,但租戶偏偏要爭口氣不回復,你也沒辦法。最多判他終止合同、搬出去、賠錢,然後房東拿著這些錢,去把房子裝修恢復原狀。」
萌新女記者想了想,恍然大悟道:「那你的意思是,馮見雄是打算『承認違約、但拒不悔改,堅持繼續侵權』?」
「不能叫『堅持繼續侵權』,最多只能叫『堅持繼續違約』。」盧哥糾正道。
……
下面的吃瓜群眾竊竊私語越來越響,害得王H法官不得不多次維持秩序。
不過,場面上馮見雄的條分縷析,也漸漸明朗起來,把他的意圖整個勾勒了出來。
「所以,本案當中,我方當事人對蘋果公司的責任之債,毫無疑問可以歸納為100%的違約責任之債。也就是我方當事人在購買手機並使用時,點擊了『同意用戶協議』,然後又違反了,也造成了一些後果,這點我們直言不諱。
但既然是違約責任之債,我們就有權依法選擇繼續違約、並且承擔違約後果就行了。合同從來不是拿來讓人非遵守不可的,只要一個人願意承擔違約責任,那麼堅持一直違約下去,也是法律賦予她的神聖權利。不然,又何來的『物權絕對權、債權相對權』概念呢?
那台IPHONE-3GS手機是馬和紗小姐花錢購買的,她擁有手機的絕對物權,她也就擁有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她使用這台手機的任何方法、行為模式,都應當由她決定。至於過程中違反了某些契約關係,按照違約責任追究就好了嘛!」
話題辯論到這兒,杜丘明赫然發現,竟然上升到了「物權絕對權、債權相對權」的高度上了。
相對而言,在這裡,物權,是一種支配權。手機是馬和紗買的,她就可以支配,她怎麼用,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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