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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0章 錢算個嗶毛啊(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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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而言,在這裡,物權,是一種支配權。手機是馬和紗買的,她就可以支配,她怎麼用,都行。

債權,是一種請求權。當她的行為構成了債權之後,債權人只能請求她履行債務責任。但怎麼履行,以何種模式履行,選擇權依然是在物權人、絕對權人、支配權人、馬和紗手上的。

那些他讀法律類學位時,說到過千萬遍、但打了二三十年官司從來沒在這個角度用到過的話語,此刻居然變得如此鮮明。

要知道,杜丘明一輩子打官司,遇到最多的對物權/債權辨析的場合,無非也就是「一房二賣」這些經典模式了——A先跟B簽買房合同、後跟C簽買房合同。甚至錢都是B先打的,但偏偏A把房子過戶給了C,那B就沒辦法了,只能認栽。B不可以強制要求把C的房子過戶回來,只能接受問A要違約金這個求償方式。

在房價暴漲的那些年,把物權絕對權和債權相對權演繹得淋漓盡致的,都是這些「一房二賣」,是這些具有不可替代性特定物的交易。

可是,在動產物權領域,尤其是在可量販、可一般化、標準化的物的動產領域,這種法條幾乎沒被援引過。

說到底,房子具有唯一性,這套房子的戶型、面積、位置,是獨一無二的,被違約後,不可能拿到一套絕對一模一樣的房子來償債。

可是,蘋果手機,電子產品,那是高度標準化、可量販的。一台手機的物權被侵犯了,換一台一模一樣的,甚至是新的,不就了事了麼?

正是因為動產,尤其是電子產品類動產,其物權的可替代性很強,這塊的研究、司法實踐很空白,大家都沒想過爭物/債的差距。

但是,偏偏今天馮見雄爭了,而且是用一種這麼罕見刁鑽、但偏偏很正當的角度。

換句話說,甚至蘋果公司用那樣一種假設的、極端的行為模式來解決問題,法理上來說都是比今天打這個官司更恰當的:比如,蘋果公司希望馬和紗停止侵權,事實上他們可以派個人把馬和紗的手機砸了,然後恭恭敬敬讓那人給馬和紗賠錢,賠手機的物質損失。

然後,等馬和紗拿著錢再去各種蘋果渠道買IPHONE時,想辦法無形封殺,不讓馬和紗買到(當然,馬和紗還是可以買二手,找別的人身份出面代購,估計封不住)。如果蘋果公司那麼做,法律上倒是合理的。

可惜實現不了。

……

「拿著一台破手機,爭『物權絕對權、債權相對權』這口氣?這馮見雄還真是能惹事兒啊。這種理由要不要採信呢?司法實踐上,沒有這方面的先例啊。」

王H法官陷入了深思。

他組織雙方就法律適用展開了一些辯論,杜丘明和馮見雄自然是針鋒相對,口若懸河,說到後面場內的記者們根本聽不懂了,哪怕是法製版出身的。

王H法官覺得頭痛欲裂,在庭審過程中再次提出,確認雙方是否願意接受調解,同時,休庭15分鐘供雙方與自己的當事人溝通請示。

這個做法倒是沒問題的,畢竟民事案件都是允許調解的,一些疑難的,前所未見的事實,如果雙方可以達成合意,自行了結,那就再好不過了。(人身關係類問題除外,那個不許調解,也不許自認。比如說,要求確認誰是誰爹誰是誰兒子,或者一男一女有沒有夫妻關係,這種案件是不可以調解和自認的,一定要講證據,講事實。)

杜丘明方面,立刻跟拉蒙德先生打了一些電話。對方似乎也意識到問題在變複雜,對於本來就很沒必要的賠錢問題鬆了口。

「尊敬的審判長,我方願意接受調解——只要被告也接受調解,我們甚至可以放棄經濟上的賠償請求,只要他們道歉、停止侵權就行了。」

馮見雄想都沒想就懟了回去:「這不可能!我們要堅持違約!賠錢儘管提好了,只要你算得清楚該配多少,放馬過來。但是不繼續違約是不可能的!我們有依法違約的神聖權利!」

「被告代理人!請注意你的態度!」王H法官也有些動怒了。

這馮見雄特麼什麼人嘛!怎麼就這麼死皮賴臉,把「說話不算、沒有誠信」這種行徑說得那麼理直氣壯?

誒,對了,民法通則上有關於「一切民事行為應當依據誠信原則」的總綱的呀。馮見雄這麼蠻橫,能不能算他是違背了誠信原則、或者是惡意締約……不對,得組織一下措辭……

還是看看領導的意見,這個案子哪方不能得罪吧。

在國內判案,尤其是大案,庭內的口述勝負,終究不是決定性因素的,還得看案子的影響力。

既然自己是背鍋俠,就好好背完最後一任鍋,說不定下場反而有所轉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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