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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章 無名之輩喬老賊(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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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歷史上09年國內的IPHONE商標案,就是這樣一個典型的例子:蘋果公司的IPHONE商標,在國內是2009年才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也就是可以霸道地跨類滅絕一切混淆者。

但是,在2007年IPHONE在大洋彼岸剛剛發布、還未進入中國市場時,當時國內就有一家皮具企業搶注了第18大類「皮具、箱包、雨傘」下的「IPHONE」商標。

蘋果公司當然是很注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國際巨頭,喬老賊也不會犯「忘了在某些國家註冊IPHONE」商標的低級錯誤。

但問題在於當時蘋果公司在國內的經營範圍核定中,是沒有做皮具的,所以它哪怕想把IPHONE的第18大類商標註冊下來,也是沒有資格的。

所以。蘋果公司只是做到了「在全世界所有國家把IPHONE這個商標的第9類(電子產品)、第38類(電信/通訊)、第42類(網際網路科技)商標給註冊下來」(也就是蘋果公司營業執照經營範圍里允許的,都儘量注下來)

然後,那家搶注了第18大類IPHONE的皮具企業,就在國內賣了好幾年「IPHONE牌皮質手機套」。

蘋果公司看著只能幹瞪眼,直到09年IPHONE4開始進入中國、因為銷量足夠好,導致IPHONE商標被成功評為全國馳名。

馳名之後,蘋果公司就騰出手來想收拾這個對手了。他們以「IPHONE是全國馳名商標」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不僅別人不能仿冒IPHONE牌的手機、電子產品、網際網路科技產品」,而且「一切以IPHONE為商標的牌子統統不許仿」,要把賣皮革套的也堵死。

但是,這個案子最終在京城二中院以蘋果公司敗訴收場。

案由就是「對方07年就開始賣IPHONE牌皮革手機套時,當時你們的IPHONE商標還沒有馳名,所以07年合法註冊、賣套的公司構成了『在先善意使用』,不屬於『碰瓷蹭熱度』。」

蘋果公司最後撈到的,也不過是一個「可以責令被告方,不得在IPHONE商標已經馳名後繼續擴大生產、增加品類、擴大市場」的權利。

換句話說,蘋果公司告了這個案子之後,那家搶注的皮具廠,只是不能「原先每月生產10萬個,現在增產到20萬個」。

或者不能「原先只有一條流水線,現在追加投資到兩條流水線」。

也不能「對方馳名之前,我們只打入了京津冀市場,現在想向全國發展新的經銷商」。

更不能「原先只賣了這幾個款式的手機套,現在準備研發新款式,並且把業務擴大到IPHONE牌錢包」。

一言以蔽之,那就是對方拿到馳名這個時間點之前,蹭熱度一方做的任何事情,範圍、產量、款式,發展到哪一步,在對方馳名那一瞬間,就必須被凍結。

馳名之後任何新的侵權,就會被嚴厲打擊。

之所以這麼規定,原因在於商標的「研發成本」是很低的,幾乎等於零——只要一拍腦袋,想到一個美好的,溢美之詞,然後交一千多塊錢註冊,就下來了。

這和著作權、專利截然不同——著作權、專利權,大多是要付出艱辛的創作勞動、發明研究工作才能得到的。

但商標又確有重大的無形價值,那麼這些價值是從哪來而來的呢?明眼人都看得出來,是從持有者日常經營積累下來的口碑、名氣沉澱下來的。

換言之,一個商標值不值錢,和它遣詞造句是否優美、辭藻華麗,實際上沒啥關係。「春蘭」比「格力」好聽,但「格力」的牌子就是比「春蘭」值錢,那是因為人家空調做得好,或者賣得多、GG打得多,綜合作用產生的。

這一切,導致了國際上對於商標保護的立法,非常重視「保護在先善意使用」。

後來IPHONE這個案子,被告的皮具廠就是可以這麼抗辯:

「你說我是蹭你的熱度,你怎麼證明?07年的時候,IPHONE能合法地在華夏大陸買到嗎?有在國內電視台打GG、能拿出在華GG費發票麼?這兩項都沒有,又不是「馳名」,你憑啥說IPHONE在華夏有名?

「要不是哥在國內賣IPHONE牌手機殼,說不定華夏人都不知道IPHONE這個商標呢!什麼?你說我當時知不知道米國有個牌子叫IPHONE?我當然不知道了!我是個賣皮包的啊!又不關心電子行業。IPHONE是什麼?我當時聽都沒聽說過!所以你們蘋果公司應該感謝我們皮包公司,賣了兩年手機殼,還幫你們在國內預熱了品牌呢!不問你收錢就不錯了!」

縱然喬老賊當時心中有一萬句MMP要講,面對這種抗辯他也是說不出來的。

因為在法律上,你在沒有銷量的情況下(歷史上IPHONE到4代才正式以運營商渠道進入國內,此前可以買港行,但是只能當遊戲機打,因為沒有國內運營商的MEID這些(入網許可證)),要想證明自己有名,就只有「馳名商標」這一個最過硬的證據。

如果不是「馳名商標」,哪怕民間每天有10億個人在談論IPHONE,但從法律上來說,你就是沒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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