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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三十二章 辯論(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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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話是什麼意思呢?

此事涉及典故,上古時,舜(還沒有成為君王)因為父母對他不好,所以婚事沒有著落,當君主堯要把女兒娥皇、女英嫁給他時,舜沒有告訴父母就成婚了。

舜的行為是不告而娶(不告訴父母擅自結婚),但沒有錯。

後漢趙岐,對《孟子》做注,解釋了這段話:

於禮有不孝者三事,謂阿意曲從,陷親不義,一不孝也;家窮親老,不為祿仕,二不孝也;不娶無子,絕先祖祀,三不孝也。

直白點說,不孝有三,其一是:發現雙親有錯不勸,讓雙親陷於不義之中,這是不孝;

其二,家裡窮,年邁的雙親吃不飽,做兒子的不去為官拿俸祿(不去幹活想辦法賺錢糧)贍養雙親,這是不孝;

其三,兒子不娶妻生子,沒有後代以延續祖先香火,這是不孝。

這三種行為里,兒子不娶妻生子,沒能生下後代(男丁)延續祖宗香火,是最大的不孝。

所以舜不告而娶的行為,並不是不孝,相反,結婚生子延續祖先香火,這才是大孝。

文章以此給出論點,那就是離開家鄉前往大都會、商埠務工的人們(男子),如果碰到合適的女性,不告而娶,這不是不孝,而是孝行之一。

因為只有結婚生子,有了後代,才符合先賢所說的孝行,基於這個道理,人們結婚可以不先告知雙親、不需提前獲得雙親同意。

若一味要求人們結婚需要父母來安排,萬一父母安排不當,導致兒子結不了婚、無後,這是不對的。

宇文溫看到這裡眉頭一揚,覺得文章論點很合他的心意,如今工商業大興,大量流動人口聚集在各大都會、商埠,這些人的婚姻,確實不該拘泥於「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朝廷修訂的律法,就是要讓婚姻權一定程度上擺脫宗族、父母,讓適婚男女們有自由戀愛的權利(相對而言)。

無論是逃脫封建莊園的奴隸,還是離開同居共財大家族的庶出子女,都有自己的基本權利,能在城裡安家落戶(別籍異財),成家(不告而娶)、生兒育女,過上新生活。

但是,今日這份報紙上也有文章持不同觀點,認為「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的意思被人曲解。

該文章引經據典,以《孟子·離婁(下)》內容作為論據:

世俗所謂不孝者五:惰其四支,不顧父母之養,一不孝也;博弈好飲酒,不顧父母之養,二不孝也;好貨財,私妻子,不顧父母之養,三不孝也;

從耳目之欲,以為父母戮,四不孝也;好勇鬥狠,以危父母,五不孝也。

這裡面提到了五不孝:四肢懶惰,不贍養父母,這是第一種;酗酒聚賭,不贍養父母,這是第二種;貪吝錢財,只顧老婆孩子,不管贍養父母,這是第三種;

放縱情色享樂,使父母感到羞辱,這是第四種;逞勇好鬥,連累父母,這是第五種。

沒有說「無後代是不孝」。

其次,「不孝有三,無後為大」中的三,實際應該是虛數,不是指數字「三」,一如「文武百官」中的「百」,否則無法和同一卷書里所說「不孝者五」對應。

所以,「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的真正意思,應該是「不孝的行為有很多,後輩沒有盡到後輩應盡的義務,這是最嚴重的不孝行為。」

文章作者認為,舜不告而娶的行為之所以不是不孝,是因為其丈人堯為帝王,是君父,而君父的地位要比雙親更高,所以實際上這場婚姻,是告於君父,並不是不告而娶。

那麼,如今朝廷律法裡,擬允許人們不告(雙親)而娶,只需成婚時有期親做見證,甚至可以用受笞四十下來「免淫奔、奸非之罪」,相關律法條款於禮不合,有待商榷。

宇文溫看到這裡不由得一愣,喃喃:「『不孝有三,無後為大』居然可以這麼解釋的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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