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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章 代言(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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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仁,仁又是什麼,又得扯到一些儒墨之間關於仁的矛盾。

若是直接點頭,這又是不負責任,將來出了問題要有大麻煩。

若取儒家仁的狹義,則補足為禮後乎仁,而克己復禮為仁,以墨家辯術邏輯置換,則等同於禮後乎克己復禮,再簡化為禮後乎禮,適身在墨家又是墨家的二號人物,這是絕對不能點頭的。

你不能說第一名在第一名的後面,認同這個等同於否決墨子的「說知推理」之學,否定邏輯。

若取廣義,仁為儒家所言的一種整體的道德規範的整體,這就更必須要與之劃清界限。別人可以既要儒家的苗,也要墨家的草,適這個副巨子不行。

因為從墨子評價義渠火葬和橋夷食子,以及適篡改的樂土九重之說,道德在墨家的概念里是可以隨著時代而變化的,有時候不是一種準則,而只是一種習慣。

不能說人家義渠人火葬就不孝,也不能說貴族守孝三年就比貧民守孝三日要孝順。更不能說父孝悌這些上下有別服從禮法的東西,是永恆的、不可更改的道德。

但儒家認為道德是永恆的、普適的、不變的,同時又是可以規定於制度的亘古不變的,因此禮才是不分生產力水平治世的基礎。

同意這個,等同於同意在工業社會,有能力必須服喪三年,那麼也就沒有資格嘲笑在工廠定時朝拜這樣的事。因為若禮是對的,那麼服喪三年就必須要在這三年內提供帶薪喪假,算吧算吧家裡親戚死一圈,一輩子衣食無憂,那麼這是資本必然不同意的。到時候就看誰輸誰贏,是禮戰勝了資本,還是資本捏碎了禮。

所以若不可以永恆,那麼就可以變革,並非是萬世不易的。

於此時,這也必然涉及到儒墨之爭,墨家不能承認,一旦承認就要承擔違背了「君、父、孝、悌」等似乎永恆普適道德準則的非議。

若是永恆普適不變的,那么小輩必須服從長輩,身份低賤的必須服從身份高貴的,這完全於墨家的「人無分老幼貴賤,皆天帝之臣,人人平等」的說法相悖。

既是廣義,儒家的仁那就必須包含孝悌尊卑,那麼本身墨家兼愛、平等就已經違背了儒家的廣義道德,所以墨家必須連「仁」的概念也得變。

要麼,就明著說自己不守儒家的仁,但天下有心人很容易將這句話斷章取義為墨家不仁,這正如後世「共妻」之說,於宣傳不利。墨家自始至終,從未說過自己就是要「不仁」。

要麼,就只能另起爐灶,談仁,但又要講清楚自己的仁是什麼,所以變為了墨家仁、但本質上守墨家的「仁」。對外宣傳,人們都認為墨家仁,有心辯論的,又自然落入陷阱難占上風;無心辯論的也只能鬼哭狼嚎說墨家「無父無君,實乃禽獸」,這就落了下乘。

于氏族時代和春秋而言,君父孝悌這些東西,確實是一種有利於社會的、物質基礎之上符合時代的道德,但一旦社會發展……君算個屁?悌誰人守?

因而墨家要把仁,變為「愛己」,墨家中仁的最高境界是兼愛,因為人人愛我我愛人人所以我得到了數倍的愛己。

這裡的兼愛的合理性解釋,必須也必然是以「愛己」為基礎的,不是把一切奉獻給別人的聖徒,而是先愛己,後愛人。

墨者與聖徒之間的區別,在於墨家沒有天堂,所以聖徒愛人,或許也是為了愛己,但是這個愛己最終實現是去天堂。這是一種利。

而墨家則是依靠邏輯自洽,將兼愛與愛己變成一道數學題,理論上確實無懈可擊。這也是一種利。

墨子談到愛,便談愛己、愛馬與用馬的區別。

因為只有知道愛己與愛馬用馬的區別,才能知道如何愛人,連自己都不愛又怎麼知道怎麼愛別人?把愛別人,等同於為了用別人,那本身在墨家看來就是一種錯,甚至直接定義為「用」而非「愛」。

愛天下,自己又在天下之中,所以愛天下等於愛己加上愛天下其餘人。若人人愛天下,那麼每個人都得到了天下人那麼多倍的愛,從邏輯上推出兼愛就是最高境界的「愛己」。

這裡面是邏輯自洽的,若不談愛,將其化為自尊和尊重他人,也是一樣的道理。

但在這之前,就需要依照不同的時代,以不同的政策,使得人人可以最大程度的「愛己」,由此又推出墨家體系之下,公共權力和法律的制定準則和基礎。

比如「十人十義、百人百義」的上古亂世,在「義即為利」的前提下,那麼百人百義中,或許有一種「義」名為絕對的自由,原始的自然形態。

即我可以自由地劫殺別人,來愛自己,使自己得利。但是,我可以自由的劫殺別人,那麼別人也可以自由地殺死我。

然而,根據墨家體系內的功利觀,生命大於財富,飢餓之時選粟米而不選隨侯珠等等論證,可推出:生命權的利,大於財富權的利。

由此,為了每個人都能得「大利」,就需要「集眾義以為義、選賢人為天子」,出讓這部分自己的利給公共權力,以出讓自己不能劫殺別人的小利,獲得別人也不能劫殺自己的大利。

於是墨家之法,不能隨便殺人,理由是:如果可以隨便殺人,那麼自己就有被殺的風險,支持這種律法就是不愛己。

而墨子又言:仁、愛己也。

由此可證,不愛己,等於不仁。

而不能隨便殺人的法,則為仁的一種體現。

又因:生命權是愛己、利己的基礎,推出生命權是一切利益的根本,所以最大的懲罰就是剝奪別人的生命權。

因而墨家之法殺人者死,是為了每個人都減小被人殺死的風險,是為了最大程度的愛己,所以墨家之法殺人者死,是為仁法。

這一切論證的前提,又源於「人無分老幼貴賤,皆天帝之臣,故人人平等」,由此可證,世卿貴族的「生命權」,等同於庶民工商的「生命權」,故而「刑不上大夫」的說法,違背了「利己」原則,即為違背了墨家的「仁」,因而儒家不仁。

由上所述,可知公共權力和公共意志,是為了讓每個人在「兼」這個概念下最大程度的利己,而法律從「上古時代,十人十義、百人百義」基礎上由「同義」的公共意志轉化而來。

由以上仁為愛己、集眾為義、義為愛己從而利天下、人皆平等、公意公利即為法等內容,可證「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

「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這是法家的說法,但這個沒有論證,而是結論,是基礎。

墨家通過一些列的論證,得出了「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的結論,從而更加有說服力。

當然,以後來人看,無論是「上古之時,十人十義、百人百義」、還是「於是選賢為天子」、「集眾義以成法」、「舍小利而謀大利為上古義法之始」等等這些,全都是……歷史唯心主義。

全都是一種虛構、一種假設。包括公共意志等等這些,都是虛構,虛構了一個上古時代的情況,以不變的,此時的「人」去推測當時的時代。

但凡這種有些神秘莫測的推測,想要存在,必有其基礎,而這基礎又需要立足於物質的現實。

這種現實就是: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周禮崩解、世卿貴族開始落敗、市民中的工商業者在城市有了一席之地、泗上、齊魯、三晉的私有土地改革,使得出現了這種信奉、喜歡、認可這種幻想理論的階層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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