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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4 弱國外交】(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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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輪會談交談中,葛使極力為秘魯虐待華工的罪行辯解,並聲稱「該國既派使來華議約,如條約立定以後必當照約保護」。

李鴻章則冷靜地表示「中國向以民命為重,自不能置之不問,應派員前往該國查明實在有無苛待華工情事再行設法妥辦」。

葛使見達不到目的就以「若不准立約即行回國相威脅,談判陷入僵局。

英、美等西方國家開始介入,進行多方調停,李鴻章冷靜地分析了形勢,準備作一些有條件的讓步,「欲先與會議查辦章程不即作為條約,以冀層遞折落,或可就我範圍……臣思急脈緩受,仍詳晰照覆該使,允先派員往查並擬具查辦章程四條,屬再面晤商訂。」

在這種情況下,談判無法繼續下去,英使威妥瑪於是「向華國的總裁秘書處議准秘魯使臣赴京暫住,只算英法兩公使友誼,不與商辦公事,來春再赴津等因」,將事情暫時擱置,目的是「指望促進所有使館希望看到的結局———在中國與秘魯之間,談判成一項條約。

「總裁息怒。」李鴻章戰戰兢兢道。

萌總裁發了一通脾氣之後,嘆口氣道:「我知道發脾氣沒用,就是惱火,我們即便沒有強大的海軍,對這小國構不成威脅,他們就不怕華國強大起來,不怕死?」

「小邦只顧眼前利益,再說,這都是清廷遺留的問題了。」李鴻章勸慰道。

第三輪談判舉行,雙方的爭辯仍十分激烈。

葛使在英國駐北京使館翻譯梅輝立和美國領事沙遜等外交官的支持下,氣焰囂張、狡執異常。

沙遜致美國國務卿衛三畏的信函中提及雙方的分歧主要表現在:「第一,李鴻章拒絕初步協定冠以按中文的意思表示是一項「條約」的那種名目。第二,寫入最惠國條款。第三,寫入上校葛爾西耶的如下建議,即:在被派往秘魯的委員會提出報告後,中國承擔立即簽定移民協定的義務。第四,李鴻章堅持目前談判著的這項初步的協定、協議或條約,根據委員會的報告可以廢除並不使中國政府承擔於將來締結任何條約的義務。」

於是沙遜領事在中秘代表之間斡旋,他向李鴻章表示「秘魯政府是視談判的結果才來批准(有關移民問題的)特別協定的,因此除非締結條約,中國肯定會失去由此特別協定所帶來的利益」並提出「以僅規定自由和自願移民為內容的美國條款來代替有異議的移民條款」的建議。

最終說服了頑固的葛使,中秘雙方最終簽定了《中秘會議專條》和《中秘友好通商條約》。

專條與條約的簽定都為華工爭取到相當的權益。如專條中規定:……又各華工合同若無送回字樣,合同已經期滿,該工人無力自出船資,有願回國者,秘國應將該工人等附打往華船上送回,船資一切無須工人自備,秘國自行料理……條約中對華民有利的幾款如下。

因此,「中秘條約的簽定可視為中國在外交上,特別是為保護秘魯華工所作出的努力而贏得的一個小勝利」,而李鴻章在其中的功勞自然不能抹殺。

這當中,萌總裁一直沒有揷手干預。

不過,萌總裁非常的氣憤,如果華國有自己的海軍的話,不用受這些窩囊氣。

《中秘會議專條》規定:一面由中國派員前往秘國,將華民情形徹底查辦,並出示曉諭華工,以便周知。一面秘國無不實力襄助,以禮接待。

因此,中秘立約後不久,李鴻章就積極物色合適的人才考察秘魯,他清醒地認識到,「……奉使絕域在今日極是難事,中外語言文字、法律風俗迥不相侔,即有品端識正之人,貿然遠行格格不入,何從下手,況古巴不過查訪實據,秘魯則查而兼辦,欲得融洽分明措置妥當者尤難其人……秘魯招去華工粵人居多,先欲通曉華工言語性情,非粵人不可;又欲通曉英文及日斯巴尼亞文字,非粵人而遊歷外洋者不可」。

因此「洋學及西國律法探討頗深的容閎成為他的首選,因為李鴻章認為容閎「洋情既熟,必敢與若輩齗齗爭論,其志趣尚知要好,以粵人查辦其鄉之受苦者斷不至囁嚅典忍致令華人吃虧,是乃用其所長之意。

容閎也不辱使命,至秘魯,以迅速之手段,三閱月內即調查完竣,一切報告皆以造齊。其報告書中還附有詳細的《華工供詞見證》及《秘魯華工稟語》,此外「另附有二十四張攝影。

凡華工背部受笞,被烙斑斑之傷痕,令人不忍目睹者,予乃藉此攝影,一一呈現於世人之目中。

秘魯華工之工場,直一牲畜場。

場中種種野蠻之舉動,殘暴無復人理,攝影特其一斑耳。

有此確鑿證據,無論口若懸河,當亦無辯護之餘地。

這為華國政府對秘魯換約時採取強硬態度提供強有利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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