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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5章:一個孩子10億美金(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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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伯的想法是。

慈善基金會的避稅計劃必須進行,這是既定的事實。不這麼搞的話,想一想每年要交那麼多的錢給聯邦政府。想一想都有些心痛,但後面還有更恐怖的遺產稅,贈與稅。

但是慈善基金會之外,亞伯還準備建立另外一個信託基金。慈善基金會將來會作為亞伯旗下公司的控制公司,但是準備他將另外一部分收益切割出來,單獨的作為家族的資產信託基金。

以後有他的孩子們,以後他的女人們,所以每年固定的從家族信託基金中領取一定的收益的收益。

他暫定的計劃是20年,因為20年後,他的孩子們才會慢慢的成年!

他對法蘭克·奧斯丁說出了自己的想法,法蘭克·奧斯丁想了一下以後,輕聲回答:「boss,二十年的信託計劃雖然很長,但對於大部分國家或地區所設立的期限來說,二十年其實很短!這意味著,您如果想要在您的孩子成年之後將信託資產轉交給他,仍然需要支付贈與稅……」

「呃……」亞伯微微一愣,「有這回事!二十年還很短嗎?這麼長了還要交稅」

大律師笑道:「根據信託的不同類型,不同契約,不同期限,可以組成不同的信託組合!要想避免繳納贈與稅,只能是永久信託,如果還有二十年的期限設定,恐怕只有聯邦境內的特拉維州等少數地方可以選擇!而同等條件下,華夏那邊的香江是80年,開曼群島是150年,英屬維京群島是100年,澤西是100年……這裡面存在非常複雜的設定!」

委託人與受委託人在制定契約的時候,可以靈活定製有關的各種規定,由此產生不同的家族信託種類,大致分為六種:一,可撤銷信託;二,不可撤銷信託;三,全權信託;四,浪費信託;五,固定信託;六,永久信託……

永久信託可能「永遠免於繳納轉讓稅」,所以直到1980年左右美利堅才逐漸允許設立永久信託,但每個州法規又不同,目前只有十幾個州允許該類信託的存在。之所以是可能,是因為這個法規也存在被政府廢除的可能性,畢竟任何一個法規都不是固定不變的,哪怕是最高級別的憲法。也會有被修改的可能性!

通常意義來說,家族信託是為總資產超過兩億美元的富裕家庭服務的。但後來很多家族運用非常廣泛,一般富裕的家庭也會使用這種工具規劃傳承財產,並且後來漸漸得到了全世界富豪們的吹捧。

一般來說,富人們設立家族信託的原因都是不盡相同的。

有些人是為了財富靈活傳承。比如亞伯,他就非常在意家產能否真正由自己的後代所繼承,做慈善的最終目的當然不是為了慈善本身,而是為了避稅!這一點,亞伯就毫不避忌地對法蘭克·奧斯丁領導的自己的法務團隊和會計團隊,提過自己的最終要求。

有些人是為了財產安全隔離。委託人多是企業實際控制人。現實操作中企業和個人的財產無法清晰界定,當企業面臨財務危機時,個人資產往往也成為債務追償的對象。而信託資產是獨立存在的,其名義所有權屬於受託人,與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的其他財產隔離。

因此委託人的任何變故都不影響信託資產的存在,受益人是通過享有信託受益權(而不是遺產本身)獲得利益及信託文件指定的管理權限。這樣一方面債權人無權對信託財產進行追索(除非信託財產為非法所得),降低企業經營風險對家族財富可能產生的重大不利影響;另外也避免了委託人的家人將財富在短期內揮霍一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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