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1章 羅大狀的訴訟策略(2/2)
根本沒做過的事情,怎麼可能說得出來。
而且在審判庭上,也不敢編瞎話——如果被戳穿謊言,那可不是鬧著玩兒的。
頓時急得冷汗直冒。
「法官閣下!」
關鍵時刻,張偉站了起來,朗聲開口:「基於我國現行刑法『人權保障理念』,在實務中通常採用『疑罪從無』原則。」
「如果在審判階段,既不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的,應推定其無罪。」
「我方當事人確實無法證明他對原告有具體贍養行為,但原告方亦沒有充足證據證明我方當事人存在遺棄行為。」
「若按此情形,應當認定我方當事人無罪。」
「因此現在的關鍵並不在於我方當事人能否證明自己無罪,而在於原告方是否能證明我方當事人有罪!」
疑罪從無!
這是現代刑法「有利於被告人」人權保障理念的具體體現,是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所規定無罪推定原則的派生標準。
具體來說就是,如果在審判階段,既不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的,應推定其無罪。
張偉很機智,他知道劉志華沒辦法證明自己對原告有過贍養行為,畢竟他壓根兒沒做過。
所以就將難題丟給對方。
你得證明我方當事人存在遺棄行為,而不是要求我方當事人證明他沒有遺棄,對吧?
誰主張誰舉證嘛。
更何況這可是刑事自訴,更加要求你自訴人要備齊證據。
張偉剛說完,另外兩個律師緊接著也開口道:
「附議。」
「俺也一樣。」
張偉目光怪異的瞥了兩人一眼。
這兩個傢伙,這是打定主意要抱大腿了。
估計指望不上。
看來這次庭審,還是得靠自己。
想到這裡,張偉接著說道:「子女與父母雖有血緣關係維繫,但子女都不是聖人,在日常生活中難免會跟父母有些矛盾或者不愉快。」
「大家們心自問一下,你們有沒有跟自己的父母或者子女發生過口角?」
「這是很正常的事情啊,方才五號證人所說的情況,我認為是正常現象。」
「當然了,我方當事人確實語氣過重,傷害了原告,但這並不足以證明我方當事人存在遺棄行為!」
「附議!」
「俺也一樣。」
另外兩個律師繼續抱大腿順風輸出。
羅大狀面無表情,接著直接出示新的證據:
「這份證據,是市三院權威專家出具的精神鑑定報告,從鑑定報告可以看出,我方當事人患有中度抑鬱症,並且有引發老年痴呆的風險!」
「至於患病原因,專家指出是因為常年獨自生活,精神壓力過大,再加上子女惡語相向……」
羅大狀直接把最重磅的證據甩了出來。
這也是本次庭審的殺手鐧。
因為三名被告的行為,導致原告身患抑鬱症,再加上她年事已高,抑鬱症會加重老年痴呆的發病機率,這難道還不算「情節惡劣」!?
這份證據一經展示,瞬間引爆了旁聽人員的情緒。
「媽的!就算把我驅逐出去我也得說!你們三個畜生不如的東西,良心都爛透了你們!就你們這樣的,肯定會有報應!法官大人,不用你說,我自己退出去,我只求重判這三個雜碎!」
一個脾氣火爆的老大爺一同怒噴,然後主動退出了審判庭。
陳忠漢哭笑不得。
其實嚴格來說,這老大爺的行為已經嚴重擾亂法庭秩序,可以追究他的責任。
但另一方面來說,陳忠漢為他點讚。
這簡直就是法庭上的完美嘴替啊。
如果不是陳忠漢身份特殊,他高低得狠狠的罵一罵這三個狼心狗肺的不孝子女!
太惡劣了,太無恥了!
好在沒有其他人亂來,審判庭秩序倒也沒有受到嚴重影響。
庭審繼續。
「張律師,你趕緊反駁他啊!」
劉志華額頭冒汗,咬牙催促。
他也發現情況對自己非常不利了,著急了。
張偉眉頭緊鎖,臉色凝重。
略作思索後,硬著頭皮開口道:「這份證據只能證明原告存在中度抑鬱症,但並不能證明她的抑鬱症是由我方當事人引起的!」
「附議!」
「俺也一樣!」
另外兩個律師也連忙開口附和。
羅大狀面無表情的開口道:「抑鬱症誘發原因有四種。」
「第一種,生物學因素,也就是神經生化假說,即腦內5-羥色胺、去甲腎上腺功能活動降低而導致抑鬱。」
「第二種,內分泌因素,如果下丘腦-垂體-腎上腺軸處於持續興奮狀態,分泌的過量激素對單胺類遞質受體起抑制作用,便可能引發抑鬱。」
「但是根據專家出具的權威報告顯示,我方當事人並沒有這兩種情況,因此可以排除。」
「此外便是心理因素和社會環境因素。」
「根據走訪調查結果顯示,我方當事人生活中並未遭遇特殊事件,且鄰里和睦,因此心理因素和社會環境因素可以具體歸納為,三個子女對我方當事人的無視、冷漠甚至惡語相向!」
「法官閣下,我申請出示證據。」
陳忠漢同意。
接著,羅大狀再次出示證據。
「第一段是通話錄音,發生在我方當事人提起刑事自訴之後,一號被告人劉志華打電話過來希望我方當事人撤訴。」
「第二段是三名被告人私下找到我方當事人,逼她撤訴的錄音!」
「大家自行體會。」
錄音被當庭播放出。
鄭愛霞的聲音比較低,有些小心翼翼的為傲,甚至是……卑微。
聽得人心酸不已。
反觀對方,卻趾高氣昂,咄咄逼人。
甚至還出現了「老東西」、「老湖塗」之類的明顯帶有侮辱意味的詞。
態度簡直惡劣到了極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