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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千二百五十五章 魏律秦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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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明確記錄,商鞅入秦,攜帶這李悝的《法經》,這是一部法典,是李悝收錄當時各地法令,整理成書,請魏文侯作為魏國法令施行的法典。」

「很明顯,其後商鞅幫助秦國訂立的新法,就是根據《法經》,再結合秦國實際情況,予以改動施行的。」

「從這個意義來看,秦法其實就是魏法的傳承,因此這兩條魏律出現在秦國官吏的施政指南當中,本身是不需要驚異的。」

「這兩條律令與其餘的律令相比,顯得非常的殘酷,其根本原因,我覺得在於它們所針對的人群。」

「把這幾個字填上,兩條法令所針對的人群,應該是假門逆旅,贅婿後父,或率民不作,不治室屋。」周至指著律令上的文字:「假門,就是賈門,即坐賈,客店;逆旅,即行商;贅婿,即『入人孤寡』的野人,『後父』也是如此,不過所入的人家本來有子,這種行為屬於徼人婦女。」

「為什麼要嚴厲打擊這樣的行為?因為當時有『重農抑商』的政策,農業產出的糧食,是國家征戰所需的最重要戰略物資,這些都是國力資本,必須有限保證。而獲得土地的方法,除了在戰場上獲得軍功,就只能來自繼承。」

「而假門逆旅,明顯就是逃避兵役,沒有土地還有能力營生的那群人,當時的秦國推行軍功爵制度,會不會狠狠打擊這類對象?當然要。」

「贅婿後父,明顯是通過不服役的手段,通過合婚手段獲得孤寡手上土地的那群人,秦國會不會狠狠打擊這類對象?當然也要。」

「這兩種行為明顯是在挖秦國軍功爵制度的根基,在統治者看來這就屬於用非法手段獲得逃避國家義務,占有國家資源,秦法用這麼殘酷的手段來對待他們,當然也有其充分的法律基礎。」

「因此這兩條律令出現在《為吏之道》里,恰恰說明了魏律和秦律的傳承關係,更是秦國為了保證新法推行而必須強硬實施的法律手段,本身與秦法『暴』和『仁』沒有直接關係的,在秦人眼裡,這是理所當然的『政治正確』——對於毀壞我大秦立國之基的這類人,我不直接殺了,讓他們去前線當炮灰,不是已經很仁慈了嗎?」

「至於說秦法暴與不暴,我們應該看到驪山囚徒,遷徙北方抵抗匈奴,遷徙南方鎮壓北越的那群人,他們的身份,為何會是上述那些人當主力,另外增加了『罪吏』,『刑徒』,『亡命』,以及貴族豪富家的『私』,『仆』,『徒』,『童』。」

「最關鍵的問題,這些人為何會有那麼多?這本身說明秦國的社會問題,在統一強大的同時,已經積累到了相當的程度。」

「我們在說回贖罪甲這個問題,徭役失期罰甲真的是仁慈嗎?其實我們更應該思考的是,按照當時的處罰,當時的陳勝吳廣和劉邦,他們是否承受得起?」

「我們再翻翻資料就查得到,我記得是一甲值金二兩一垂,或者是錢一千三百四十四。兩甲的處罰都能讓上述幾人逃亡,或者與秦二世而亡的結果之間,有著必然的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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