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1章 當庭拍桌質問!合議庭如何定義(1/2)
第341章 當庭拍桌質問!合議庭如何定義法定情景?!(小勁爆)
對於審判長在庭審上的連續幾個問題。
說實話…
太具有傾向性了。
基本上與一審時的判決以及卷宗上所記載的相關情況相差不大。
只不過在一審卷宗的記載上…
當時庭審宣布判定的情況,要比本次二審直接的多。
面對審判長的數次傾向性提問,蘇白直接舉手示意。
「審判長…」
「我方認為審判長的提問,並不符合法律公正的情景。」
「審判長的提問,太過傾向於夏明遠有罪。」
「以上的幾個問題,夏明遠根本回答不了,也不用回答。」
「所以我方申請駁回審判長的有關提問。」
…
蘇白直接開口,駁回了審判長的以上提問。
駁回的主要原因,當然是審判長在詢問中具有傾向性,於法於理於情都對自己的委託人不利
那麼他在庭審場上肯定要為自己的委託人爭取相應的訴訟權益。
只不過面對蘇白的駁回,庭審場上蔣峰表情上明顯有些不悅。
隨後開口:「剛才對於夏明遠的詢問是有關於案情的詢問。」
「對於這一點,夏明遠可以不做回答,但是相應的後果需要夏明遠個人承擔。」
???
不是,憑什麼要讓夏明遠個人承擔?
在法律上,有著面對審判長的某些提問,當事人有權利拒絕回答。
拒絕回答,後果由當事人個人承擔。
可是剛才,蔣峰的詢問很明顯是具有極大的針對性的。
這種針對性的問題,完全不符合相關的訴訟規定。
根據相關的法律訴訟規定,哪有讓犯罪嫌疑人來證明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的證據的?
「可是依照相關的訴訟法規定,在庭審上不得讓犯罪嫌疑人自證。」
「剛才審判長的詢問已經涉及到,讓犯罪嫌疑人自己證明自己的清白。」
「這已經不符合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則。」
「我方認為,就算是讓我方當事人承擔後續責任,可是審判長的詢問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和法律定義嗎?」
審判台席位上,作為審判長的蔣峰,面對蘇白提出來的問題。
繼續開口:「關於有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問題,這一點我作為審判長,心裏面很清楚。」
「所以對於上訴方認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法律定義,這件事情,不予討論。」
「現在請夏明遠回答我提出的問題,若是不進行回答,那麼相應的後果需要夏明遠個人承擔。」
面對審判長無視訴訟規則,蘇白微微皺了皺眉。
沒有說什麼。
只是眼神示意,夏明遠該怎麼回答怎麼回答。
審判長的提問雖然不符合庭審的相關規則。
可是沒有進行相關的判定,一直在這方面進行糾纏,這場庭審也推進不下去。
所以,對於這一點蘇白做出了一定的讓步。
你問我答。
可是如果進行相關的判定,肯定接受不了。
不過話說回來,這一次上訴到市中院,又遇到了只憑藉口供和無客觀事實證據進行判定。
甚至來說讓犯罪嫌疑人自證自己的清白…
說實話…這不扯淡嘛?
犯罪人自證自己的清白,自證自己的主觀性是什麼情況?
完全不符合相關的程序!
那再說。
如果犯罪人不能夠自證自己沒有犯罪行為,是不是從側面來講,可以判定犯罪人有犯罪行為?
蘇白:…
關於這一點,刑事訴訟法中有著明確的規定,庭審不得要求犯罪嫌疑人進行自證。
當然也有特殊情況,例如說有犯罪事實。
比如某公職人員在面對控告「不明巨額財產來源罪」的時候。
犯罪嫌疑人需要對不明巨額財產進行說明,說明財產來源。
可是這是在有客觀事實的情況下,要求的自證行為。
針對夏明遠的這個案子是在無事實的情況下,來自證不存在事實。
本身就不合理。
而另一邊,蔣峰依舊在對夏明遠進行著詢問:
「夏明遠請回答剛才我所提問的問題。」
對以上的問題,夏明遠的確拿不出來任何的事實依據,於是開口:
「我拿不出來證據,證明我沒有騷擾和猥褻。」
「但是我絕對沒有故意把這幾名學生叫到辦公室,或者是以這幾名學生違反校規這種原因。」
「去騷擾和威脅。」
「這一點在學校裡面是很多人都知道的。」
「還有…我在學校裡面不止處罰過這三名學生,還處罰過其他不少的學生。」
「那其他學生為什麼沒有這種情況,單單只有這三名學生有?」
「我雖然拿不出證據,但是我知道這三名學生完全是在對我進行污衊。」
「妥妥的污衊!」
「我希望審判長能夠考慮到這種情況。」
「嗯…關於你提出來的問題,合議庭會進行相關的考慮。」
「根據上訴人現在的說法,上訴人是沒有任何的證據能夠表明,不是故意的以及沒有侵害三名受害人對嗎?」
「對的,沒有證據。」
「好的。」
蔣峰點了點頭:「那麼上訴人委託律師還有什麼要陳述的嗎?」
「有的。」
「我方申請補充的一個證據。」
「申請通過。」
蘇白將相關的證據提交給了一旁的工作人員。
在一旁的工作人員將證據交給審判長後,蘇白繼續開口陳述。
「我方補充的證據是,關於學校的問卷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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