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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1章 當庭拍桌質問!合議庭如何定義(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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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補充的證據是,關於學校的問卷調查。」

「我走訪過學校,向學校內的學生老師詢問過吳艷,何娟,李冰等人,在學校內的做法和口碑。」

「受害人三人在學校內的口碑不好,經常有違背學校規定的事情發生。」

「多次欺負他人。」

「並且在夏明遠被立案調查後,吳艷,何娟和李冰等人,向學校內的同學好友大肆宣揚。」

「是由於自己親屬的利害關係,讓夏明遠被立案調查。」

「通過這一點,再結合著本案中只有吳艷,何娟和李冰等人的口供。」

「所以我方認為,在無客觀事實的情況下,需要考慮到一審當中的利害關係,撤銷一審判決結果。」

審判台席位上,望著蘇白提交的證據,蔣峰面無表情:「關於這一份證據,合議庭已經了解。」

「受害人一方有沒有什麼要表訴?」

這一份證據從側面上來講肯定是不利於受害人的。

當然對此,王琴也開口對其進行了解釋:

「首先,針對這一證據暫時沒有經過鑑定,我方認為,法院方面不應當予以採納。」

「證據本身就存在疑惑。」

「再有。」

「本案中涉及到的未成年人在心智方面可能還不成熟。」

「所以容易將夏明遠本身的有罪行為,歸納為其他行為。」

「在這一點上存在著「虛假成分」的炫耀。」

「所以我方認為這一證據不能作為,受害人在口供上作假的情況。」

蘇白:「證據可以在庭後進行相關的鑑定。」

「根據在訴訟申請中的上訴請求。」

「我方已經提出了,受害人吳艷其舅舅在本案中涉及到了利害關係。」

「何娟其叔叔在本案中同樣涉及到了利害關係。」

「其中,本案兩名當事受害人的親屬涉及到了利害關係。」

「這一點是需要考慮到的吧?」

「再結合吳艷等受害人的說辭,增加了其真實性的可能。」

「也就是說,吳艷等人提供的口供為虛假口供。」

關於這一點的辯訴,雙方表現的都非常的清楚。

蘇白提出這一證據,就是在說明吳艷等人的受害者的口供是虛假的。

並且是通過虛假訴訟將夏明遠進行立案調查。

而王琴則是用未成年,不懂事等藉口還駁回蘇白的這一觀點。

無論從證據還是客觀事實來講,蘇白的答辯,都遠高於王琴。

現在答辯已經進入到了後期階段。

只需要等待著審判長的相關判定就好了。

只不過…

這一次的判定,從剛才蔣峰的表現當中。

可以明顯的看出來對方是傾向於受害人一方的。

蘇白抬頭看向審判台席位。

蔣峰在整理好相關材料後緩緩開口:

「雙方就本案的相關情況都已答辯完成。」

「現在宣布關於答辯的判定。」

「首先——針對上訴方提出的證據,暫時沒有經過鑑定,所以不予採納。」

「其次,對於受害人的口供,以及相關情況,法院方面認為,有一定的合理性。」

「原因如下:」

「作為學校內的一名教導主任,夏明遠在懲罰學生時,完全可以不用身體接觸。」

「在他明知道有可能會在懲罰學生,有身體接觸,可能接觸到隱私部位時仍然用這種懲罰行為。」

「其在主觀上就有一定的故意表現性。」

「基於這一點。」

「又與受害人吳艷,何娟,李冰進行身體上的多次接觸,將其叫到辦公室內。」

「加之在其主觀的故意性上,不能證實自己無猥褻和騷擾的行為。」

「現在判定夏明遠具有猥褻和騷擾的行為。」

在審判長蔣峰進行判定的同時,蘇白覺得這個判定就離譜。

這麼判是吧?

知道有可能會觸碰到隱私部位,等於觸碰到隱私部位?

不是…這個邏輯是怎麼來的?

刑事案件,說100遍:證據,直接證據,客觀事實!

一樣都沒有隻依照口供和有可能的故意,就能判三年半有期徒刑!

這不恐怖嗎?

蘇白當庭直接反駁:「審判長剛才的判定所依據的客觀事實和直接證據呢?」

「在哪?!」

「沒有客觀事實和直接證據,為什麼要判定夏明遠有犯罪的事實性?!」

「我想請問審判長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哪一條,哪一個規定,進行的判定?!」

面對蘇白的質問,蔣峰微微皺眉,但還是開口回覆:

「關於本次判定,是基於所適應情景。」

「基於所適用情景是指無客觀事實證據判決?!」

「所適用的情景是什麼情景?」

「是依照著受害人的口供還是審判長根據自己的主觀來擬定的情景?!」

「我請審判長能夠給予我方一個明確的解釋!」

蘇白望著審判台席位,直接拍響了桌子。

這不欺負人嗎?

到這種時候了,肯定就不介意和審判長以及合議庭成員撕破臉皮。

為什麼?

因為對方已經不講所適用的法律了。

適用情景,適用什麼法律情景?

如果只用法律情景進行判決,那麼剛才還答辯什麼?

你直接開庭就宣判不就好了?!

何必還走相關的流程?!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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