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4章 被告陳述的什麼?觀眾:去TM的(2/2)
「可能受害人家屬沒有明白我剛才陳述的意思。」
「我剛才陳述的是在情緒方面有一定的責任,並不是說他在在這個受害的過程中有責任?」
「呸!你放屁!」
楊鐵軍對著吳振呸了一口,還想繼續說什麼。
可是卻被審判台席位上的審判長敲響法錘進行了打斷:
「請受害人家屬控制一下自己的情緒,這是在進行庭審中。」
「有什麼問題可以在法庭要求進行陳述的時候陳述,也可以讓委託代理律師進行代替陳述。」
「請不要在庭審上發泄!」
面對審判長的提醒,楊鐵軍這才怒氣沖沖的坐了下來。
但是情緒明顯依然非常的氣憤。
蘇白望著楊鐵軍這麼氣憤,示意李雪珍安撫一下。
然後抬頭看向吳振。
在這時,審判長開始對剛才吳振的陳述,詢問檢方和受害人委託律師的看法。
「對於剛才被告人委託律師的陳述,公訴人和受害人委託律師有沒有什麼想法?」
李雄抬頭朝著被告人委託律師席位看了一眼:
「我方認為,被告方委託律師的陳述完全沒有法律基礎和意義。」
「尤其是關於剛滿18周歲這一個話題。」
「還有作為主題在主觀上的這個問題。」
「為什麼國內刑法要規定18歲為刑事完全責任承擔人?」
「那是因為在法律的意義上,18周歲已經可以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了。」
「就算是只滿18周歲,剛一天,剛一個小時,剛一分鐘,一秒鐘!」
「那也是法律上承認的獨立承擔刑事責任人!」
「這一點,無論是張良的援助律師,還是王文遠的委託律師的陳述,都毫無意義!」
「因為庭審如果依照這一點進行判罰,那麼未滿18周歲為未成年人,就沒有了任何意義!」
「所以這一點完全可以不採納和不聽取。」
「還有就是被告方委託律師陳述的王文遠的主觀。」
「王文遠的主觀,無論怎麼說,他殺人實施犯罪,這些都是客觀的事實,有著故意性!」
「再有。」
「根據被告方王文遠的委託,律師的陳述自首情節可以減輕判罰,這一點我認同。」
「但是這個案子所涉及到的情況特別惡劣,我認為就算是自首也遠遠達不到減輕判罰的程度。」
「檢方依舊認為,本案應當判決四名被告人死刑!」
李雄的陳述是從基本的客觀事實來進行的。
陳述的也基本上沒有什麼太大問題,這幾點都比較符合蘇白的看法和觀點。
但是在蘇白的觀點中認為,這個案件中最重要的一點是什麼?
最重要的一點是吳振最後的陳述!
吳振最後的陳述是想說明什麼呢?
他故意來貶低楊帆這個受害人的目的。
就是想要讓這個案子的罪行從其他方面進行減輕!
好從而有自首的這個情節來判定王文遠,再次減輕刑罰。
可是在這方面來陳述受害人有一定的責任問題,是不是不太合適?
面對審判長詢問有沒有什麼想法,蘇白直接開口:
「審判長。」
「對於剛才被告人所陳述的內容,我方認為全部都非常的不合理。」
「關於剛成年和自首的這兩個觀點,剛才公訴人已經進行過陳述了,我在這裡就不過多的進行論述。」
「我只想陳述關於被告方委託律師所陳述的最後一點。」
「這一點我不理解。」
「那就是剛才被告人委託律師所陳述的楊帆在這個案子中進行了掙脫。」
「激怒了張大力,並且恐嚇了張大力等人,讓其有了強迫胡云雲發生關係,還有殺掉兩人的想法。」
「被告人委託律師陳述的這是什麼意思?」
「你說的情緒責任,那伱能說說什麼屬於情緒責任?」
「你的意思是楊帆不應該去激怒犯罪人員是嗎?」
「是的。」吳振開口。
「好的。」蘇白點頭繼續開口:
「可是,被告委託律師有沒有想過,楊帆承擔情緒責任,這一點依照的是哪一條法律規定?」
「什麼叫做責任?」
「在庭審上所陳述的責任一般都是法律責任的問題。」
「被告人委託律師是認為受害人需要承擔相應部分的關於本案責任嗎?」
「受害人楊帆被四名青年闖入家中控制,看到自己的新婚妻子被調戲。」
「難道說不應該有情緒,不應該有生氣的想法,不應該反抗?」
「我不知道這一套理論是從哪裡來的。」
「但是我很清楚被告委託律師所陳述的這些觀點。
都是想要讓這場案件的刑事責任降低,從而達到為王文遠減罪的目的!」
「可是被告委託律師有沒有想過,王文遠在這場案件中做過什麼行為?」
「入室搶劫,強迫他人發生關係,並且是團伙作案性質,故意殺人!」
「他是整個案件中的主犯!」
「難道只是因為有了自首的情節就能減免其所應當受到的刑罰嗎?!」
「或者說把相關的責任問題推給受害人楊帆,達到減刑的目的?」
「可是楊帆應當承擔任何責任嗎?」
「我認為不應當,在法律的定義上也不應當!」
「所以基於以上。」
「我想請被告人委託律師,不要將責任拋給受害人!」
「在這裡,我想再次提醒一句,兩名受害人在生前都遭受到了殘忍的折磨!」
「被告人的年齡雖然都不大,但是已經達到了負有刑事責任的問題!」
「無知者無畏,他們對於法律知識的不懂,並不是其他人的責任,而是他們自己的責任!」
「理應由他們各自承擔!」
…
蘇白的聲音不大,但是傳遍了整個庭審場。
吳振想把一定的責任拋給楊帆,用以達到讓王文遠減刑的目的。
可是王文遠是什麼情況?
王文遠是主犯!
這麼一個重大的刑事案件,涉及到了兩條命案!
並伴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想憑一個自首情節就要判緩刑?!
怎麼可能!
吳振的其他說法,有一定道理,但也只是有一定道理!
這場庭審的影響力那麼大,他陳述的又沒有法律依據。
審判長怎麼可能採納他的意見?
減刑這件事情想都不要想,必須死刑!
…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