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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3章 判定瀆職!反駁?審判長:駁回(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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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3章 判定瀆職!反駁?審判長:駁回!

對於張亮的陳述,作為公訴人的王立軒非常的不認可。

因為檢方提交公訴,移交法院審理,肯定是有著事實依據的。

撤訴?

人證,口供以及相關的間接性證據都有。

他們憑什麼撤訴?

就憑藉一個沒有直觀的證據,就不能夠判定瀆職了?!

再說了,張亮剛才的陳述完全是基於徐興旺對法律不懂。

徐興旺可能在陳述的過程中,有著一定的漏洞邏輯行為,被張亮抓住了。

基於這一點張亮進行了強烈的反駁。

可實際上呢?

實際上,張亮的反駁點能不能夠被合議庭認同,都很難說。

的確,按照一般邏輯來講,逼供等非法行為,肯定不會留有直接證據。

當事人的口供在沒有直接證據或者是其他證據的驗證下,很難被認可。

可是沒有直接證據,就不能夠判定為瀆職行為了嗎?

並不是!

不管是張亮反駁,認為王芳沒有瀆職,還是其他。

對於再次提出申請撤訴,王立軒作為公訴人開口反駁:

「被告人委託律師不要再提起申請檢方撤訴的請求了。」

「你申請檢方撤訴有什麼依據嗎?」

「或者說你認為檢方在這一次的庭審當中有任何需要迴避的地方嗎?」

「只是你覺得證據不能夠判定王芳有罪,所以就在庭審上,一直讓檢方撤訴,伱的法律依據在哪裡?」

「審判長。」

「被告人委託律師在法庭上,多次要求讓檢方撤訴,而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

「我方申請,對被告人委託律師予以警告。」

審判台席位上,李清遠作為審判長聽到公訴人的開口。

看了張亮一眼。

敲響法槌。

「公訴人申請通過。」

「在庭審上依照證據進行判罰,公訴人移交庭審訴訟合規合法。」

「被告人委託律師要求讓檢方進行撤訴,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和法律事實,現在予以警告和提醒一次。」

「如果再有下次,將驅離法庭!」

這一提醒,已經表明了審判長的觀點。

在這個案子中,就算是被告人委託律師認為證據不足,不足以控告。

那麼無論是判有罪還是無罪,則是需要法院進行決定。

張亮多次提出來,讓檢方進行撤訴,這已經嚴重不符合相關的程序。

李清遠作為審判長也明白張亮是什麼心理。

同時也知道這是公開庭審,張亮主要是想挽回王芳的形象。

但是挽回王芳的形象損害的就是檢方的形象。

王芳有沒有真的瀆職?

當然有!

這種行為,是不被允許。

所以在檢方提出來申請警告後,當即同意了申請。

張亮也明白,審判長這一次提醒的用意,再一再二,不能再三。

既然已經進行了警告,那麼就不能繼續下去了。

庭審繼續。

審判台席位上,李清遠整理了一下目前的答辯進展。

目前,被告方的主要陳述是,沒有任何直接證明能證明王芳逼迫他人進行認罪。

這裡張亮說的直接證據是客觀的事實。

例如說:徐興旺能不能夠拿出受傷的證據來證明王芳的毆打,逼迫等。

或者說有沒有錄像照片來證明王芳的逼迫。

這兩點顯然是不存在的。

畢竟誰也不會在自己明確的知道自己在進行違法行為的時候,留有證據。

那麼缺少了這種直接的證據。

還能不能夠證明王芳的瀆職?

這一點就要看各方的答辯了。

法槌敲響。

李清遠對於現有答辯做出了總結:

「針對本案王芳是否存在因濫用職權引起的瀆職行為。」

「現法院作出以下總結。」

「被告方認為缺少直接證據對王芳進行控告。」

「受害人證人證言沒有客觀的事實依據作為支撐。」

「對於這一點公訴人和控告方有沒有什麼其他要陳述的?」

「有的。」

王立軒當即開口:「除了受害人的證人證言之外,還有其當初同事的直接親眼目睹的證明。」

「這一點是經過了詳細的陳述的。」

對於王立軒的開口補充。

蘇白也趁此機會進行了補充,在舉手示意,得到了審判長的同意後。

蘇白補充道:「審判長。」

「被告方委託律師說的沒有直接證據,指的是沒有客觀的事實。」

「也就是一眼能夠證明王芳有逼迫行為的證據。」

「但是在這個案件當中,王芳有著完整的犯罪證據鏈。」

證據鏈?

張亮微微皺眉,只聽蘇白繼續開口:

「在這個案件當中。」

「根據受害人和王芳同事的口供都能夠證實,王芳有著逼迫的行為。」

「並且王芳的犯罪動機也非常的充足,因為自己有著強烈的立功表現,所以使用了非法手段。」

「再有,從另一方面來看,根據這個案件的具體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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