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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3章 判定瀆職!反駁?審判長:駁回(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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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有,從另一方面來看,根據這個案件的具體表現。」

「徐興旺不是犯罪人,那麼他是怎麼知道具體的犯罪細節和犯罪經過的?」

「又是怎麼描述具體的搶劫殺人現場的?」

「徐興旺的描述和當初執法方做出的推理判斷幾乎一致。」

「這一點是怎麼進行確認的?」

「所以從這一論證來講,再結合受害人的口供以及其同事的口供,可以對王芳瀆職的行為進行判定。」

面對著蘇白的陳述,張亮當即開口進行反駁:

「可是剛才我方已經明確的說過了。」

「判定徐興旺無罪是證據不足,不是以其沒有犯罪情節而進行認定的。」

「而是以證據不足作為主要的關鍵點判定的翻案。」

蘇白:「?」

「被告方委託律師的意思是,雖然判定我方無罪,但是不能證明我方沒有犯罪的事實和犯罪的嫌疑是嗎?」

張亮:「是的。」

蘇白:「…」

既然判定無罪那就是判定了沒有犯罪事實。

現在又在這個案子中否認了當初法院的判決,這在法律上是不被認可的。

「高院方面已經判定我方翻案無罪,證實了我方無犯罪事實,被告方委託律師又陳述我方是因為證據不足而被釋放。」

「雖然說在這個過程當中並沒有證實我方被審訊時是使用了非法程序。」

「可是既然判定我方無罪,那麼在法律的定義上,就是我方沒有參與這場入室搶劫殺人。」

「被告方委託律師的這種說法是在否認高院方面的判決?」

「按照被告方委託律師陳述的缺少證據和我方沒有參與入室搶劫殺人有沒有刑事因果上的關係?」

「在這一點上是有著刑事上的因果關係。」

「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講,被告方委託律師是在表明什麼?」

張亮:「我方並沒有否認高院的判決,只是在表明有沒有一種可能,這個案子是徐興旺做的。」

「但是由於缺少了主要的關鍵性證據,對其進行了判罰無罪。」

「導致出現了他的口供與執法部門調查相同的結果。」

聽到這話,蘇白笑著反駁了一句:

「那你有沒有證據來證明是徐興旺犯罪了,然後被脫罪,導致了他的口供與執法部門的調查出現了相同的結果?」

「在庭審上,你指責我方有這種邏輯上的可能性,以此來判定我方有著這種事實。」

「依據在哪裡?」

「又或者說你認為有這種邏輯上的可能性,是高院在判罰時沒有想到的?」

一般來說,進行翻案是從多個角度進行考慮的。

需要考慮多方面的事項。

張亮說的這種可能性,不是說幾乎不存在,而是沒有存在的可能性。

為什麼這麼講?

因為判定翻案需要考慮的因素有很多,還需要考慮到法定情景。

高院判決翻案,認定徐興旺的這個案子是冤假錯案。

那麼就已經證實徐興旺並沒有入室搶劫殺人!

沒有入室搶劫殺人那麼作案細節是怎麼來的?

提交的司法口供是怎麼來的?

這一點是不是存疑?

由此再結合口供,基本能夠判定王芳的瀆職。

張亮還想要繼續開口反駁,可是這時候卻被審判長李清遠打斷。

「被告方委託律師先暫時停止反駁。」

「我現在請問一下,被告方委託律師,你剛才在陳述這些的時候有證據嗎?」

「或者依照的是哪一條法律規定?」

張亮開口回覆:「審判長,我剛才的陳述只是表明了有這麼一種可能性。」

「用以反駁剛才控告人委託律師的陳述。」

「好的,那麼你現在表明的意思就是你剛才的陳述內容並沒有證據可以證明是嘛?」

「是的。」

聽到張亮的回答,李清遠低頭看了一下自己面前的材料後,抬頭開口:

「針對剛才被告人委託律師的陳述,現在予以駁回。」

「原因是被告人委託律師的陳述沒有相關的證據能夠證明,而控告人委託律師所陳述的是依照著判罰結果而定。」

「從法定的情理上來講不支持這種質疑。」

「對此,被告方委託律師有什麼意見嗎?」

「沒有。」

被駁回了觀點,張亮搖了搖頭,沒有再繼續陳述。

實際上,他也知道,從這個角度進行答辯不容易,得到審判長的認同。

也很容易被反駁。

但是在這種情況下,想要為自己的委託人爭取權益。

那肯定要試一試。

不過現在被駁回了,就已經表明了審判長的看法。

他又沒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只能接受審判長的看法。

而另一邊。

審判台席位上,李清遠對於現有的答辯再次進行了總結。

根據蘇白的觀點——間接性證據已經證實了口供的真實性。

為什麼這麼說?

因為徐興旺並不是犯罪人,他怎麼能夠詳細的將所有的犯罪經過,還有犯罪事實描述出來的?

這基本上是不可能存在的情況。

所以從這一點來講,已經能夠說明,徐興旺口供的真實性。

再加上王芳等同事的口供,那麼在這個案子中。

對於王芳的判定,已經顯得很清晰了。

存不存在瀆職?

必然存在!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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