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章 干一行滅一行(1/2)
司法系統的工作人員,都沒能第一時間充分認識到、今天這個案子在學術上的重要價值。
那些來旁聽看熱鬧的商界人士,就更不會認識到了。
所以,當阿狸巴巴的馬老闆、孫宇、各位夫人和高管,外加丁三石,在旁聽席上落座後,他們也很快詫異地發現,今天來的專家教授實在是有點多。
馬老闆旁邊就坐了一個五十多歲文質彬彬的老教授,而馬老闆這人又喜歡結交朋友、情商比較高,便用不至於被法警趕出去的低音量,跟對方攀談。
「這位老師何處高就?」馬老闆一邊說,一邊平易近人地親自遞了一張名片過去。
「張帆,北大法學院。」老者也不報更多頭銜,同樣只是在先看了馬老闆的名片後,才交換著遞過去。
那架勢,似乎是馬老闆的地位但凡再低那麼一點,張主任就會不屑地說「不好意思,今天沒帶名片」似的。
馬老闆掃了一眼,發現對方還是智慧財產權系的副主任,頓時起敬了幾分。
03年的馬老闆,江湖地位也還不算太高,遇到個頂級名校院長或者系主任,還真不敢小覷。
……
另一邊,在場內,原被告已經到了,書記員秦暖確認雙方及代理人身份、證件後,請審判長入席,又由審判長確認雙方沒有迴避請求,便宣布正式開庭審理。
雙方很快進入了唇槍舌劍的交鋒,原告一方沒有請律師,就是原告人顧轍自己發言。
顧轍先簡述了一下他搜集到的事實認定部分、並就實施認定的證據進行雙方質證。
整個過程持續了大約半個多小時,比較枯燥,但已經算很快了。
因為雙方對於事實部分並沒有分歧,大家都認了就是這麼個情況,也就沒什麼好贅述的。
雙方的主要分歧,在於對事實的法律性質認定、法律條款的適用上。
質證結束、進入法律意見陳述環節,顧轍開始侃侃而談:
「尊敬的審判長,基於上述認定事實,我方認為被告侵害了『天元光學』持有的天元商標、品牌的公眾曝光度、品牌宣傳利益,事實上違反了《商標法》第52條第4款之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註:我國《商標法》經過了多次修訂,這裡說的第52條第4款,針對的是2001年修訂、書中2003年時適用的法律。目前的最新版即2019修訂,該條款已經挪到了第57條第5款。)
……
顧轍此言一出,對面的律師自然也要陳述意見、慢慢反駁。
可惜,旁聽席上的外行商界大佬們,聽不懂這些術語辯論,只好請教身邊的法學教授們。
馬老闆就低聲詢問旁邊的北大張主任:
「張教授,我們從來只知道仿冒別人的品牌是侵權,為什麼不用別人的品牌也算侵權?顧轍提到的『反向假冒』侵權到底是個什麼東西?」
張主任見馬老闆也算有點身家,算得上是網際網路新星,便耐著性子顯擺:「很簡單,從法理上看,結合《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一個企業以自有品牌向市場上投放產品,其目的不僅僅包含著賺取利潤,也包含著賺取商譽、品牌曝光度。
如果只禁止別人冒用你的品牌、卻不禁止別人惡意損毀你的品牌曝光度,那麼久而久之,被惡意限流的品牌知名度就會下降,這當然是一種侵權。
在我國商標司法實踐的發展史上,最早在1996年時,發生過一起類似的案件:當時是京城西郊成衣廠,持有一個商標,叫『紅葉牌』,是生產西褲的。因為價廉物美質量好,被當時進入內地的一個外來品牌,香江鱷魚看上了——我們常穿的鱷魚牌,是有三個獨立牌子的,香江人一個,李家坡人一個,法國人一個,英文單詞都不一樣。
那個香江鱷當時就看上了紅葉西褲質量和款式不錯,又懶得在內地開廠生產,就直接大批量進貨紅葉西褲,一車車拉走後剪了紅葉的商標,直接打上鱷魚的商標重新賣。這就導致了紅葉西褲在市場上、在消費者眼中的曝光度驟降,漸漸淪為無人知曉。
當時我國使用的還是1993年第一次修訂的《商標法》,法律中沒有『反向假冒』的條款,最後我打這個官司的時候,是曲線引用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相關條款,才幫西郊成衣廠打贏了官司。
後來,2001年再次修法的時候,我上書相關委員會,力陳加入對『反向假冒』打擊條款的重要性,被國家採納了,才算是正式寫入《商標法》。
可惜,這樣的案子極為稀少,修法後至今快兩年了,全國一個反向假冒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例都找不到。別說是01年至今了,就是從96年至今,七年裡就今天顧轍這一個案子。
司法考試教材上,每年提到反向保護條款,要麼就完全不給案例,要麼就反覆說紅葉西褲案。今天這一案,法考教材在這個知識點上總算能修一修了。」
馬老闆聞言,不由大為驚訝。他知道顧轍這個案子罕見,卻沒想到能這麼罕見,全國七年僅此一案,這是何等的珍稀保護存在了?
他非常虛心誠懇地求教:「這種案子為什麼會這麼罕見呢?」
張主任無奈地搖搖頭,如數家珍地說:「很簡單,要出現這樣的案子,有一個必須的前提條件,那就是被侵害商標品牌權益的受害方、原告,要有絕對的價廉物美成本優勢。
你的東西要設計好、質量好、值得被人『拿走你的東西,但不要你的牌子』,同時成本還要有巨大的優勢,以至於別人通過零售或者別的非合作渠道拿到貨後,再加價、貼牌倒賣,依然明顯有利可圖。
96年紅葉西褲那個案子,是因為涉及西服奢侈品,進口品牌賣得比本土產的貴太多,所以褲子本身不值錢。
但是那個案子判下來之後,加上法律修訂了,企業都知道這麼幹是犯法的,也就改為直接跟代工方簽約、雙方說好做OEM/ODM,一開始就談妥不許生產商貼自有商標。作為代價,品牌持有方甚至願意為此給代工商稍微加幾塊錢工本費,堵住了這個法律漏洞。
今天這個案子,顯然是因為顧轍的產品過於價廉物美、而他又不跟別人談貼牌合作,才導致同行為了進他的便宜貨,鋌而走險——
馬克思說過,300%的利潤,會讓資本敢於踐踏一切人間法律。現在看來,要是能買顧轍的便宜貨、按那些品牌持有方原本的出貨價賣出去,絕對是有300%利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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