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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干一行滅一行(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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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思說過,300%的利潤,會讓資本敢於踐踏一切人間法律。現在看來,要是能買顧轍的便宜貨、按那些品牌持有方原本的出貨價賣出去,絕對是有300%利潤的。」

馬老闆若有所思地想了一會兒,終於融會貫通地點點頭:「這麼說……原理我倒是明白了。法律認為品牌銷售行為,是同時附帶著『賺利潤』和『賺知名度』雙重屬性的。

所以別人按賺知名度的價賤賣的東西,你不能剝奪了它的知名度。如果不給人知名度,就要掏更多的錢——

類似於一個暢銷書作家,如果他自己用自己的名字寫書,能賺每千字八十稿費,那他給倪匡、黃易當槍手,說不定就得收費千字一百,因為署名權和名聲歸別人了嘛。

不過,按這個案子的說法……真要是判下來,豈不是全國智慧財產權法律界,都會知道『顧轍的產品有獨門技術優勢、能把成本做到逆天低』。」

這個問題張主任沒有接話,他也不想惹事揣測,法律人說話從來都是要講證據的。他已經沉浸在判完後如何修編《智慧財產權法》教材的思路中了。

馬老闆見他不答,也就作罷,繼續靜靜旁聽。

好在庭上的唇槍舌劍依然打得你來我往,顧轍在讓法庭接受了「這個案子的核心就是反向假冒」之後,萊曼方面那倆錦城事務所的律師,最後還發起了一波絕地反擊。

「尊敬的審判長,我方委託人認為,《商標法》第52條第4款之訂立,其本意在於明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4款之『虛假表示競爭行為』、在商標法領域的具體落地。

所以,一個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法樊稠上的『反向假冒』,不僅應當評估事實構成要件,也應當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精神,整體評估原告方的前置行為。

本案中,我們認為天元光學在前置行為中,本身就存在涉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所述的『低於成本價傾銷』行為,可以推定原告方本就無意建設自有品牌、維護自身商標形象。故而對其的保護,也不能完全適用……」

後續說辭比較冗長,旁聽席上的外行人一時也聽不懂,於是馬老闆丁老闆等人,就繼續低聲求教張主任等專家解讀。

張主任清了清嗓子,不屑地說:「這抗辯估計沒什麼用,舉個你們外行人也聽得懂的例子,

就好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於『雙倍賠償』的適用,當年在一個職業打假人的案子裡被認為法條使用不適格,理由就是職業打假人他不是以消費為目的買東西,他就是為了拿雙倍賠償蓄意購買的,所以不能當普通消費者來保護。

那倆錦城事務所的律師,無非是強調『顧轍不正當競爭在先,本來就是想低於成本傾銷、不顧品牌形象』,

既然他自己都不珍惜品牌形象在先了。那別人幫他把牌子拿了、就不是在損害他的曝光度,而是讓他少丟點人。估計他們也是沒別的好抗辯,搞這麼一出,也算對得起律師費了。

不過,且不論他們的惡意揣測推導能不能成立,關鍵是只要顧轍主動願意多舉證一點、能證明他沒傾銷,證明他成本遠比售價還低,那被告方的抗辯就根本連被評估的資格都沒有了——因為價值判斷的前置事實基礎都沒有了。」

馬老闆等人聽得似懂非懂,隨後,商業敏銳度極高的馬老闆忽然心中閃過一念:莫非,這也是顧轍要當眾證明自己技術優勢所設的局?

果不其然,馬老闆剛剛生出這個念頭,庭上的顧轍就開始引用證據,證明對方所說的「低於成本價傾銷」根本不存在。

老子的東西就是這麼便宜!賣30塊一副還是有一點五倍的毛利!成本才12塊!

「他這是瘋了麼?他不是隱形眼鏡行業的從業者麼?這麼囂張在法庭上舉證公開成本,就不怕把全國的低度軟鏡隱形眼鏡市場、價格給打崩掉麼?」

產生這種驚恐的,已經不是馬老闆丁老闆等網際網路大佬了,而是同樣在旁聽席上的海昌、依視路、博士倫等隱形眼鏡行業巨頭。

顧轍這是要干一行滅一行麼?!

還是說,他是一個悲天憫人站在消費者立場上、希望全世界近視眼患者都能用更便宜的價格買到低度軟性的隱形眼鏡?所以才對隱形眼鏡行業毫無留戀?

相比之下,審判的曲直已經顯得對產業界沒那麼重要了。

倒是對學術界的人而言依然非常重要——因為做學問的人,做一輩子學問也未必遇得到一個企業家直接掀桌一條賽道的。

敢這麼幹的企業家,除非是他有足夠多的底氣和底牌、篤定自己一輩子能滅好多條賽道,所以多一條少一條無所謂,哪怕滅一行來立威都行。

那種感覺,就跟滅霸打個響指差不多吧。

……

場外的企業家和學者們震撼不已,場內的劉庭長和潘筱婷、書記員秦暖,何嘗不是如此。

他們審著審著,居然有一種參與了歷史進程的豪邁感,既是法律史的,也是產業史,更是科技史的。

法庭辯論結束後,劉庭長宣布暫時休庭,合議庭討論。

原本這種大案子也可以擇日宣判的,不過今天來旁聽的人那麼多,還有很多法制媒體,所以還是討論後直接宣判吧。

眾人焦急等待了半個小時後,劉庭長拿著潘筱婷幫他草擬、他點頭批示的判決書,宣布結果。

判決書讀了整整二十分鐘,最後的結果自然是判定萊曼眼鏡「反向假冒」天元光學商標品牌權益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按照訂單金額的20%,賠償給天元光學。

萊曼眼鏡一共進貨了6000副眼鏡,每副要額外賠款5塊錢(網上標的原價30,滿減後實際進貨價25元,裁定商標品牌權益占貨值的20%,相當於把滿減券賠還給顧轍了),所以判萊曼眼鏡賠償天元光學三萬元。

被告代理人當庭表示不上訴,可以隨時支付這三萬塊。

但明眼人都知道,這三萬塊算個屁啊,真正的風暴,正在隨著這三萬塊的判決而聚集。

旁聽席上,最急的顯然是淘寶馬老闆,隨著案子判決,他忽然想到一個麻煩:

「不好!顧轍把這家進貨的人告了之後,他倒是立威了,可他那些客戶不敢再來淘寶進貨怎麼辦?他可以不在乎天元旗艦店的銷量,咱還需要這個標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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