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節 元老婚姻與繼承法(二)(1/2)
以色侍人不能長久,何況早期的生活秘書們大多連「色」都談不上。,隨著元老院的不斷發展壯大,女僕資源日漸豐富,質量大幅提高,外面還有芳草地女學生和全東亞富貴人家小姐競爭的狀況下,早期生活秘書在家庭中的地位就變得岌岌可危了。
元老們雖然對他們的第一個女僕「日久生情」,大多有很深的感情基礎。但這不妨礙他們嫌棄第一代生活秘書「長得不好看」、「出身低微」、「沒文化」――杜雯曾經提出過,元老們與第一個生活秘書應該被視為「事實婚姻」,結果在投票中遭到大票數否決――盤算著從受過全套新式教育的芳草地的女學生或者大陸上的大戶千金豪門小姐中選一個來當正式的老婆。真正娶了生活秘書當合法妻子的元老,只有吳南海和鄔德等不多幾個元老。
而生活秘書們大多也有這個覺悟,知道「嫡妻」的名分自己是享受不到的,孩子就成了她們自身地位和未來前途的唯一保證。對於生活秘書中的後來者們來說,她們沒有了「原配」的優勢,想要提高家中地位也要靠自己的子嗣;因而生活秘書們無一不把孩子當作「護身符」,嬌寵溺愛是很普遍的現象。對於生育有男孩的生活秘書來說,利用自己孩子的「先發優勢」,設法問鼎「元老席位」也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姬信知道,現在元老的子嗣還很少,大多只有一二個子女。生活秘書也不多。大陸攻略展開之後,老婆和子女都會雙豐收。現在不把規矩定下來。到時候鬧家務很可能會鬧出血案來。
在《元老婚姻和繼承法》中,元老的配偶有「法律婚姻」和「事實同居」兩種關係。兩者的法律地位不同。前者的締結或者離異均履行正式的手續。經元老院榮譽法庭認可並頒發相關證書;後者無需履行法律手續,在辦公廳備案即可。
元老的配偶為另一元老的,無論前後,一律為「法律婚姻」。
元老配偶不受性別限制。女元老只要願意,也可以蓄養多名男性的「生活秘書」。如果有人是同性戀,元老院一樣承認其配偶的法律地位。
法律婚姻下的配偶為元老院法律所認可的夫妻關係,享有正式配偶的一切名義和權力,並在元老身故後擁有遺產繼承的優先權;事實同居者一概不享受,是否能夠繼承遺產。繼承多少份額,由元老的遺囑或遺囑執行人決定。
這實際上是一種變相的「嫡庶之分」,等於以法律形式承認了「正室」與「侍妾」之間的不平等關係。因而在草案階段遭到以杜雯為首的一小部分元老的堅決反對,認為這是嚴重的「反動」。但是起草法案的法學會提醒大家,至少在法律意義上元老是沒有「妾」的。
「不管是一大步還是一小步,都我們在人類文明歷史上邁出的一步。」姬信在會議上苦口婆心的勸導著反對者,雖然從比例上來說,反對派寥寥無幾。但是姬信本著「我心可昭日月」的態度,進行充分的說明。「杜雯同志,你的心情我是明白的,你的理想我也是贊同的,但是我們的現狀是不可能完全實現你的想法的。與其硬撐著理念一無所獲,不如把姿態放得低一些更容易漸進式的達成目標……」
配偶們的法律地位不同,但是子女的地位相等。婚姻繼承法中規定只要經辦公廳紋章院備案的元老子女。無論婚生、非婚生還是收養均享有同等法律地位。元老收養子嗣不受限制。亦可指定養子女繼承元老席位――僅限無親生子女或親生子女無能力繼承時。
但是,元老的席位如何繼承。是「立賢」還是「立長」再或者其他繼承方式,均由元老個人決定。法理上元老的合法子女均有繼承資格,不論性別或者母親出身。但是母親是女元老的子女有優先繼承權。
元老在生前須繼承人選擇方式或繼承人名單在有第三人證明的情況下密封交辦公廳紋章院秘密收存。與遺囑一起,在死後在元老院治喪委員會的監督下打開並且宣讀。一旦宣讀即告成立,任何人不得有異議。
未做繼承安排的元老,死後的席位由元老院安排指定繼承人。原則是「立嫡立長」。沒有子女的或者子女的身體狀況明顯無法繼承元老席位的,由元老院安排過繼其他元老的子女入嗣繼承席位。
元老的財產,除了共同綱領中規定死後收歸國有的股份之外,屬於元老院所有的房屋、車輛、高級家具等財產由辦公廳收回,其餘個人部分,按元老遺囑分配,沒有遺囑的,由元老院主持分配。原則上以繼承元老席位者為主要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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