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節 元老婚姻與繼承法(二)(2/2)
元老的財產,除了共同綱領中規定死後收歸國有的股份之外,屬於元老院所有的房屋、車輛、高級家具等財產由辦公廳收回,其餘個人部分,按元老遺囑分配,沒有遺囑的,由元老院主持分配。原則上以繼承元老席位者為主要繼承人。
這套婚姻繼承體制大致兼顧了各方面元老的意見,因而爭論較少。但是有人提出應該一刀切的採取「嫡長子繼承制。」以利於元老家庭的穩定性。
「……所謂立賢,等於是養蠱。子女少還好說,如果哪位元老家有五六個以上的子女――我覺得這是很有可能的――肯定會上演爭位的『宮斗』劇。怎麼來體現自己的『賢』?元老子女們一定會各顯神通來表現,各種栽贓陷害的把戲大概也不會少,搞不好投毒下藥什麼都不缺……
「是否是元老,這一上一下的區分,真正是雲泥之別!我們的體制下,元老院就是皇上,元老等於也是個皇帝,自古以來因為爭位父子兄弟相殘的例子可不少啊。我們應該借鑑歐洲的做法,明確嫡長子通吃,這樣可以斷絕其他子女爭位,讓他們儘快將目光轉向外界,而不是盯著自家的席位,有利於減少內耗。」
「嫡長子通吃就有用了嗎?」吳南海是「立賢派」的堅定支持人,「大夥合夥陷害太子,把太子搞下去再互相撕,這種事也不是沒有。或者乾脆老二謀殺老大,庶子謀殺嫡子……咱們中國人沒有貴族情結,講得是王侯將相寧有種乎,嫡長子制度沒那麼神奇的效果。要我說,養蠱就養蠱,反正最終勝出的絕非弱者,比不中用的嫡長子強多了。再說我們現在實行的等於是秘密建儲制度,可以遏制元老子女的內鬥問題。」
「我覺得我們應該提供足夠的元老子女的保障來減少矛盾,」有人提議,「應該元老子女如果分不到遺產或者只能分到很少怎麼辦?他們會有強烈的失落感,搞不好會成為不安定因素。元老院基金會應該對這些元老子女有專門的安排,撥出專款來提供住房和津貼之類,保證他們都能過上優裕的生活……」
「這不成八旗子弟了!」吳南海表示強烈反對,「這是在害他們了!再說元老的子女你要提供優裕生活的保障,元老的孫子孫女要不要保障?這個人口增加起來可是幾何級數!那才叫尾大不掉!」
馬甲咳嗽了一聲:「我也覺得我們不能人為的搞出一個『元老族』――後果不堪設想。元老的子女我們元老院是一視同仁的提供最好的教育,他自己多少也能繼承到一些財產――如果這樣他還是個**絲,那么元老院也沒有必要對他有更多的關注了。」
最終嫡長子繼承制沒有得到更多的響應,還是按照原來條款的「元老自己決定」。
為了進一步減少元老子女的「宮斗」可能性,遏制孩子母親捲入,減少來自本時空的思想觀念的干擾。《婚姻繼承法》規定凡是元老子女三周歲之後必須送學習院附屬幼兒園,六周歲之後升入學習院小學,全部採取寄宿制,除了休息日和假期回家之外一律在學校過集體生活。
在審議的最後階段,有人提出了老年元老席位的繼承問題。由於養子女也能繼承元老席位,那麼即使在生理已經沒有生育條件的老年元老,也可以利用這一條款通過收養子女來傳承元老席位。比如他們完全可以通過收養孫子孫女的方式將自己的席位傳下去又不會「便宜了外人」。
如果說單獨說老年元老的席位不能繼承,這未免有違元老更平等的精神,經過一番熱烈的討論,最終決定是承認老年元老有權收養子嗣並傳承席位,但是不准跨代收養,也就是說,要麼收養其他元老的子女,要麼收養歸化民。此外還規定養子女的姓氏只能隨元老本姓,不得從夫姓。收養的孩子年齡不能大於三周歲。
「六十出頭的大媽,去收養三歲以下的孩子,這是要她老命的節奏……」有人忍不住吐槽。
「六十歲的老人帶孩子的多得是,再說元老可以用奶媽,可以用保姆,這都不是事。」馬甲悠悠的說道,「限制孩子的年齡是為了養子女和生父母之間親情減到最低。」同時為了防止某些元老把「送孩子收養」作為擴大家族勢力的辦法,明確提出一位元老送養的子女僅限一人。(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