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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零五章 法益作為入罪的基礎(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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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懂事的人往往會塞點錢,直接把事情辦的又好又快。

可惜這只是個虛擬案子,模擬庭審,不然真希望up也好好整治一下這種現象。

在晉城估計是不太可能了,晉城的人現在哪個不認識up?

強烈建議up來我這裡,我們這裡就是典型的不收錢不辦事,素材一大把。

你們也太喪心病狂了吧?這是把up當成淨化社會風氣的工具人了?

聊著聊著。

網友們又開始自報家門,出謀獻策。

建議秦牧多雲遊一下。

多為和諧社會做貢獻。

畢竟

秦牧對晉城的貢獻,所有人都有目共睹。

文明城市可不是隨便一個地方就能評上的。

晉城。

養老院。

張清源、李衛國、宋天成等人正聚集在投影屏幕前,一絲不苟的聽著秦牧的答辯。

在他們的旁邊······

學的最好的萬中元偶爾給他們解釋一下場上的局勢。

當然。

碰到那些他也不懂的,比較深奧的法律知識,他都會選擇找度娘搜一搜。

事實職權······法定職權,還有這麼一說。

聽著秦牧提出的這個答辯方向,萬中元愣了一下。

連忙拿起手機。

搜索了一遍。

才搞明白秦牧所說。

如果行使法定職權的話,只要謀取了利益,便屬於犯罪。

如果行使的是事實職權,則需要謀取不當利益,才構成犯罪。

謀取正當利益,是不會構成犯罪的。

比如說。

王五如果利用自己的事實職權,向趙六索要10萬元,那就屬於敲詐勒索罪。

但王五如果利用自己的事實職權,向趙六施壓,要求趙六歸還欠他的10萬元,便不屬於任何犯罪。

同理。

如果王五利用自己的法定職權,將趙六抓進局子裡,要求他歸還欠他的10萬元,同樣會構成犯罪。

這麼複雜?

張清源聽後,懵逼的眨了眨眼睛。

半天沒弄明白咋回事。

這個東西著實有點繞。

那意思是······小秦這次又贏了?

旁邊幾個老人見狀,忍不住追問了起來。

應該······或許能贏。

萬中元瞥了眼投影屏幕,幽幽說道。

目前來看。

秦牧提出了這個觀點後,優勢應該在秦牧這邊。

是否晉級第三輪,是以雙方表現分來定的。

如果秦牧後面表現的不好,還真不一定能晉級。

魔都。

模擬法庭里。

審判長,這裡是我方搜集到的張三給王五送錢的相關證據,在王五的家中查證了帶編號的十萬元整。

這裡是我方搜集到的趙六收錢的證據。

這裡是張三的口供,他已承認自己送了錢給王五,請其幫忙疏通關係,拿下工程款,還許諾事成之後再給他三十萬。

這裡是李四的口供,已承認是趙六給他打了電話,藉此施壓·

來自柳州的數名律師深吸了一口氣,主動上呈了相關證據。

並且強調道:我方認為,張三、李四、王五和趙六的行為都觸犯了相關法律,王五和趙六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知法犯法,更是性質惡劣。

其中,王五收錢辦事,動用的雖然是事實職權,但其目的和動機不純,在法益上更是有損國家形象。

因此······

三名刑事方面的律師不甘示弱。

對著秦牧瘋狂炮轟。

提出了一個新的角度,那就是法益。

眾所周知。

法律之所以制定,是為了保護國家、社會或者個人的利益,其核心思想就是法益。

刑法同樣如此。

每個刑法都有其保護的法益所在。

就拿受賄罪而言,保護的是國家的權威性,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正面形象。

而王五的行為······

目的和動機都極其不純,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選擇了打電話給趙六。

其行為嚴重損害了國家的正面形象。

而在刑法中。

有個著名的理論,那就是法益作為入罪的基礎。

如果損害了法益,便可以以此入罪。

王五的行為,切切實實侵犯了法律所保護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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